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現代經濟的發展動力,能源安全直接關系到大陸的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陸目前的能源安全法律規範存在能源基本法缺位、專門性能源安全立法不足及能源戰略、能源規劃與能源法銜接不暢等問題。新時代大陸能源安全制度建設應加快頒布能源基本法、推動專門性能源安全立法,有效銜接能源戰略、能源規劃與能源法、推進能源安全立法由分散到體系化建構中。堅持在能源安全法律規範建構中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與習近平法治思想,立足能源安全的基礎性、制約性和戰略性等特點,在能源安全法律規範建構中,明确能源安全立法的原則、建構系統完備的能源安全法律體系、完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不斷發展新時代能源安全法治的理論與制度研究。
能源是現代經濟的血液,事關國民經濟發展的命脈。能源安全關系着大陸的經濟安全,是大陸必須長期面對的戰略性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統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實作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習近平法治思想”,強調“要積極推進國家安全、科技創新、公共衛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範風險、涉外法治等重要領域立法,健全國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用法治方式有效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在目前大陸面臨着非常嚴峻與複雜的能源形勢與安全問題背景下,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構大陸能源安全法律規範體系,是關系新時代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帶有戰略性的重要課題。
一、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能源安全立法問題的提出
(一)新時代大陸能源安全立法的形勢任務
“國家安全”的内涵從傳統的政治、國土、軍事安全逐漸延伸到了經濟、文化、科技、生物、能源等非傳統安全領域。随着能源資源在工業領域的大規模應用,能源安全問題日漸凸顯,而全球化的發展态勢更是讓能源對外依存度高的大陸面臨嚴峻挑戰,能源安全逐漸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是指一種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的狀态。能源安全就是要讓一個國家在能源上處于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的狀态,能夠保證一國能源在平時與戰時保證民用和軍需。能源安全的内涵主要包括兩個大方面,一方面是能源儲備的安全,一國應當在重大戰略能源上具有充裕的儲備,并能以穩定合理的價格滿足本國的生存發展所需;另一方面是指國際能源環境的安全,大陸應當與國際能源機建構立友好關系,根據國際能源形勢與其他國家一道采取有效措施應對能源危機,同時化解國際社會對大陸在能源領域的無端猜疑,維護大陸能源安全利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黨和國家工作各方面全過程。要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準,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是以,能源安全作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能源安全的相關立法任務在新時代就顯得格外迫切。
新時代大陸能源安全應從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從本質、系統、長期角度對其進行分析界定,尤其是要揭示其新曆史階段的現代規定性。由此,本文分析認為新時代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的能源安全具有以下三個突出特點:一是能源安全具有“基礎性”。現代社會的生産力發展離不開能源的供給,無論是物質文明還是公德心,無論是農業、工業、服務業都需要能源在背後作為基礎支撐。一個國家的能源消耗水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他的發展水準,要想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建設高水準物質文明與公德心的現代經濟社會,必須有能源作為背後支撐,是以認為能源安全具有“基礎性”。二是能源安全具有“制約性”。改革開放以來,大陸經濟一度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對能源的需求量不斷擴大,而能源供給不足的問題也一直是制約大陸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進入新時代,大陸社會持續發展與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在能源需求的結構上也發生了新變化,能源需求持續增長,供需沖突突出。