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庭外與仲裁庭進行溝通,應當通過仲裁委員會嚴格按照規則及相關程式,送出材料、說明情況等。但是,嚴禁當事人與仲裁庭組成人員進行單線聯系,确實需要聯系的,可以通過仲裁委員會聯系,確定仲裁的公正性、公平性。
當事人庭外與仲裁庭進行溝通主要是指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或代理人與仲裁庭之間的溝通。以下是當事人庭外與仲裁庭溝通的一些常見注意事項:
1遵循仲裁規則
了解并嚴格遵守仲裁的相關規則和程式,確定溝通方式合法合規。
2通過指定管道
使用仲裁庭指定的溝通管道,如當事人可以通過書信、電子郵件或傳真向仲裁庭送出檔案,進行正式的溝通,仲裁庭需要根據當事人書面列舉的原因判斷是否準許延長舉證期限等。對案件有說明解釋作用的書面材料,一經送出給仲裁庭,還可以作為案件審理結束後仲裁庭行使裁量權判斷案件的依據之一。
3明确表達觀點
在溝通中清晰、準确地表達自己的立場、訴求和理由。
4反映情況要及時
當事人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将其請求和需要反映的情況交給案件秘書,案件秘書便會盡快地與仲裁庭取得聯系,并将材料轉交。仲裁庭作出判斷後,或同意或拒絕的态度都會立即再通過案件秘書轉達給當事人。仲裁庭還可以以仲裁決定、通知書等書面形式對當事人進行答複。确有需要的情況下,仲裁庭還可以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與當事人進行面對面的接觸,聽取當事人的說明。隻要當事人采取合法得當的方式在庭外與仲裁庭進行溝通,其行為不但不會違反仲裁規則,反而可以使案件的審理更為順利。
5尊重仲裁庭
保持尊重和禮貌,避免不當言辭或行為。
6注意時間和期限
按照仲裁庭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溝通,不延誤程式。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當事人或代理人與仲裁庭的溝通都應保持專業和禮貌。在溝通中,應清晰地表達觀點和請求,并遵守仲裁庭的規定和程式。
供稿:王 靜
責編:張淑倩
編審:韓曉文 王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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