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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侵權五)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侵權五)

  本條是關于共同侵權及其責任形态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未揭示“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在法律适用上引起了一系列争議。原《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責任形态上延續了原《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但将“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修改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與第11條“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的表述作對照,似在強調“共同侵權”在構成要件上應當具有統一性,且此統一性應為主觀的統一性即複數主體(二人以上)侵權人具有主觀的意思聯絡,而第11條則強調客觀的統一性即行為具有關聯共同性。《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沿用了原《侵權責任法》第8條的規定,系對原《侵權責任法》關于共同侵權要件構成、責任形态立法成果的繼承與肯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侵權五)

本條是對共同侵權行為及責任的規定。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觀的或者客觀的意思聯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多數人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共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為二人以上;(2)行為人之間存在關聯共同,或者是主觀的關聯共同即意思聯絡,或者是客觀的關聯共同;(3)造成了被侵權人的損害,且該損害不可分割;(4)每一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都存在因果關系。

具備上述構成要件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認定共同侵權行為有主觀說和客觀說的差別。主觀說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客觀說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沒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但具有客觀的關聯共同的,也能構成共同侵權。立法者采有限的客觀說,即共同故意構成共同侵權;共同過失也構成共同侵權;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采用關聯共同說更為客觀和準确,即共同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關聯共同即共同故意,或者客觀上的關聯共同即行為人的行為指向特定對象、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且該損害為不可分的,都構成共同侵權。

構成共同侵權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應當适用民法典第178條規定的規則:(1)被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行為人請求承擔中間性的全部賠償責任。(2)最終責任由每一個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據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按比例分擔責任份額。(3)承擔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行為人,有權向沒有承擔或者承擔責任不足份額要求的行為人行使追償權,實作最終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侵權五)

李某偉訴高某生等身體權糾紛案

案情:高某奇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在李某偉經營的銀州區寵物市場内放羊,李某偉與高某奇發生口角,李某偉先動手打了高某奇,後高某奇打電話找來其父母高某生和劉某平,高某奇等三人與李某偉厮打在一起,高某奇等三人将李某偉打傷。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起因為高某奇未經允許在李某偉經營的寵物市場内放羊,後雙方發生口角,高某奇等三人又将李某偉打傷,是以高某奇等三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偉在本事件中先動手打了高某奇,應承擔次要責任,高某奇等三人系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賠償高某奇80%的損失。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起因雖是高某奇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在李某偉經營的寵物市場内放羊,但李某偉先動手打了高某奇的行為是引起本案後果的主要原因。遂調整高某奇等三人應承擔60%的責任。

五 解 析

本案中高某奇等三人作為侵權行為人,其侵權行為形态即為典型的共同加害行為,他們對于被侵權人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确定各連帶責任人的賠償份額有兩種方法:其一為平均分攤法,即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連帶責任人内部份額均等;其二為比較分攤法,即根據各侵權行為人的過錯和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賠償份額。本案中高某奇等三人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因共同與被侵權人李某偉厮打在一起,最終将其打傷,是以對于被侵權人李某偉的損害結果的過錯和原因力大緻相同,應按照平均分攤法來确定責任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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