而世界範圍内,經濟波動、石油危機頻發,大陸能源資源對外依存度較高,利用國際資源難度的上升直接制約了大陸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三是能源安全具有“戰略性”。1974年的石油危機為世界各國能源機構敲響了警鐘,之後國際能源機構的成員國按統一标準建立起來的本國石油儲備有效的防範了再次出現石油供應中斷的危機。目前,部分國家充裕的戰略石油儲備成為本國能源安全的穩定基石,在維護本國政治穩定與經濟安全上都發揮着顯著的作用。是以,建立大陸的戰略能源儲備在新時代不僅具有維護政治穩定與經濟安全的作用,同時還能為穩定能源價格、維護能源市場秩序做出積極貢獻做出積極貢獻。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從總體國家安全觀角度,将現代能源安全定義為:能源安全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一國能以穩定合理的價格持續獲得供本國生存發展的能源供應,建立本國戰略能源儲備,不受他國制約,同時優化能源結構,大力倡導節能,兼顧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統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立足新時代國家安全事業形勢任務,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2014年6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财經上司小組第六次會議上指出“能源安全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對國家繁榮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社會長治久安至關重要”,能源安全在新時代背景下作為一個經典問題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語境下被賦予了更重要的地位。新時代中國共産黨對國家安全事業發展規律經曆了認識深化和重大理論創新,創造性地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包括“上司論、地位論、總體論、宗旨論、道路論、體系論、防範論、科技論、法治論、共同論”等内涵要義。在此之前,對能源安全的分析界定多為基于角度不一的探索。黨的十八大以來,“能源安全”有必要被置于“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思想之下和架構語境之中,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分析界定。經中國知網以“總體國家安全觀”和“能源”作為關鍵詞文獻檢索,截至2022年6月中旬相關文獻僅1篇;将“能源安全”置于“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架構和語境之中、作為總體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分析界定與專題研究的文獻尚幾近空白,能源安全從概念到體系的理論架構亟待建立健全。
(二)總體國家安全觀對于能源安全立法的指導要求
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建構能源安全法律規範要求我們在理論層面堅持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黨對國家能源安全工作的絕對上司。黨的上司是國家安全事業發展的根本原則和最大優勢。這是能源安全法律規範建設的核心與命脈,決定着能源安全事業的政治屬性、根本方向和最終勝利。二是堅持中國特色能源安全道路。能源安全法律規範建設要堅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家利益至上有機統一,為其注入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三是堅持能源安全發展的宗旨是人民安全。國家安全維護的根本與落腳點是人民的生活安全,能源安全要保障人民的能源供應,保護人民賴以生存的生态環境。四是能源安全堅持發展與安全并重原則。新時代能源安全關系到國家内政外交的綜合發展,為實作高品質發展,并以高品質發展促進提升國家安全實力,實作二者的良性互動。五是堅持維護政治安全,将政治安全放在首要地位,能源安全是大陸政權安全與制度安全的物質基礎和保障。六是統籌應對新時代背景下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的頻發風險。能源安全的建設要發揮好國家安全協調機制作用,讓大陸的能源發展足以應對傳統風險與非傳統風險。七是風險防控的前置。能源安全涉及大陸經濟社會發展的命脈,必須堅持把防範化解國家安全風險擺在突出位置,力争把可能帶來重大風險的隐患發現和處置于萌芽狀态。八是注重國際合作。堅持推進國際共同安全,積極加入國際能源機構,加強國際能源安全合作,建構普遍安全的國際能源命運共同體。九是堅持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改革創新要展現在能源安全建設的方方面面,能源安全發展要在法治思維的指導下進行,運用科學技術打造大陸堅實的能源安全基底。十是注重人才培養。加強國家安全幹部隊伍建設,進一步注重能源安全法治領域的幹部人才隊伍建設,用人才促發展。
