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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村、所、鎮”三級關聯推行“主動警務”新機制

作者:看看航空公司

鄉村沖突糾紛的預防和化解,不僅要積極發揮村社的基礎作用,還要發揮派出所的先導作用,促使警務工作由“被動警務”向“主動警務”轉變。

探索“村、所、鎮”三級關聯推行“主動警務”新機制

“你把水渠修到我家地裡幹什麼?……” 4月9日,平涼市警察局崆峒分局花所派出所駐村輔警小汝在走訪途中遠遠聽到一陣相當激烈的争吵聲,随即快步走進田某家的院子,發現李某正和鄰居田某吵得臉紅脖子粗,原來李某懷疑田某家的水渠占用了他們的土地。了解情況後,輔警小汝立即聯系了村支書,經多方共同查閱宅基地圖并實際測量以後,一緻确認田某家的水渠就建在自家宅基地上。“這地兒我住了40多年了,我還不知道我家的宅基地多大嗎?”田某無奈地說,“我看就是這個婆娘想和我吵一架。”李某隻是臉紅的說不出話來,輔警小汝急忙出面打了圓場,平複雙方的情緒,随後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将方方面面的情況一一說明。最終在大家的見證下,李某向田某道歉,這場鄰裡糾紛得以妥善解決。村民間的沖突大多因瑣事而起,因時間而結怨,有時候吵得最後都忘了當初的沖突是什麼,直至最後心裡憋着一股悶氣,甚至有想法我與誰誰家老死不相往來,導緻積怨加深。可如果沖突剛剛發生,就能得到快速化解的話,無疑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民轉刑、刑轉命”案事件的發生。

自落實“一村一輔警”機制以來,作為基層派出所首當其責,利用社群民警、駐村輔警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工作優勢,能及時掌握各類不穩定因素和風險隐患,形成“有時間警力就在村裡,有事情就能就地解決”的工作模式,才能真正有效打通農村治安治理的“毛細血管”,為深入推行風險排查“預防警務”、“主動警務”打下良好基礎。

探索“村、所、鎮”三級關聯推行“主動警務”新機制

一年春耕至,田裡人倍忙。4月15日,正值春耕期間,許某報警稱他向村民承包的田地不知被誰提前鋪了地膜,請求民警幫助。許某火急火燎到派出是以後,立刻拿出了他和社長以及村民代表簽訂的合同,氣憤的說道“我去年和村社以及村民代表簽了土地流轉協定,合計面積400畝,我今天要去種植時,發現我的八畝地被另一承包人胡某鋪上地膜了,不能因為我是外鄉人就欺負人,你們要給我一個說法。”

土地流轉糾紛因為牽涉面廣,涉及人員多,僅靠派出所一家很難處理。民警小胡當即對此事的原委做了詳細登記,告知許某不要心急,派出所會對接鎮綜治辦、司法所、村委一起處理,確定妥當。田間的事就到地頭上去解決,4月16日,“村、所、鎮”三方一起來到了許某的承包地上,結合合同以及村民表述,胡某确實多種了許某八畝地,鎮綜治辦負責人說:“外鄉人在咱們這裡承包地不容易,我們在政策上要扶持,在行動上更要支援,一定要保證公平合理”。最後鎮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村委商量後給出解決方案,由村委出面幫許某再協調八畝地,相關費用由胡某支付,雙方皆大歡喜。

在基層派出所,類似于這種的鄉裡糾紛不勝凡舉,而在處理沖突糾紛的過程中,“村規民約”也是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在村民眼裡,村社對村規民約的解釋極有說服力。法律限制的是人的行為,而不能對人的思想或道德産生直接的影響,村規民約剛好能補齊這一短闆。鄉村的多數沖突糾紛屬于鄰裡之争,單靠釋法難以徹底消除他們的心結,在派出所參與調解時,就需要更深層次的考慮。協調各部門各階層聯合調處化解沖突糾紛,對村民來說不但能了解法律知識,更能從根源上解決他們的争議。

探索“村、所、鎮”三級關聯推行“主動警務”新機制

近年來,崆峒公安分局花所派出所深入貫徹“警調對接”工作理念,緊盯“派出所主防”職能定位,積極開展“百萬警進千萬家”活動,以機制化實踐,在處理沖突糾紛時,始終堅持分類施策的原則,小沖突原地解決,大沖突派出所牽頭解決,對于複雜疑難沖突,由鎮綜治辦牽頭搭台,實作源頭治理全程“控場”;派出所、司法所統籌資源,實作沖突化解“穿針引線”;公職律師專業支撐,實作定分止争依法服人,通過“村、所、鎮”三方關聯的互通有無和高效對接,有效實作了“四降、一升”的工作目标,效果顯著。2024年,花所派出所共調解化解各類家庭、鄰裡沖突糾紛60多起,化解疑難複雜沖突20多起,建立起了“梯形”沖突化解新格局,進一步增強了轄區人民群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切實做到了對“楓橋經驗”的務實創新,也讓新時代“楓橋經驗”在花所派出所轄區真正落地生根、開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