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企業轉事業後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會吃虧嗎?

作者:幫兄聊職場

從以前的企業轉為事業機關以後,按照人社部發(2015)28号檔案的規定精神,在企業實際繳費年限與機關事業機關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繳費年限。但在企業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那麼過去在企業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為事業機關的實際繳費年限會不會吃虧呢?這是一位網友在評論區給我提出的問題。其實像這位網友一樣,有種擔憂的朋友不是少數,而是一大批人,對于這部分人人員的權益如何保障,這是需要相關部門認真思考的問題。

所謂從企業整體轉制為事業機關的人員,主要包括原國有企業所辦的學校、醫院,為了減輕國有企業的負擔,讓所有人享受到更好的教學資源和醫療資源,根據國資委、中央編辦、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國家衛計委六部門聯合制定和印發《關于國有企業辦教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即國資發改革(2017)134号檔案精神,将原來國有企業所辦的學校和醫院整體移交地方管理,整體轉制為事業機關。

企業轉事業後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會吃虧嗎?

原來由國有企業所辦的學校和醫院移交地方管理并轉制為事業機關以後,随機關轉制後的職工身份也由國有企業的職工轉制為事業機關的從業人員,有的成了管理崗位職員,有的成了事業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還有少數人成了事業機關的工勤技能人員。

随着身份的轉變,養老保險制度也發生了變化。過去企業所辦的學校和醫院屬于企業辦社會、辦事業的性質,但身份還是企業職工,繳納的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以後,變成了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其過去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都要轉移到機關事業機關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

這不但是一個身份的轉變,更涉及到許多自身利益的轉變。由于機關事業機關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2014年10月才開始實施的,不少從企業轉制到事業機關的職工,轉制到事業機關時,事業機關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到事業機關以後,正好能夠銜接和累計計算。

但一直在事業機關工作的從業人員,按照人社部發(2015)28号檔案的規定精神,以前在事業機關的工作年限是視同繳費年限,與繳納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繳費年限。時間界限是2014年9月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視同繳費年限;2014年10月以後的工作年限是實際繳費年限。

即使是過去事業機關養老保險試點期間,繳納養老保險的事業機關從業人員,過去試點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也是視同繳費年限。在試點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經退休的是退回個人,在職的是轉入職業年金賬戶,這大概就是28号檔案規定的處理辦法。

企業轉事業後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會吃虧嗎?

但對于2014年9月之前在企業工作,或是具有企業繳費年限的人,也就是在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機關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确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機關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按照我的了解,認定為實際繳費年限或是視同繳費年限,都是繳費年限,對于累計繳費年限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但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在計算養老金時的作用是不同的。

累計繳費年限主要用于計算基礎養老金,擁有實際繳費年限,在繳納養老保險時,個人繳費部分是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要國家每年規定的記賬利率或是投資收益計算資金利率的。

按照目前的水準,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差不多占本人個人賬戶本金的三分之一左右。本金越高,利率收入就越高,這對于繳費基數高的人是有利的。個人賬戶是用于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

也就是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人,是計算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特别是視同繳費年限長的人,由于個人賬戶餘額比較少,個人賬戶養老金比較低。對于沒有實際繳費的視同繳費年限,就要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企業轉事業後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會吃虧嗎?

對于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究竟哪一種繳費年限更合算,是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合算還是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合算?從很多人的實踐來看,特别是從機關事業機關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來看,由于視同繳費指數要和本人的職務、職級和專業技術職稱挂鈎,視同繳費指數總體比較高,是以過渡性養老金都會高于個人賬戶養老金。

由于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之間的巨大差異,在事業機關退休的人,過去有企業實際繳費年限的人,都希望自己的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甯願放棄自己的以前的個人賬戶餘額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也要争取計算過渡性養老金,這就是目前面臨的現實。

綜上所述,過去從企業轉制為事業機關的人員,包括以前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轉制為事業機關從業人員或是考上事業機關從業人員,過去在企業的實際繳費年限是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還是視同繳費年限,由于這有養老金計算辦法産生的差異問題,也是一個涉及退休待遇的問題。但人社部發(2015)28号檔案給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相比的确會吃一點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