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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華永泰律師成功代理差額補足義務人免于承擔1.72億餘元差額補足款

作者:中視聯播

近日,上海仲裁委員會就申請人某銀行(優先級委托人)與被申請人吳某(差額補足義務人)資管計劃差額補足糾紛一案作出裁決。海華永泰律師在本案中代理被申請人吳某,為客戶免于承擔了1.72億餘元差額補足款的支付。

本案資管計劃财産用于某上市公司股票定增,分為優先級委托人認購2.1億元和劣後級委托人認購1.1億元,管理人為G資産管理公司。同時,優先級委托人、管理人與吳某簽訂差額補足協定:若資管計劃财産清算完畢仍不足以支付優先級委托人本金及收益時,由吳某進行差額補足。同時,資管計劃設定預警線和平倉線。 資管合同約定的時間為兩年(一年限售期,一年抛售期)。在股票限售期間減持新規出台,對标的股票的抛售産生了重大影響:即管理人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内,至多隻能抛售總股本的1%;另一方面,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十二個月内,至多隻能抛售标的股票的50%。又,在标的股票解除限售的七個月後,上市公司宣布停牌。資管計劃于合同期滿前一日,各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協定,延期清算一年。而後标的股票複牌便遭遇連續跌停并直接觸發平倉線。延期清算期間屆滿,管理人始終未将标的股票全部變現。最終,标的股票于延期清算屆滿三年後退市。管理人于标的股票退市後才開始抛售,将定增認購價每股11.43元的标的股票在每股0.4元至0.5元之間抛售,直接造成了各方投資人重大損失。

本案核心問題在于:管理人未在合同期内以及延期清算期間抛售股票變現,存在明顯違反資管合同約定的行為。在該種情況下,優先級投資人要求差額補足義務人承擔差額補足義務時,差額補足義務人可否對管理人履行資管合同時的管理失職提出抗辯,即管理人履職與差額補足義務人的關系。

《九民紀要》第91條規定:信托合同之外的當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額補足等作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關于保證的規定的按保證合同關系處理。其内容不符合法律關于保證的規定的,依據承諾檔案的具體内容确定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根據案件事實情況确定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不符合保證的增信措施,現在比較主流的觀點是獨立的合同義務或者是無名合同。兩者的差別在于兩個合同的主從屬性。由于保證合同的從屬性,保證人受托為債務人承擔責任,享有主合同債務人對于債權人履約情況的抗辯權。保證人履行義務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而差補合同相對的資管合同在法律上破除了管理人的剛性兌付,管理人的兌付義務轉為勤勉盡責義務,與委托人承擔的投資風險相對應。故此,管理人安排了差額補足義務人,以降低優先級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海華永泰孫黎律師團隊作為本案被申請人的代理律師,提出仲裁庭首先應當查明申請人(優先級投資人)損失産生的原因,若損失系管理人違反主動管理義務、嚴重違約未在合同期内和延期清算期間抛售标的股票并進行清算所緻,應由管理人先予賠償。隻有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後仍不足的,被申請人才需要承擔差額補足義務。按照标的股票解除限售後的交易權重平均價計算抛售金額,該金額完全足以覆寫申請人的本金和收益,不存在被申請人差額補足義務的承擔。申請人則認為,差補責任是獨立的,不存在其抗辯的管理人先行承擔責任。仲裁庭最後基本采納了我方意見。仲裁庭認為,管理責任與差額補足義務是互相獨立的,管理人如履行管理職責不當并損害投資人權益的,應當依法按約承擔投資人的損失,差額補足義務人應當按照合理的預期承擔增信責任,而合同明确約定的抛售條件是差額補足義務人判斷自身增信責任的重要依據。差額補足責任的承擔應當是在管理人合理履職的情況下可預見的範圍,否則對差額補足義務人來說顯失公平。

其次,對于優先級投資人的損失,如管理人有責任,管理人應當參與仲裁,以便在厘清管理人履職不當造成損失的範圍基礎上判斷差補義務。該案管理人并不是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人(優先級投資人)在仲裁伊始主動追加管理人為當事人,又無法确認管理人在仲裁中的地位而撤銷追加。此後,被申請人(差額補足義務人)申請追加管理人為被申請人,申請人又不同意。仲裁庭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管理人在原資管合同到期前是否應當抛售存在争議,涉及到管理人的責任判斷問題,而管理人又并非本案當事人,仲裁庭無從在其未參加本案仲裁程式情況下界定其履職當否之情形。是以,本案直接确定差額補足責任範圍的條件尚不成就。據此,仲裁庭裁決對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不予支援。

在資産管理領域,差額補足義務作為保障投資人本金及收益的常見增信措施,廣泛運用于各類資産管理産品中。本案對于明确差補義務與管理人應盡勤勉義務(合理履職)的互相關系提供參考,具有良好示範作用。本案的成功代理亦展現海華永泰律師紮實的訴訟專業能力和豐富的辦案經驗。

本案由進階合夥人孫黎律師、沈航律師、劉文婷律師為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務,獲得委托人的高度評價和認可。

代理律師簡介

海華永泰律師成功代理差額補足義務人免于承擔1.72億餘元差額補足款

孫黎

海華永泰進階合夥人(有限權益)

孫黎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和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工作三十年,精通法院訴訟和仲裁等争議解決的路徑和方法。

孫律師在法院任職期間曾在多個業務部門擔任審判職務(四級進階法官)和管理崗位,處理過近2000件不同類型案件。多年來有案件被評為在全國或上海法院的精品案例,并有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和指導案例。2016年,離開法院後從事律師工作,緻力于各類民商事争議的解決,并擔任青浦區委區政府、攜程集團、豐收日集團等多家政府機構和知名企業的法律顧問。

海華永泰律師成功代理差額補足義務人免于承擔1.72億餘元差額補足款

沈航

海華永泰律師

沈航律師為上海大學法律碩士,擅長公司商事、私募資管、建設工程等領域的民商事争議解決。沈律師曾為諸多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機關、知名集團公司提供公司合規、法律顧問、争議解決等各類法律服務,并承辦過多起大标的疑難複雜案件。在加入海華前,沈律師曾在上海某知名律所執業。

海華永泰律師成功代理差額補足義務人免于承擔1.72億餘元差額補足款

劉文婷

海華永泰律師

劉文婷律師為海南大學法律碩士,擅長境内外婚姻家事、公司商事、建設工程、私募資管等領域的民商事争議解決及非訴業務。劉律師曾為衆多知名企業集團、跨國公司、國有企業提供了優質的法律服務,并承辦過多起大标的疑難複雜案件。在加入海華前,劉律師曾在上海某知名律所執業。

編輯: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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