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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号(含學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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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号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号(含學習筆記)

為支援企業創新發展,現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内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内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号(含學習筆記)

【關鍵詞-個人】不适用持股平台間接股權激勵,如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有本公司員工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不适用本公告。

【關鍵詞-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虛拟股票、股票增值權等股權激勵方式,不适用本公告。

【關鍵詞-行權】股票期權為例:“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關鍵詞-不超過36個月】含36個月。

【關鍵詞-離職】不同于以往遞延納稅的政策。

【關鍵詞-備案】境内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本公告所稱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關鍵詞-境内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闆、港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的)及境外的上市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此期間行權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後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行權日起計算。

【關鍵詞-執行時間】

1.納稅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行權的,可按公告執行。

2.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後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按公告執行,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行權日起計算。

四、證券監管部門同稅務部門建立資訊共享機制,按季度向稅務部門共享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資訊,财政、稅務、證券監管部門共同做好政策落實工作。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号(含學習筆記)

五、下列檔案或條款同時廢止:

(一)《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6〕101号)第二條第(一)項。

【備注】财稅〔2016〕101号第二條第(一)項: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内繳納個人所得稅。《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二)《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海澱園)股權激勵分期納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22〕16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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