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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仲時間 | 仲裁開庭審理一般有哪些程式?

作者:蘭州仲裁
蘭仲時間 | 仲裁開庭審理一般有哪些程式?

什麼是仲裁開庭審理程式?

仲裁開庭審理程式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按照《仲裁法》《仲裁規則》的相關規定,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有步驟、有目的地對糾紛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調查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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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開庭審理一般有哪些程式?

開庭審理時,仲裁員通過主持審理程式,引導當事人明确權利義務、庭審秩序等,當事人通過陳述和答辯、舉證和質證等,達到弄清事實、厘清責任、依法調解或作出裁決的目的。仲裁開庭審理程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 開庭準備

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參加;仲裁庭在開庭前應當仔細審查案件材料,确定雙方争議焦點,準備開庭程式和庭審提綱。

2 開庭調查

仲裁庭在開庭時應當宣布開庭,介紹仲裁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宣讀庭審規則和仲裁庭組成方式和人員組成,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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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事人陳述

仲裁庭讓雙方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陳述,并可以就案件相關問題進行提問和調查。

4 送出證據

仲裁庭讓雙方當事人送出證據,并對證據進行審查和評估。

5 辯論和質證

仲裁庭讓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和質證,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深入探讨和分析,順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個别向仲裁庭陳述意見,然後由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就争議問題進行互相辯論,辯論終結時,雙方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

6 案件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意願先行調解,調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商議和解。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仲裁庭依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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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開庭終結

庭審結束後,當事人查閱開庭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仲裁庭成員也應在筆錄最後一頁簽字,仲裁庭評議後作出裁決。

8 案件裁決

仲裁庭在庭審結束後,應當及時進行案件評議,在規定期限内作出調解書或裁決書,并由雙方當事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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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仲裁開庭的一般程式,具體程式和要求可能因不同的仲裁機構和仲裁規則而有所差別。

供稿:王 靜

責編:張淑倩

編審:韓曉文 王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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