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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成股份索賠征集,收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索賠征集中

作者:福建證威律師事務所
元成股份索賠征集,收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索賠征集中

元成股份最新索賠消息:

2024年2月6日,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18号)。

經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中營業收入、利潤等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确。二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 年半年度報告中未按規定披露與實際控制人祝昌人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三是公司在2017年度至2022年度報告中未按規定完整披露關聯方。 四是公司未完整披露與賽石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權交易。五是公司資金支付、供應商管理相關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而在2024年2月5日,元成股份收到浙江證監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警示函措施資訊顯示,浙江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元成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中營業收入、利潤等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确。

二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中未按規定披露與實際控制人祝昌人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三是公司在2017年度至2022年度報告中未按規定完整披露關聯方。

四是公司未完整披露與賽石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權交易。

五是公司資金支付、供應商管理相關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上市公司因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和虛假陳述導緻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損投資者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元成股份索賠征集,收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索賠征集中

元成股份索賠參考條件如下:

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之間買入603388元成股份,且在2024年1月31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以上索賠登記條件僅代表謝保平律師團隊的觀點,不作為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買賣建議,最終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準。

元成股份違規依據:

2024年2月6日,元成股份釋出公告稱,收到浙江證監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18号)。

元成股份索賠征集,收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索賠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