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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罪:顶替去世姐姐工作,社保机构应为其核定社会保险费

作者:法能量传递
近日,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披露“妹妹冒名顶替姐姐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信息显示,被告人安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冒名顶替并不是个案,如何解读本案,还需从具体案情分析(为了简化表述,姐姐称为安姐,妹妹称为安妹)。
冒名顶替罪:顶替去世姐姐工作,社保机构应为其核定社会保险费

今日说法:冒名顶替罪

一、“妹妹冒名顶替姐姐案”概述

根据法院披露的信息显示:1993年,安姐因交通事故死亡。安妹隐瞒其姐去世的事实,冒名顶替安姐上班。前述事实可能仅有“外星人”相信,除非安姐的工作与世隔绝,没有同事,也不需要考勤。根据当时的实践,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职工退休,或者死亡的子女录用制度。

例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因安姐与安妹不是母女关系,据此,用人单位作为“人文关怀”的考虑,让安妹以安姐的名义工作。

2007年,安妹达到退休年龄,2008年1月,安妹以其安姐名义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2023年,安妹冒名顶替案被立案侦查,其中,案件发生的线索材料可能是举报,也可能是核查发现。

经侦查查明:自2008年1月起,至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安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社会社保基金共计393676.92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安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本案公诉后,法院根据前述事实作出了上述判决。

二、冒名顶替与诈骗罪的关系

“妹妹冒名顶替姐姐案”倘若是“两高”的公布的案例,大陆不少群体被冒名顶替问题可“迎刃而解”,如,退役志愿兵的安置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将冒名顶替人以诈骗罪处理,被顶替人享有冒名人的社保待遇。

上述处理,特别是对诈骗罪的处理还有法律根据。例如,2014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立法解释,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人可能要问,司法实践为何不能以诈骗罪处理众多的冒名顶替案件?一方面,在职场中,行为人能长期隐瞒主体身份的少之甚少,因而不构成诈骗。由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将民事欺诈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多数人将安妹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冒名人根据“同工同酬”规则付出了劳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其构成诈骗没有事实根据。

在大陆,冒名顶替不是个别现象,并引起了社会问题,如,不少退役志愿兵安置被冒名,他人考取高等院校被冒名等。为了解决前述社会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了冒名顶替罪的罪状,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构成本罪。

第三款规定了竞合,即,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冒名顶替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竞合关系,如,确实长期隐瞒身份而单位不知情的,在国有单位可能构成诈骗罪,但诈骗的数额难以认定。

冒名顶替罪:顶替去世姐姐工作,社保机构应为其核定社会保险费

冒名顶替与诈骗罪的关系

三、安妹的裁判结果及处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既然增设了冒名顶替罪,根据实质解释,多数法律人可以得出结论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立法解释已被代替。不仅如此,根据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解释规则,司法机关也不应当认为被告人安妹构成诈骗罪。

“妹妹冒名顶替姐姐案”是否被上级司法机关撤销还涉及司法公正问题,如,本案不予以撤销,其他被冒名顶替案件将如何处理等。本案即使不撤销,因安妹提供了劳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核定社会保险费。即,可以按安妹实际工作年限核定其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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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考虑,不宜提倡举报

就“妹妹冒名顶替姐姐案”而言,国家与社会需要考虑的是:当前不少机关,或者舆论鼓励相互举报是否合理。从法律上分析,相互举报又称为“相互告奸”。在传统中国,仅有少数朝代的某个时期鼓励告奸,如,商鞅变法等。目前,大陆仅有少数法律鼓励举报,据此,法律规定可以举报的,公民可以相互举报。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考虑,不宜提倡举报,但事关国家安全则应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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