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和背景下,能源安全法律規範體系是國家能源安全體系合法性、有效性的基石和保障。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包括“法律規範體系”在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并明确提出要“建構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這麼多年能源安全的理論研究為能源安全法律規範體系建構奠定了堅實的指導理論基礎,而新時代下能源安全立法的發展也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視阈下有了新的要求。
(三)習近平新時代能源安全重要論述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能源安全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視,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高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能源安全工作創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論斷、新部署,系統回答了新時代能源安全的全局戰略地位、政治保障、風險防控、能源供給、能源消費、能源技術、能源體制改革、國際合作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形成習近平新時代能源安全重要論述,成為中國共産黨新時代能源安全政策主張的重要内容。習近平新時代能源安全重要論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全局戰略論”指出了能源安全的重要地位價值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能源安全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對國家繁榮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社會長治久安至關重要”,并強調“當今世界,能源問題是各國國家安全的優先領域,很多國際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等方面的活動都是圍繞能源在做文章,抓住能源就抓住了國家發展和安全戰略的牛鼻子。”基于能源在新時代的重要性與能源的稀缺性,能源的掌握程度成了衡量發展空間的重要名額。“全局戰略論”将能源安全提升到了國家全局層面與根本戰略高度,為能源安全法律規範體系建設的宗旨、意義和價值奠定了堅實基礎。
2.“黨的上司論”強調了能源安全的政治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絕對上司,實施更為有力的統領和協調。”“要加強國家安全系統黨的建設,堅持以政治建設為統領,教育引導國家安全部門和各級幹部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上司,建設一支忠誠可靠的國家安全隊伍。”能源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能源安全上黨的上司對能源安全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要加強黨對‘雙碳’工作的上司,加強統籌協調,嚴格監督考核,推動形成工作合力。”黨的上司突出了大陸能源安全發展的首要屬性——政治性,展現了大陸能源發展的最大優勢,是大陸能源安全發展及其法治建設的政治性原則與根本保障。
3.“風險防控論”展現了能源安全工作面臨的複雜形勢與防控能源風險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盡管大陸能源發展取得了巨大成績,但也面臨着能源需求壓力巨大、能源供給制約較多、能源生産和消費對生态環境損害嚴重、能源技術水準總體落後等挑戰。”能源安全已然面臨風險挑戰,在此背景下更加要求我們提升現代能源安全理念,做好能源穩定供應,對能源安全風險提前評估并做好防控措施。
4.“供給多元論”強調了能源多元供應體系建立的重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财經上司小組第六次會議上提出:“立足國内多元供應保安全,大力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着力發展非煤能源,形成煤、油、氣、核、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多輪驅動的能源供應體系,同步加強能源輸配網絡和儲備設施建設。”同時明确指出,“解決油氣核心需求是我們面臨的重要任務。要加大勘探開發力度,夯實國内産量基礎,提高自我保障能力。”“供給多元論”明确了大陸能源發展必須首先立足國内,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同時加大能源高效利用,綜合完善各類能源供應體系,為能源安全法律建構指明了方向。
