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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罪:頂替去世姐姐工作,社保機構應為其核定社會保險費

作者:法能量傳遞
近日,内蒙古烏海市海勃灣區法院披露“妹妹冒名頂替姐姐案”,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相關資訊顯示,被告人安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本案之是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冒名頂替并不是個案,如何解讀本案,還需從具體案情分析(為了簡化表述,姐姐稱為安姐,妹妹稱為安妹)。
冒名頂替罪:頂替去世姐姐工作,社保機構應為其核定社會保險費

今日說法:冒名頂替罪

一、“妹妹冒名頂替姐姐案”概述

根據法院披露的資訊顯示:1993年,安姐因交通事故死亡。安妹隐瞞其姐去世的事實,冒名頂替安姐上班。前述事實可能僅有“外星人”相信,除非安姐的工作與世隔絕,沒有同僚,也不需要考勤。根據當時的實踐,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職工退休,或者死亡的子女錄用制度。

例如,《國務院關于勞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勞工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确實困難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因安姐與安妹不是母女關系,據此,用人機關作為“人文關懷”的考慮,讓安妹以安姐的名義工作。

2007年,安妹達到退休年齡,2008年1月,安妹以其安姐名義在烏海市海勃灣區社保局辦理了退休手續。2023年,安妹冒名頂替案被立案偵查,其中,案件發生的線索材料可能是舉報,也可能是核查發現。

經偵查查明:自2008年1月起,至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安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社會社保基金共計393676.92元。在審查起訴階段,安妹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願認罪認罰,退賠了被害機關的經濟損失。本案公訴後,法院根據前述事實作出了上述判決。

二、冒名頂替與詐騙罪的關系

“妹妹冒名頂替姐姐案”倘若是“兩高”的公布的案例,大陸不少群體被冒名頂替問題可“迎刃而解”,如,退役志願兵的安置問題。解決的辦法是,将冒名頂替人以詐騙罪處理,被頂替人享有冒名人的社保待遇。

上述處理,特别是對詐騙罪的處理還有法律根據。例如,2014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出了立法解釋,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财物的行為。

有人可能要問,司法實踐為何不能以詐騙罪處理衆多的冒名頂替案件?一方面,在職場中,行為人能長期隐瞞主體身份的少之甚少,因而不構成詐騙。由于目前的司法實踐将民事欺詐行為認定為詐騙罪,多數人将安妹構成詐騙罪。另一方面,冒名人根據“同工同酬”規則付出了勞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認定其構成詐騙沒有事實根據。

在大陸,冒名頂替不是個别現象,并引起了社會問題,如,不少退役志願兵安置被冒名,他人考取高等院校被冒名等。為了解決前述社會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冒名頂替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規定了冒名頂替罪的罪狀,即,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曆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構成本罪。

第三款規定了競合,即,國家從業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據此,冒名頂替與詐騙罪的關系是競合關系,如,确實長期隐瞞身份而機關不知情的,在國有機關可能構成詐騙罪,但詐騙的數額難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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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與詐騙罪的關系

三、安妹的裁判結果及處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既然增設了冒名頂替罪,根據實質解釋,多數法律人可以得出結論是,《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的立法解釋已被代替。不僅如此,根據刑法适用從舊兼從輕解釋規則,司法機關也不應當認為被告人安妹構成詐騙罪。

“妹妹冒名頂替姐姐案”是否被上級司法機關撤銷還涉及司法公正問題,如,本案不予以撤銷,其他被冒名頂替案件将如何處理等。本案即使不撤銷,因安妹提供了勞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核定社會保險費。即,可以按安妹實際工作年限核定其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相應的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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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維護社會關系穩定考慮,不宜提倡舉報

就“妹妹冒名頂替姐姐案”而言,國家與社會需要考慮的是:目前不少機關,或者輿論鼓勵互相舉報是否合理。從法律上分析,互相舉報又稱為“互相告奸”。在傳統中國,僅有少數朝代的某個時期鼓勵告奸,如,商鞅變法等。目前,大陸僅有少數法律鼓勵舉報,據此,法律規定可以舉報的,公民可以互相舉報。從維護社會關系穩定考慮,不宜提倡舉報,但事關國家安全則應另當别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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