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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47号(關于進口德國鮮食蘋果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作者:海關釋出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47号(關于進口德國鮮食蘋果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聯邦食品和農業部關于德國鮮食蘋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德國鮮食蘋果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聯邦食品和農業部關于德國鮮食蘋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工作安排》。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蘋果(以下簡稱蘋果)學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許的産地

德國蘋果産區。

四、準許的果園、包裝廠及冷處理設施

輸華蘋果的果園、包裝廠及冷處理設施應在德國植物保護組織(以下稱德方)稽核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準許注冊,注冊資訊包括名稱、位址及注冊号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相關規定時準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節前,德方應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冊果園、包裝廠及冷處理設施名單,經中方稽核準許後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2.蘋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3.蘋果瘿蚊Dasineura mali

4.桃白圓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5.蘋果綿蚜Eriosoma lanigerum

6.蘋草缢管蚜Rhopalosiphum insertum

7.蘋葉蜂Hoplocampa testudinea

8.蘋虎象Rhynchites aequatus

9.歐洲蘋虎象Rhynchites bacchus

10.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11.蘋果黑星病菌Venturia inaequalis

12.蘋果殼色單隔孢潰瘍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13.蘋果星裂殼孢果腐病菌Phacidiopycnis washingtonensis

14.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5.蘋果牛眼果腐病菌Neofabraea malicorticis、Neofabraea perennan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果園應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和有害生物綜合治理(IPM),包括與果園植物檢疫條件相适應的管理措施。

2.輸華果園應在德方監管下,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措施,以避免或控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保持果園良好衛生狀态。

3.輸華果園的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應在專業技術人員監管和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德方或其授權機構的教育訓練。

4.針對蘋果蠹蛾,輸華果園應按照德方制定的蘋果蠹蛾控制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蘋果蠹蛾擴散,并維持在蘋果種植區域的低度流行。在蘋果生産季節,應設定資訊素誘捕器并進行目視監測,以監測和預測蘋果蠹蛾的發生,并及時調整控制措施。監測調查應從盛花期開始,直至蘋果的包裝工作結束。輸華果園應記錄誘捕器控制、目視檢查、殺蟲劑施用時間、濃度和頻率的資料。面積不足8公頃的果園,誘捕器設定的密度為每公頃1個,每個果園的誘捕器不少于3個。面積超過8公頃的果園,每增加2公頃應增設1個誘捕器。按照使用說明更換誘芯,每周對誘捕器誘捕情況進行檢查和記錄。根據監測資料,推廣部門提出控制建議,并在已注冊的果園中相應實施。德方應在貿易開始的前兩年向中方提供監測報告。輸華蘋果不得帶有蘋果蠹蛾,如果檢查到蘋果蠹蛾,該果園的水果不得出口。

5.針對梨火疫病菌,輸華蘋果應來自梨火疫病的非疫生産點(PFPS)。非疫生産點應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标準第10号(ISPM 10)的要求建立和維護,并由德方準許。德方需應中方要求提供非疫生産點維護的相關資料以供評估和确認。德方或其授權機構應對輸華蘋果園開展梨火疫病監測,每年至少進行3次,即分别在新芽萌發後、開花後的30~40天和收獲之前進行。梨火疫病發生後,在非疫生産點周圍要建立1000米寬的緩沖帶,并暫停相關果園和緩沖區果園本季輸華資格。此外,種植者與農業顧問共同制定和實施衛生計劃,并采取植物檢疫措施(修剪、密切控制、清理)。德方需應中方要求提供監測資料。

6.針對蘋果牛眼果腐病菌,輸華果園應在果實采摘後進行病菌的實驗室培養鑒定,如發現蘋果牛眼果腐病菌,則該果園的蘋果不得向中國出口。在收獲時,分揀和包裝過程中,應避免水果受傷,并将受傷的蘋果移除。采收前使用殺菌劑防止果實腐爛,并在儲存過程中通過氣調(Controlled Atmosphere)和超低氧(Ultralow Oxygen)存儲減少病菌感染。如果采取替代措施,德方應将相關資訊向中方通報。

7.針對蘋果殼色單隔孢潰瘍病菌、蘋果星裂殼孢果腐病菌、美澳型核果褐腐菌、蘋果黑星病菌等,輸華果園應采取控制和監測,如發現上述有害生物侵染,應清除落葉、落果、病枝、病果,消滅其越冬場所。所有果園應保留防控記錄,防控記錄應包括使用的植物保護産品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時間和頻次等資訊。德方或其授權機構将控制這些措施。所有輸華果園,必要時根據IPM原則,在果實采摘前采用經德國準許的殺菌劑進行采前處理,噴藥後如遇下雨,可重新噴灑。