5.“綠色消費論”強調了節能低碳環保的能源消費宗旨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堅決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有效落實節能優先方針,把節能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堅定調整産業結構,高度重視城鎮化節能,樹立勤儉節約的消費觀,加快形成能源節約型社會。”同時針對綠色低碳發展提出了以下要求:“綠色低碳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轉型的複雜工程和長期任務,能源結構、産業結構調整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脫離實際。如果傳統能源逐漸退出不是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礎上,就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沖擊。減污降碳是經濟結構調整的有機組成部分,要先立後破、通盤謀劃。”能源綠色發展的長期性與複雜性也為能源安全法律建構提出了新要求。
6.“技術更新論”提出了能源技術革新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立足大陸國情,緊跟國際能源技術革命新趨勢,以綠色低碳為方向,分類推動技術創新、産業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并同其他領域高新技術緊密結合,把能源技術及其關聯産業培育成帶動大陸産業更新的新增長點。”還提出了“以清潔高效可持續為目标的能源技術加速發展将引發全球能源變革,空間和海洋技術正在拓展人類生存發展新疆域。”技術革新是能源可持續發展的最終落腳點,支援引導能源技術創新,保護能源技術創新知識産權成為新時代能源立法的新要求。
7.“體制改革論”明确了市場對能源價格的決定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堅定不移推進改革,還原能源商品屬性,建構有效競争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體系。”政府職能轉變展現在方方面面,在能源發展領域要求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管方式,劃清政府的職能邊界。能源安全立法在建構有效市場競争體系方面也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8.“國際合作論”強調了現代能源安全的國際合作與共同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優化海外資源保障能力。要以互利共赢的方式充分利用國際國内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在有效防範對外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加強同有關國家的能源資源合作,擴大海外優質資源權益。”在與俄羅斯總統普京的對話中表示:“強化能源戰略夥伴關系,穩步推進油氣合作大項目,加強能源領域重大技術聯合創新攻關,拓展新能源合作,支援彼此保障能源安全,推進完善全球能源治理體系。”同時習近平總書記表示:“中國願同國際社會一道,全方位加強能源合作,維護能源安全,應對氣候變化,保護生态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更好造福世界各國人民。”在能源安全全球化發展的新時代背景下,“國際合作論”立足能源安全的定位與特點,從能源安全的國際合作、國際治理與相關國際法立法完善,提出了至關重要的倡議與指導。
二、大陸能源安全法律規範的現狀考察與問題分析
(一)大陸能源安全法律規範的現狀考察
大陸早期關于能源安全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能源供應穩定與生态環境友好層面,針對新時期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能源安全的新理論還未系統形成,缺乏對以法治方式建構能源安全治理體系的研究。
改革開放以來,随着大陸能源需求量的日益增大,能源市場不斷發展,能源立法不斷建立健全。目前,大陸已經建立了以法律為核心,多種配套法規規章政策為補充的能源法律體系架構,在實踐中也産生了良好的效果。其中,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能源法律主要包括煤炭法、電力法、礦産資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同時還有相應的配套法規規章政策配合規範調節各地的能源開發利用活動。這一體系下的能源法律規範一定程度上将能源的利用與管理納入到了法治化的軌道上來,在促進能源利用優化與保護生态環境方面發揮着基礎性的作用。然而,在大陸的現行能源法律體系中,理應作為基本法的能源法仍然處于缺位狀态,全國人大在2006年就已經成立了相關立法工作組,直到2020年4月,國家能源局終于就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正式法律有望在2022年内審議通過并頒布。另一方面,從國家安全角度讨論的能源安全法律依然沒有涉及。
