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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成年干这事?襄阳一法院判了:从重处罚!

作者:襄阳广播电视台

竟然有人利用未成年人,多次贩卖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近日,南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

利用未成年干这事?襄阳一法院判了:从重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物管控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依托咪酯贩卖毒品案件。

利用未成年干这事?襄阳一法院判了:从重处罚!

案件回顾

2023年,裴某甲、裴某乙、陈某邀约两名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参与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

裴某甲等五人先后向3人出售“上头电子烟”共计6次,合计8个,获利1900元。之后,裴某甲等五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诉讼过程中,裴某甲、裴某乙、陈某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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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裴某甲、裴某乙、陈某明知是毒品,仍利用未成年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裴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依法判处裴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裴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南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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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具有镇静催眠作用,为麻醉类处方药品。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精神兴奋乃至影响人的情绪、思维、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甚至导致死亡。

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起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纳入列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新型毒品,远离新型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来源:南漳县人民法院

编辑:汪嘉丽 | 校对:杜临雪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