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企业转事业后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会吃亏吗?

作者:帮兄聊职场

从以前的企业转为事业单位以后,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在企业实际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但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那么过去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会不会吃亏呢?这是一位网友在评论区给我提出的问题。其实像这位网友一样,有种担忧的朋友不是少数,而是一大批人,对于这部分人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这是需要相关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

所谓从企业整体转制为事业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原国有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为了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让所有人享受到更好的教学资源和医疗资源,根据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制定和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即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文件精神,将原来国有企业所办的学校和医院整体移交地方管理,整体转制为事业单位。

企业转事业后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会吃亏吗?

原来由国有企业所办的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管理并转制为事业单位以后,随单位转制后的职工身份也由国有企业的职工转制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的成了管理岗位职员,有的成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还有少数人成了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

随着身份的转变,养老保险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过去企业所办的学校和医院属于企业办社会、办事业的性质,但身份还是企业职工,缴纳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以后,变成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过去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都要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这不但是一个身份的转变,更涉及到许多自身利益的转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才开始实施的,不少从企业转制到事业单位的职工,转制到事业单位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事业单位以后,正好能够衔接和累计计算。

但一直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以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视同缴费年限,与缴纳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时间界限是2014年9月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以后的工作年限是实际缴费年限。

即使是过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也是视同缴费年限。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退休的是退回个人,在职的是转入职业年金账户,这大概就是28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办法。

企业转事业后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会吃亏吗?

但对于2014年9月之前在企业工作,或是具有企业缴费年限的人,也就是在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按照我的理解,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或是视同缴费年限,都是缴费年限,对于累计缴费年限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的作用是不同的。

累计缴费年限主要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拥有实际缴费年限,在缴纳养老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是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要国家每年规定的记账利率或是投资收益计算资金利率的。

按照目前的水平,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差不多占本人个人账户本金的三分之一左右。本金越高,利率收入就越高,这对于缴费基数高的人是有利的。个人账户是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也就是说,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是计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特别是视同缴费年限长的人,由于个人账户余额比较少,个人账户养老金比较低。对于没有实际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就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企业转事业后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会吃亏吗?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究竟哪一种缴费年限更合算,是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合算还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合算?从很多人的实践来看,特别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来看,由于视同缴费指数要和本人的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挂钩,视同缴费指数总体比较高,所以过渡性养老金都会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由于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间的巨大差异,在事业单位退休的人,过去有企业实际缴费年限的人,都希望自己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宁愿放弃自己的以前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要争取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这就是目前面临的现实。

综上所述,过去从企业转制为事业单位的人员,包括以前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转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考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还是视同缴费年限,由于这有养老金计算办法产生的差异问题,也是一个涉及退休待遇的问题。但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相比的确会吃一点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