根據前文論述,能源安全要同時保障與兼顧多方面安全,能源安全的首要目标是保障經濟安全,確定重要生産地區的能源供應穩定與安全,增強能源的獨立性,同時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實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能源安全的基本宗旨是保障人民安全,能源的開發利用會影響人體健康,對于一些放射性能源利用必須從每個環節考慮人體安全。與此同時,核能等放射性能源的利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着政治安全與軍事安全,必須在處理特殊核物質、核能源時考慮國家利益,提高公共防禦,提升總體國家安全。國際安全與能源安全互相依托,國際安全有利于保障油價的穩定,避免油價的頻繁波動或持續上漲給大陸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國際安全能保障國際能源運輸線的安全,使大陸能源進口穩定供應。反過來能源安全也能進一步保障國際安全。最後要特别關注環境安全,化石能源的開發利用會對生态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如何合理高效開采油氣礦石資源,如何在開采後盡力恢複當地地貌,如何高效利用資源實作節能環保都是接下來能源安全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2015年7月1日,新國家安全法公布實施,該法雖未直接使用“能源安全”的表述,但第21條規定:“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這展現了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法律,也落實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國家能源安全的一系列重要精神。國家安全法涉及能源領域的相關規定,為能源安全法律規範的建構提供了重要基礎,可以認為是能源安全法律規範建構的基礎性上位法。
2020年12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釋出《新時代的中國能源發展》白皮書,習近平總書記在其中提出了“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戰略,具體包括:推動能源消費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費;推動能源供給革命,建立多元供應體系;推動能源技術革命,帶動産業更新;推動能源體制革命,打通能源發展快車道;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實作開放條件下能源安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能源的重要性和能源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誰掌握了能源,誰就可能掌握發展空間、掌握創造财富的重要源泉。當今世界,能源問題是各國國家安全的優先領域,很多國際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等方面的活動都是圍繞能源在做文章,抓住能源就抓住了國家發展和安全戰略的牛鼻子。”
綜上分析,大陸的能源法律體系建設不足,現有法律大多屬于針對行業、資源、産品的專門性立法,無法起到統籌全局的作用,無法應對目前大陸面臨的複雜的能源形勢,缺乏能源法這一基本法的制度保障,也缺乏能源安全方面的專門立法。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新時代能源市場面臨新形勢,能源治理也要向法治化治理轉型,能源基本法建設與能源安全專門性立法這一系列問題都亟待解決。
(二)目前能源安全法律規範的問題分析
1.能源基本法遲遲未正式頒布
全國人大在2006年就成立了能源法的專門立法工作組,但由于各種原因,能源法的推進十分緩慢,直到2020年4月才再次就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這為中國能源發展開辟了新道路。對此大陸立法機關也作出了明确回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将能源法列入了“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立法類型。能源立法價值取向已經顯著表明,但能源基本法的立法仍待正式頒布,現有的專門性立法多适用于能源行業的具體領域,但在綜合性的利用保護能源、管控能源開發、加強戰略能源儲備、提升能源安全供應和保護環境等方面,單行能源立法都無法應對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一部綜合的能源法來作出規定并提供制度保障。
2.專門性能源安全法律的缺位
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以來,全球能源消費持續增長,中東石油危機後,石油價格攀升,能源是否可以持續供應成了各國都擔心的主要問題,而2022年爆發的黑天鵝事件——俄烏戰争再度讓世界範圍内的能源供應面臨短缺危機,在此背景下,歐洲各國紛紛抛棄“氣候計劃”倒向“能源安全”。歐盟煤炭進口量的上升,能源供應中煤炭比重的回升都暗含着以煤炭為代表的化石能源很有可能再度重新開機。綜合以上分析,大陸能源安全主要面臨五個方面的挑戰:一是國内油氣資源有限,國際石油市場競争壓力大。大陸國内石油天然氣資源較少,國際上石油資源集中在中東地區和其他少數國家,天然氣資源主要集中在中東、俄羅斯和中亞地區。大陸的國際能源市場競争壓力增大,直到現在大陸仍然不是國際能源機構的成員國,與其他能源消費國聯系淡薄,非常不利于大陸的能源安全利益。二是大陸能源類型分布不均,區域能源供需失衡。大陸的主要能源煤炭集中分布在晉陝蒙地區,煤炭和煤電區域分布差異大,供需不平衡,需要加強對外的綜合運輸能力。三是能源開發利用方面節能意識不強,能源效率偏低。大陸能源資源礦藏并不巨大,然而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卻面臨巨大能耗,存在巨大的節能潛力,提升能源的開發使用效率,降低無效能耗是能源安全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四是國内能源開發技術滞後,環境污染嚴重。煤炭現如今依然是大陸主要的利用能源,然而開發技術水準落後,潔淨煤技術發展緩慢,多年的粗放煤礦開采極大透支了環境,生态環境惡化問題嚴重。五是大陸新能源豐富,開發面臨挑戰。大陸幅員遼闊,地大物博,還蘊藏着許多諸如風能、水能、太陽能、地熱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潛力巨大。促進新能源發展,既能改善大陸目前的能源結構也能加強環境保護,然而大陸目前新能源開發利用技術尚不成熟,盲目開采不利于新能源的可持續發展。