8.針對蘋果瘿蚊、桃白圓盾蚧、蘋果綿蚜、蘋草缢管蚜、蘋葉蜂、蘋虎象、歐洲蘋虎象等,輸華果園應根據有害生物特性,基于IPM技術對有害生物進行監控。發現上述有害生物時,使用德國準許的植物保護産品進行處理。德方或其授權機構應保證,針對這些有害生物采取适當的處理。種植者應保留防治記錄,德方将在适當的時候對其進行控制。

9.輸華果園應保留果園有害生物監測及防治記錄,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化學防治記錄應注明詳細資訊,包括生長季節使用的化學藥劑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濃度等資訊。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蘋果的包裝、儲藏和裝運,須在德方檢疫監管下進行。

2.在包裝前,蘋果須經挑揀、分類和加工,剔除小型或有為害症狀或畸形水果,高壓水槍清洗水果表面和果萼部,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確定果實不帶昆蟲、螨類、爛果、畸形果及枝、葉、根和土壤。

3.包裝完成後,在德方随機監督下,接受過植物蟲害檢查教育訓練的包裝廠從業人員,應對每個批次輸華蘋果中的600個果實進行檢查,并對其中20%的果實進行剖果檢查。包裝廠須具備照相分揀系統才可注冊輸華,蘋果可在包裝廠用相機進行視覺評估。

4.包裝好的蘋果須單獨存放,以避免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裝要求。

1.每個包裝箱上應用英文标注水果種類、産地(省、市或縣)、國家、果園和包裝廠及冷處理企業的名稱或其注冊号碼等資訊。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輸華蘋果的包裝材料應幹淨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植物檢疫和衛生要求。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标準第15号(ISPM 15)要求。

3.裝運輸華蘋果的集裝箱必須在裝箱時檢查以確定其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該項活動必須由德方記錄。

(四)檢疫處理要求。

1.所有輸華蘋果應針對地中海實蠅進行冷處理。技術要求如下:果實中心溫度1.11ºC或以下,持續14天;或果實中心溫度1.67ºC或以下,持續16天;或果實中心溫度2.22ºC或以下,持續18天。

2.冷處理應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式(見附件1)或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見附件2)進行。運輸途中冷處理可以在離境前開始,到中國第一到達港運輸期間結束或延續入境口岸後完成。

(五)出口前檢驗檢疫。

1.在貿易開始的前兩年内,德方應按照每批貨物2%的比例對輸華蘋果進行抽樣檢查,最小取樣量為1200個果實,并至少對其中的60個果實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可疑果實進行剖果檢查。如兩年内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可降為1%,但不得少于600個果實。

2.如發現梨火疫病,德方應暫停相關非疫生産點輸華資格,并立即通知中方。當德方消除疫情,非疫生産點方可恢複。

3.如發現中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該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德方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儲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蘋果,由德方為其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Arrangement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pples from German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德國鮮食蘋果輸華植物檢疫工作安排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于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蘋果,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注冊号碼等資訊。對于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處理),并注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集裝箱和封識号碼等資訊。

3.在貿易開始前,德方應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确認備案。

七、進境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蘋果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辨別核查。

1.核查進口水果是否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六)項規定。

3.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辨別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4.對于出口前實施冷處理的貨物,檢查德方簽字确認的冷處理報告以及果溫記錄;對于運輸途中實施冷處理的貨物,檢查是否附有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蘋果應從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輸華蘋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現蘋果來自未經注冊的果園、包裝廠或冷處理設施,該批貨物不準入境。

2.如被認定未實施有效冷處理,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到岸冷處理(如仍可在本集裝箱内進行)。

3.如發現地中海實蠅活體,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中方将立即通報德方,并暫停相關果園、包裝廠進口。德方應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相關果園、包裝廠方可恢複出口。

4.如發現蘋果蠹蛾或梨火疫病,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中方将立即通報德方,德方應取消相關非疫生産點地位。德方應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非疫生産點方可恢複。

5.如發現中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

6.如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式.doc

2.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doc

海關總署

2024年4月29日

轉載請注明來源“海關釋出”

監制/ 陶永

審校/ 郝亦然、包滢晖

編輯/ 代俊

美術編輯/ 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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