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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案傳真:追查“斷流”資金 撕下騙稅僞裝

作者:中彙信達
稅案傳真:追查“斷流”資金 撕下騙稅僞裝

追查“斷流”資金 撕下騙稅僞裝

作者:劉傑 本報記者 鄭國勇 程麗華

資金核查過程中,辦案人員發現涉案相關賬戶出現大量“提現”情況,這使得涉案企業與上遊企業之間的資金流出現大量“斷點”,專案組是以無法繼續深入核查雙方資金走向,調查陷入僵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與警方協作,用4個月時間成功破獲L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公司)、Y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兩家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警稅聯合專案組經調查确認,涉案人員張某等人控制L公司、Y公司兩家企業,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虛構皮毛購銷業務,虛開進項發票涉及金額8591萬元,虛假申報出口銷售額8807萬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1032萬元。目前,張某、王某和李某等1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網,稅務機關已依法追繳涉案企業騙稅款項。案件已移交司法機關審理。

疑點分析中的意外發現

2023年4月,大連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收到上級推送的一條案源資訊:L公司的出口經營活動呈現出“異地報關、兩頭在外”的異常情況,具有騙取出口退稅嫌疑,上級要求大連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其實施核查。

接到線索後,該局立即組織人員成立檢查組。檢查人員詳細分析L公司的稅務登記資訊。他們發現,L公司成立于2020年底,企業性質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法定代表人是王某,企業主要從事毛皮制品加工業務。企業從成立至2023年4月兩年多時間内,出口銷售額累計為4284萬元,已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507.4萬元。

從該企業經營模式來看,其主要業務鍊條是:從河北省唐山市周邊縣區的商貿公司購進貉子皮、狐狸皮(熟皮)等原材料,在大連加工成毛條、毛球等貨物,再通過山東威海的報關行,在當地海關向南韓出口。出于節省成本考慮,在大連加工貨物的企業,一般就近從大連海關出口貨物到南韓,該企業舍近求遠把貨物運到山東威海出口,這一行為并不符合經營常理。

該企業進項發票資料也有不少疑點:L公司上遊的皮毛商貿公司,成立時間相近,注冊地均是唐山市周邊的縣區,并且其中近半企業已處于非正常經營或登出狀态。從營運資訊看,這些上遊公司是從個體業戶購進生皮,向L公司銷售熟皮。但從生皮到熟皮,需要用化學藥劑處理的過程,但這些上遊公司均沒有取得化學試劑發票迹象,也沒有委托生産加工等支出。同時,檢查人員還發現L公司兩年多生産經營過程中,電費支出僅為8400元,水費僅為379元,其水電費支出與出口銷售額4284萬元的資料極不比對。

檢查人員在分析L公司上遊企業資料的過程中,意外發現上遊企業還曾為另外一家名為Y公司的企業開具過不少名目為皮毛的發票,這家企業是什麼情況呢?

檢查人員馬上對Y公司進行關聯分析,他們發現,Y公司與L公司的辦稅人員均為黃某,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與L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為姐妹關系。此外,Y公司在成立時間、業務内容等方面,均與L公司雷同,兩家公司申請出口退稅的時點,以及出口的報關行、海關、目的地等資訊完全一緻。Y公司在兩年多的出口銷售額為4607萬元,共申請退稅524.6萬元。

綜合研判企業經營資料和涉稅資訊後,檢查人員認為,L公司、Y公司業務雷同、上遊供貨商疑點突出,企業人員具有關聯關系,具有團夥作案出口騙稅重大嫌疑。為增強打擊力量,快速查辦案件,大連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向警方移交案件線索,稅警雙方成立聯合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共同實施調查。

突破“斷點”,發現“暗流”

鑒于兩家涉案企業注冊位址在同一區域,專案組決定首先對L公司、Y公司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其生産經營行為是否虛假。

辦案人員實地核查兩家企業的注冊位址後發現,兩處位址根本不具備企業辦公條件。在查證過程中,辦案人員按照L公司、Y公司兩家企業水、電費發票的備注資訊這條線索,找到一處疑似兩家公司生産工廠中的房間的場所。但現場核查後發現,此處是另外一家企業的普通服裝加工生産工廠中的房間。現場無皮毛存貨,沒有發現皮毛邊角料,也沒有生産加工皮毛的任何迹象。

核查結果顯示,L公司和Y公司從未在此生産加工過任何用于出口的皮毛制品。這些實地調查了解的情況證明,涉案兩家企業根本沒有生産加工場地和能力,其檢查期内購入數千張皮毛進行生産加工這一經營行為子虛烏有。

如果涉案企業與上遊企業之間購銷業務虛假,那麼上下遊企業之間必然不存在真實資金往來。為進一步采集兩家企業與上遊企業間業務虛假的違法證據,專案組決定對其與上遊企業,以及相關人員的銀行賬戶實施針對性核查。

辦案人員對企業大量資金往來資料追蹤分析後發現,兩家涉案企業向上遊企業支付“貨款”後,上遊企業每次都會迅速把款項轉移到個人賬戶,随後,這些款項會再被轉入另外一個個人賬戶,并被收款人在銀行網點提現。

雙方資金流中途出現的大量“提現”情況,使涉案企業與上遊企業的資金流出現“斷點”。辦案人員是以無法繼續追蹤資金走向,核查一時遇阻。

下一步調查如何進行?