綜上分析,大陸能源安全面臨突出考驗,而現有的能源法律體系中卻并未對上述能源安全挑戰作出回應,專門性能源安全法律亟待填補。
3.能源戰略、能源規劃與能源法銜接不暢
能源戰略是一個國家在能源方面的長期目标、重大決策選擇傾向與一貫行動,展現了該國的能源定位與能源價值取向,是可以預期的國家行動綱領。在能源戰略層面大陸對化石能源的發展作出了明确規定:繼續發展煤炭等化石能源作為能源基礎保障,同時積極發展新能源從能源戰略安排來看,大陸依然從能源安全角度着力為化石能源的開發利用留下了必要空間,但也強調了煤炭的清潔高效利用。
能源規劃是一國政府在能源上的行動指南,政府作為實施能源戰略的主體,在能源戰略确定下根據戰略安排作出能源規劃,規劃往往具有綜合性、方向性與時效性。目前大陸各級政府有關能源的規劃相對分散,且地方性質突出,同時由于大陸尚未頒布能源法,很多能源規劃作為行政行為缺乏能源法作為其依據,缺乏生命力與落實效力。
綜上,能源戰略在大陸已有清晰部署與安排,然而在能源戰略的宏觀層面指導下,能源規劃與能源法均未與其實作有效銜接,三者的銜接不暢為能源安全法律規範的體系建構帶來的前置阻礙,實作三者的有效銜接與科學結構安排才能實作一國的完整能源對策結構。
三、新時代大陸能源安全法律規範的體系建構
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盡快實作能源基本法立法,推動專門性能源安全立法與能源安全立法由分散到體系化建構,結合大陸能源安全法律規範建構的現狀基礎,大陸應在能源安全法律規範建構中,明确能源安全立法的原則、建構系統完備的能源安全法律體系、完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
(一)新時代大陸能源安全法律規範的轉型發展
基于上述有關大陸能源安全立法現狀考察與問題分析,大陸确有必要在新時代針對新的複雜的能源安全發展形勢作出相應的在法律規範方面的轉型更新發展,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應推動作為基本法的能源法的正式頒布實施。能源法的功能定位應是能源領域的綜合性立法,對能源的全局性問題和現有專門性立法作出調整和制度安排,發揮宏觀上總攬能源領域全局,中觀上協調各方單行立法與微觀上查漏補缺的作用。2020年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确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适用範圍等總則要求,也具體規定了能源戰略和規劃、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能源供應與使用、能源市場、能源安全、科技進步、國際合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内容。在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将能源法列入了“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立法類型,可以期待基本法的出台會對以後的具體能源法律與政策制定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其次,應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推動專門性能源安全立法。在石油、煤炭與可再生能源等事關國計民生的重要能源領域,加強專門立法,為重點能源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由國家統籌協調能源安全,國家安全戰略中強調能源安全戰略,能源布局優化,重視重點能源的儲備,保障能源在平時和戰時的供應與保障調動,全面提升能源國家安全力度。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發展與安全問題并重,安全穩發展,發展促安全。針對能源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設定單行法作出回應,以促進能源更好發展。
再次,要注重能源戰略、能源規劃與能源法的銜接。作為國家在能源方面的行動綱領,能源戰略具有總起的提綱挈領的作用。能源戰略、能源規劃與能源法三者互相依存,同時變化,相伴而行。能源戰略作為宏觀的理論,需要政府部門能源規劃的具體落實,能源規劃的名額的科學性也需要能源戰略的指導,能源法則是為能源戰略提供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同時也為能源規劃的具體實施提供法律依據。能源戰略、能源規劃與能源法共同構成國家能源對策的完整體系,同時囊括了能源理論與方案、規則與制度,雖然三者具有層級和位階的差異,但彼此功能互補,共同為能源國家安全發展提供對策,實作能源國家安全的有序發展。
