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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豐達“跑路”,私募托管人責任幾何?

作者:陸家嘴金融網
瑞豐達“跑路”,私募托管人責任幾何?

CFIC導讀

近日,“瑞豐達資産卷款跑路”事件持續發酵,私募托管人作為基金财産的“守護者”,亦被推到風口浪尖。

原标題:瑞豐達“跑路”風波下 托管人責任幾何?

正如“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這句話所揭示的,一場危機發生後,沒有相關方能夠獨善其身。近日,“瑞豐達資産卷款跑路”事件持續發酵,私募托管人作為基金财産的“守護者”,亦被推到風口浪尖。

中基協網站顯示,瑞豐達共備案了70隻私募産品。其中,2隻産品已經提前清算,剩餘68隻産品仍在運作中。這些産品的托管人包括中信證券、華泰證券、招商證券、中國銀河證券、國泰君安、财通證券、華安證券等。其中,超過半數産品的托管人為招商證券。

在這場風波中,投資者對托管人的履職能力提出了種種質疑:資金是如何被轉走的?托管人是否存在失職行為?托管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一系列“靈魂拷問”直指托管機構的責任邊界。是以,厘清托管人的權責問題至關重要,這不僅關系到基金托管功能的發揮,也關系到居民的基金财産安全,更關系到資管行業如何守住公信力“生命線”。

根據現行規定,托管人不僅要負責基金資産的安全保管,還需如實披露資訊、複核基金管理人披露的資訊、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然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往往存在偏差和纰漏。一些“心懷不軌”的私募管理人通過一系列隐蔽和複雜的操作手段,在托管人的“眼皮子”底下将托管資金“騰挪”進自己的口袋。

綜合多方資訊,可以窺見“瑞豐達”轉移資金的操作手法。第一種手段是多層嵌套,通過下投多家私募,在基金之間互相對倒。如瑞豐達某私募産品投資了“瑞竹嘉安二号”和“澤恒中茵1号”,另一份澤恒基金的産品估值表顯示,“澤恒中茵1号”又返投回了瑞竹和瑞豐達;第二種手段則是利用新三闆市場“接盤式跑路”,即先以少量資金購買流動性較差的新三闆個股,将股價拉升幾倍、甚至幾十倍,再用私募資金高位接盤實作套現,資金最終進了“操盤人”的口袋。

從“瑞豐達”事件本身來看,托管人是否知情底層資産投向了何處?托管人是否盡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提示風險義務?諸多疑雲尚待監管方面調查,前述的相關托管機構是否失職尚不能定論。不過,在風波之外,厘清托管人義務範圍和責任邊界的讨論極有必要。

托管人該不該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又應該承擔何種程度上的責任?法律界對這些問題目前尚存在諸多争議。有觀點主張,相關托管方應負重要責任,在基金産品運作過程中予以全程監督,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司法實踐中,曾有過基金托管人被判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例。比如恒宇天澤一私募産品“爆雷”,托管人招商證券因未充分履行對投資标的的複核監督職責、未合理關注基金的期限錯配風險并進行風險提示、未履行基金的資訊披露複核義務等問題,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判決承擔10%補充賠償責任。

亦有觀點認為,托管人的職責應嚴格限定在托管合同約定的範圍内,也就是說隻要托管人按照合同約定行事,通常可以免于責任追究。“目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相關合同内容與格式指引對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多系原則性規定,條文内容不夠細化,由此導緻在具體的案件中對托管人法定義務的邊界範圍存在較大分歧,裁判尺度并不統一。”一位法律人士說。

國浩律師事務所萬志堯表示,雖然托管人履職的主要标準應當是合同條款,但在基金管理人“失聯”“跑路”頻發的情況下,僅僅按照合同履職可能無法充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私募基金行業的穩定發展。立法和監管部門應當在保護投資者權益和不過分加重托管人責任之間找到平衡點,讓托管人和投資者有效連接配接,共同推動風險事件的處置程序。

從理性的角度來看,一次風險事件的發生往往是多種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不能簡單地将責任歸咎于某一個參與主體。隻有将私募基金各方職責義務進一步明晰,才能更有利于各方明确義務、履職盡責。

“瑞豐達資産卷款跑路”事件,不僅對基金托管人提出了警示,也為整個私募行業的規範運作敲響了警鐘。為了避免類似風險事件再次發生,托管機構必須在風險管理和規範運作上下足功夫,確定基金的合規運作、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監管層面來看,整治私募違規亂象、加大對托管業務的嚴監嚴管力度已是大勢所趨。2022年1月,監管層曾發文通報券商托管業務存在三大風險點:一是未做好委托人資格審查;二是業務合規風控不到位,部分機構為了搶占市場,不惜犧牲合規底線,壓低收費或降低标準;三是人才和系統投入不足。對此,監管方面明确提出,對于無法看清其風險的委托人,審慎評估是否接受委托,原則上“看不清、不展業”。

“千萬不能為了追求業務規模而降低稽核标準,增加業務風險。”有業内人士表示,要規避托管連帶風險,必須嚴格控制準入标準。在開展托管業務前,托管機構應該首先确認委托人的資質是否符合要求,産品是否依法設立且風險可控,再可接受委托。總而言之,對于托管人而言,從源頭上消除風險,是預防下一次“雪崩”到來的關鍵。

本文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孫越

微信編輯:王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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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豐達“跑路”,私募托管人責任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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