為此,專案組召開案情分析會。辦案人員認為,近幾年查辦的一些虛開案例顯示,一些虛開企業為了讓有限的資金快速流轉,并盡可能“假扮”資金流與票流一緻,曾出現過涉案人員提現資金後,再把現金存入其他涉案人員賬戶的情形,以達到故布疑陣的目的。

專案組研讨分析案情後,決定實施“對卯”戰術:在擴充核查所有涉案企業和人員銀行賬戶的基礎上,以相關賬戶現金存取時間為關鍵名額,對涉案的300多個銀行賬戶,進行針對性分析追蹤,尋找與資金“斷點”提現行為,在時間、存入金額等方面相比對的銀行賬戶與人員,從中尋找資金回流等異常情況的蛛絲馬迹。

功夫不負有心人。通過對大量相同時間節點的個人賬戶動向進行追蹤,辦案人員發現,“貨款”資金被取現後,不出幾小時,很快均會以存現的方式,出現在另外一個個人賬戶上,随後再經過一次個人賬戶中轉後,最終無一例外均會轉入L公司和Y公司法定代表人賬戶中,最終實作資金回流。

資金回流證明了辦案人員的判斷。經梳理追蹤,涉案企業與上遊企業之間共存在48條資金回流,涉及金額近4000萬元。在此過程中,專案組通過技偵技術确認,李某等3人為操縱上遊企業進行虛開的核心人員。此外,通過對兩家企業資金流,以及出口退稅款項流轉等情況進行核查,一個名為張某的人員浮出水面——其賬戶資金往來以及與王某等人的通信等情況均顯示,這個張某不僅是王某的親戚,并且可能是兩家涉案企業出口退稅“戲碼”中的核心人員。

移花接木的出口騙局

在獲得涉案企業與上遊原材料供應企業購銷支付業務虛假的證據後,專案組按照企業經營流程,随後對兩家涉案出口企業的貨物流實施核查。

辦案人員分析兩家涉案出口企業的進銷貨運輸發票資訊後發現,發票備注的貨車從未來過大連。于是,專案組對涉及的兩家物流公司進行調查,從企業人員的通信資訊中,發現物流公司向兩家涉案出口企業出售發票的證據。在此情況下,物流公司人員不得不承認收取開票費,并向兩家出口企業虛開運輸發票的違法事實。

專案組認為,要查實涉案兩家企業是否具有出口騙稅違法行為,須完成前後兩個環節的查證工作:前端涉案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後端具有虛假出口行為。唯有如此,案件的證據鍊條才能無懈可擊。

于是,專案組加大涉案企業出口業務的核查力度。結合出口貨物“貨運集裝箱号”具有唯一性的特點,從涉案兩家出口企業的104筆海運提單資訊中,提取出集裝箱資訊,并對企業的報關資訊與境外貨物購買方的相關資訊等進行比對和調查。果然,發現出口貨物的真實貨主并非L公司和Y公司。同時,專案組經過調查确認,出口貨物的真實貨主與兩家涉案企業從未發生過貨物供銷業務,也不存在委托生産關系。

核查結果證明,涉案兩家企業利用他人的出口貨物資訊,制作虛假報關單據,騙取出口退稅。

随着調查的深入,涉案兩家企業虛構采購業務、虛開發票、虛假出口的違法事實已經完全浮出水面。

經過精心布控後,專案組按計劃兵分多路,在大連市和河北省昌黎縣、故城縣、蠡縣等地市統一實施收網抓捕行動,張某、王某、李某等1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悉數落網。面對專案組出示的各類翔實證據,張某等人對其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經查,2020年—2023年間,涉案兩家進出口企業虛構采購業務,接受上遊企業虛開的進項發票金額合計8591萬元。同時,利用不辦理出口退稅經營主體的貨物出口資訊,僞造出口報關單等資料,共騙取國家出口退稅1032萬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部門審理。

盯緊關鍵要素 識别出口騙局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局長 張銘

■稅案評析

這是一起比較典型的服裝企業“買單配票”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案件。涉案企業在沒有真實購銷業務的情況下,虛構生産經營鍊條、制造出口外銷假象,騙取國家出口退稅。

本案查辦過程中,專案組把查實上遊企業虛開作為切入點,通過核查涉案企業生産經營現場、追蹤資金流和貨物流,确認企業存在接受虛開發票行為,随後循着出口貨運線索,追查真實貨主,揭開涉案企業虛假出口僞裝。通過一系列快速、缜密的調查活動,不僅建構完整證據鍊,并且實作案件快查速辦,迅速斬斷違法鍊條。本案的查處,為稅務機關防範遏制此類出口騙稅違法活動,提供可供參考的思路。

加大生産型出口企業經營核查力度。針對本案顯現出的違法手段,稅務機關應在日常征管中強化皮毛等服裝加工企業生産真實性核查,尤其對于具有購銷“兩頭在外”和舍近求遠“異地報關”等反常特征的企業。稅務機關在收到企業出口退稅申請後,應對其生産場地、營運狀況、産供銷資訊等實施核查,核實廠房面積、裝置、生産人員,以及水、電等耗用是否與其申報産能相符,以防範不法分子設立空殼企業,通過虛構業務實施騙稅。

加強提單等出口資訊比對。貨運提單是企業外銷出口的貨物收據、運輸契約和貨權憑證。出于降低成本考慮,目前企業出口外銷普遍采用海運方式,而海運提單中的貨運集裝箱号具有唯一性。是以,稅務機關在日常監管中,應要求出口企業提供相關的報關公司、貨代公司,以及運輸企業名稱、聯系方式等詳細資訊,并定期聯合海關等部門通過聯網資料稽核、部門協查等方式對企業貨運提單等資訊的真實性進行分析核查,對存在疑點的單證和企業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實作騙稅違法活動及早識别與打擊。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4年04月30日版次:06。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