最後,應推進能源安全立法由分散到體系化建構。在此之前,大陸為應對複雜嚴峻的能源形勢,制定了各種專門化具體領域的能源法律法規,但所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比較分散,沒有統一的立法目的和準則。“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體制”,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所要求的總體安全,必然也需要能源安全法律規範的總體性即體系性。2015年,立足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新國家安全法頒布實施。而與此同時,能源安全立法散見于各種法律規範中,體系性尚未建立。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國家治理現代化對科學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的要求越來越迫切”“要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是以,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推動能源安全立法由分散到體系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
(二)新時代大陸能源安全法律體系的探索建構
1.明确能源安全立法的原則
大陸能源安全立法必須遵循國家利益至上、兼顧效率與安全原則。本文中的“國家利益”是指在能源開發利用中涉及經濟利益、社會利益與生态利益。
國家利益至上原則,能源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物質基礎,能源安全的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當立法出現沖突時,以國家利益至上,側重于維護大陸的經濟利益、社會利益與生态利益。
效率原則,能源安全立法應當貫徹能源效率原則,在經濟活動中同時考慮其内部效率與外部效率,實作整體效率最大化。《中國21世紀議程》中對能源生産效率、消費模式,如何高效利用資源,推廣能源新技術,提高能源效率都做出了規定做出了規定。
安全原則,能源國家安全立法要兼顧能源生态安全,在能源開發利用中要減少排放,加強環境保護,為能源生态安全提供專門的法律法規作為制度保障,采取各種手段控制能源污染,推進清潔生産,走能源經濟安全與能源生态安全相協調的能源發展道路。
能源安全是要保障一國的經濟社會生産與發展中能源供應的持續穩定,能源市場的健康發展與生态環境的可持續。當能源活動無法平衡這三方利益時,或者說根據損益比原則綜合考量之下,就要通過能源安全立法積極調整相關活動,保證經濟利益、社會利益與生态利益的最大化。在能源開發利用中也要兼顧效率與安全,用立法制度保障提升資源利用效率,促進能源經濟安全與能源生态安全協調發展。
2.建構系統完備的能源安全法律體系
大陸目前能源相關法律較為分散,需要建立系統性的能源安全法律體系。
首先,加快推進《能源法這一基本法的頒布實施。根據前文可知,能源法是能源法律領域的綜合性立法,可以起到宏觀總攬各能源單行立法,根據總則内容串聯專門性立法的作用。同時,能源法的頒行可以更好地可以更好地與大陸的能源戰略與能源規劃形成銜接,一國能源戰略從宏觀的理論層面提出思想政府能源規劃的具體落實,也需要能源法制度予以回應,為其建構制度空間。在新時代“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能源新戰略背景下,通過政府能源規劃回應落實能源新戰略,通過能源基本法的頒布為前者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使三者成為科學合理同時又有明确統一價值導向的三位一體能源安全體系基石。能源法的制定必須與能源戰略具有緊密聯結,能源戰略的實作有賴于能源法的實施。三者的有效銜接将更好的發揮能源戰略在思想高度上的航标引領作用,能源規劃在具體實踐中的調整控制作用,能源法在制度層面上的科學權威作用。
其次,加快專門性能源安全立法。石油是國際重點能源,大陸石油對外依存度高,有必要為保證國内石油市場秩序與石油安全供給專門制定石油法。石油法應着重規定石油資源的歸屬、開采權、流轉與收回等問題,確定政府對石油業宏觀調控的基礎上,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重要作用,完善管道經營準入制度。兼顧生态環境安全,規定石油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制度。同時要重視石油儲備,規定石油儲備的多種措施,建立完善的政府儲備機制,確定國家儲備能源能在國際石油供給不足的情況下維持國民經濟的平穩運作。根據大陸現實國情與能源新戰略安排,大陸對于煤炭資源依然具有很強的依賴性,煤炭的開發利用效率直接影響着大陸的“雙碳”目标實作情況,是以在專門性能源安全立法中必須回應有關煤炭未來發展的戰略安排,制定專門的煤炭法。在現行煤炭法的基礎上,應注重煤炭能源結構更新優化,實作煤炭高效清潔利用,為煤炭産業結構優化更新作出基礎性制度設計,為大陸逐漸“減碳退煤”奠定良好基礎。同時,煤炭法應當對于煤炭相關技術領域的創新激勵機制作出規定,對節能環保的價值導向設定專門章節予以規定,切實發揮煤炭資源在大陸現階段能源體系中的主體性作用,并同時兼顧技術更新與環境保護。可再生能源在代替石油資源以應對能源危機與節能環保方面都有着突出貢獻,然而現階段可再生能源在大陸并不占據能源主體地位,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導與推進,大陸專門性能源安全立法應在現實需求的層面上創新發展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發揮可再生能源可持續優勢,最終實作“雙碳”程序的終極目标。
