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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可交易一次!國家能源局圍繞綠證交易規則征求意見!

作者:國際能源網

4月26日,國家能源局釋出關于公開征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檔案提出:“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綠證交易最小機關為1個,價格機關為元/個。1個綠證機關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

此外,檔案還規定:“交易主體應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建立唯一的實名綠證賬戶,用于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記載其持有的綠證情況。”

檔案明确:“對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後新投産的完全市場化正常水電項目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檔案要求:“交易主體應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建立唯一的實名綠證賬戶,用于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記載其持有的綠證情況。”

檔案對綠證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規定:“綠證有效期2年,時間自電量生産自然月(含)起計算。超過有效期或經綠色電力消費認證的綠證,核發機構應及時予以核銷。”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财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寫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号),我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援!

附件:《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4年4月26日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GreenElectricityCertificate(GEC),以下簡稱綠證)核發和交易,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寫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适用于大陸境内生産的風電、太陽能發電、正常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交易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綠證是大陸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産、消費的唯一憑證。綠證核發和交易應堅持“核發統一、交易開放、市場競争、資訊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則,核發由國家統一組織,交易面向社會開放,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資訊披露及時、準确,全生命周期資料真實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負責綠證具體政策設計,制定核發交易相關規則,指導核發機構和交易機構開展具體工作。

第五條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簡稱資質中心)具體負責綠證核發工作。

第六條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綠證核發工作,為綠證核發、交易、應用等提供技術支撐。

第七條綠證交易機構按相關規範要求負責各自綠證交易平台建設營運,組織開展綠證交易,并按要求将交易資訊同步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

第八條綠證交易主體包括賣方和買方。賣方為已建檔立卡的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買方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買方和賣方應依照本規則合法合規參與綠證交易。

第九條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應按要求及時提供或核對綠證核發所需資訊,并保證資訊真實有效、準确無誤。電網企業還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補貼項目綠證收益的補貼扣減。

第三章綠證賬戶

第十條交易主體應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建立唯一的實名綠證賬戶,用于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記載其持有的綠證情況。其中:

賣方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後,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注冊綠證賬戶,注冊資訊自動同步至各綠證交易平台。買方可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注冊綠證賬戶,也可通過任一綠證交易平台提供注冊相關資訊,注冊相關資訊自動推送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并生成綠證賬戶。省級專用賬戶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統一配置設定,由各省級發改、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用于參與綠證交易和接受無償劃轉的綠證。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可依據補貼項目參與綠電交易相關要求,設立相應的綠證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交易主體注冊綠證賬戶時應按要求送出營業執照或國家認可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保證賬戶注冊申請資料真實完整、準确有效。其中賣方還須承諾僅申領中國綠證、不重複申領電力領域其他同屬性憑證。

第十二條當注冊資訊發生變化時,交易主體應及時送出賬戶資訊變更申請。賬戶可通過原注冊管道申請登出,登出後交易主體無法使用該賬戶進行相關操作。

第四章綠證核發

第十三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由國家能源局按月統一核發綠證,穩步提升核發效率。

第十四條對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後新投産的完全市場化正常水電項目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對項目自發自用電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正常存量水電項目上網電量,現階段核發綠證但暫不參與交易。可交易綠證核發範圍動态調整。

第十五條1個綠證機關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不足核發1個綠證的當月電量結轉至次月。

第十六條綠證核發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資料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資料相核對。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每月22日前,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推送綠證核發所需上月電量資訊。

對于電網企業無法提供資訊的自發自用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機構提供電量資訊,并附電量計量等相關證明材料,還應定期送出經法定電能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電能量計量裝置檢定證明。

第十七條綠證核發機構依托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開展綠證核發工作。綠證核發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推送資料為基礎開展,電量資料經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确認。對于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資訊的,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對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申報資料及材料初核,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複核後核發相應綠證。

第五章交易及劃轉

第十八條綠證既可單獨交易;也可随可再生能源電量一同交易,并在交易合同中單獨約定綠證數量、價格及交割時間等條款。

第十九條綠證在符合國家相關規範要求的平台開展交易,目前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台,以及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證單獨交易;依托北京、廣州、内蒙古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綠證交易平台按國家需要适時拓展。

第二十條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綠證交易最小機關為1個,價格機關為元/個。

第二十一條綠證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交易價格由市場化方式形成。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與各綠證交易平台實時同步待出售綠證和綠證交易資訊,確定同一綠證不重複成交。

(一)挂牌交易。賣方可同時将拟出售綠證的數量和價格等相關資訊在多個綠證交易平台挂牌,買方通過摘牌的方式完成綠證交易和結算。

(二)雙邊協商交易。買賣雙方可自主協商确定綠證交易的數量和價格,并通過標明的綠證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和結算。鼓勵雙方簽訂省内、省間中長期雙邊交易合同,提前約定雙邊交易的綠證數量、價格及交割時間等。

(三)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适時組織開展,具體規則另行明确。

第二十二條可交易綠證完成交易後,交易平台應将交易主體、數量、價格、交割時間等資訊實時同步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綠證交易資訊做好綠證劃轉。

2023年1月1日(不含)前投産的存量正常水電項目對應綠證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水電電量交易結算結果,從賣方賬戶直接劃轉至買方賬戶。政府委托省級電網代為購電的,相應綠證依電量交易結算結果自動劃轉至相應省級綠證賬戶。

第二十三條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對應綠證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綠色電力交易結算資訊做好綠證劃轉。

第二十四條綠證有效期2年,時間自電量生産自然月(含)起計算。超過有效期或經綠色電力消費認證的綠證,核發機構應及時予以核銷。

第二十五條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采取強制性手段直接或間接幹擾綠證市場,包括幹涉綠證交易價格、向企業簡單攤派綠證購買任務或限制綠證交易區域等。

第六章資訊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建設和運作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組織實施,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配合。

第二十七條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提供綠證線上查驗服務,使用者登入綠證賬戶或通過掃描綠證二維碼,可擷取綠證編碼、項目名稱、項目類型、電量生産日期等資訊。

第二十八條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按要求彙總統計全國綠證核發和交易資訊,按月編制釋出綠證核發和交易報告。支撐綠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能耗“雙控”、碳市場等有效銜接,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會同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及時核算相關綠證交易資料。

第二十九條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披露全國綠證核發和交易資訊,各綠證交易平台定期披露本平台綠證交易資訊。披露内容主要包括綠證核發量、交易量、平均交易價格等。

第三十條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和各綠證交易平台應按照國家相關資訊資料安全管理要求,利用人工智能、雲計算、區塊鍊等新技術,保障綠證核發交易資料真實可信、系統安全可靠、全過程防篡改、可追溯,相關資訊留存5年以上備查。

第七章綠證監管

第三十一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相關部門做好綠證核發和交易等實施情況的監管,具體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因推送資料遲延、填報資訊有誤、系統故障原因等導緻綠證核發或交易有誤的,綠證核發機構或交易平台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據本規則編制綠證核發實施細則,各綠證交易平台依據本規則完善綠證交易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來源:國際能源網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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