最後,加強配套立法,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法律制度,建構能源安全法律規範體系。上位立法是能源安全立法的前提和基石,國家安全法中有關能源安全的規定主要側重于能源開發、儲備、運輸與國際合作方面,是能源安全的核心要義。然而國家安全法作為相對宏觀統攝的法律很難兼顧能源安全發展的方方面面,是以需要能源相關的基本法律為新時代能源安全發展保駕護航,需要能源法的出台頒布為能源安全法律體系提供一個總的綜合性基本法。同時在能源重點領域設定專門性立法,諸如石油法、天然氣法、煤炭法等,針對不同性質的能源作出具體性規定,有針對性的促進各類能源發展。還要注意能源專門法與其他相關領域立法的協同與關聯,實作法律制度間的協調配合與制度優化更新。最後還應将有關能源安全涉外公約條約納入大陸能源安全法律體系之中,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與國際能源環境形勢嚴峻的現實背景下,大陸必須充分利用國際國内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與國際社會加強能源合作,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能源危機,促進可持續發展。
3.完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
能源安全法律具體制度應該重視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将節約能源提到能源發展的重要地位。維護能源國家安全,首先是要保證能源的供應,而一味增加能源供應注定不是治本之策,走資源節約型、能源高效利用型發展方式才是根本,必須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模式,調整産業結構,變粗放為精細發展。在法律制度層面,可以全國範圍内制定适當的節能優惠政策,将節能意識在全國範圍内推廣,将節能納入法治化軌道。此外,可以制定資金補貼、稅收減免、低息貸款等多種優惠政策激勵企業節能,推廣鼓勵節能型企業的發展,對節能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最後,加大節能法律法規與政策的宣傳,提高人民的節能意識,營造社會人人節能的良好風尚。
第二,重視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維護能源國家安全,要樹立長遠目光,在現階段依舊以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結構大背景下要盡早樹立逐漸“減碳”并開發可再生新能源應對能源危機的思路。新能源開發初期面臨高投入、高風險與收益不确定等問題,很難依靠市場自主發展,需要借助政府的驅動與支援作為産業發展的基礎動力。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定位應着眼于保護可再生能源産業優勢、促進相關産業發展與保護新能源的知識産權層面,促進可再生新能源在大陸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建立能源儲備機制。能源儲備是一國能源安全的根本,能源儲備要以國家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明确國家與社會分别承擔能源儲備義務的能源品種、數量和品質,加強對戰略能源和稀缺能源的儲備,對能源儲備的具體問題作出規定。其中,石油短缺是大陸能源安全的重要問題,保障能源安全首要就是保障石油供應安全。在世界主要石油進口大國中,大陸是唯一尚未建立完備的戰略石油儲備的國家,必須盡快制定專門的能源儲備法。
四、結語
能源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部分,在新時代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戰略全局中,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性。能源安全發展在當今複雜多變的國際環境大背景下面臨艱難轉型,如何有效應對能源安全的國際性風險,需要在國内能源安全法律制度層面予以回應。新時代下,大陸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的總體發展,需要能源基本法、專門性能源法律制度與能源戰略、能源規劃與能源法的銜接,也需要能源安全立法原則的明确與具體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隻有建立完善的能源安全法律規範體系,才能為能源安全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與行動指南。
新時代大陸國家安全立法是一個新興的、具有創造性的命題,在國家安全這一宏觀語境下,各項具體安全如何建構是一項長期、重大的創新型工作,需要法學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大陸應當盡快建立健全起适應和服務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能源安全法律體系,在能源安全的實踐活動中,兼顧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完善新時代能源安全的新内涵,讓能源安全成為維護新時代大陸總體發展的重要基石和堅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