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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侵權十五)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侵權十五)

  本條是關于減責、免責事由法律銜接适用規則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侵權責任法》第5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别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沒有保留這一規定,而是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細化,明确了免責或者減責事由有關法律适用規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三審稿第955條曾規定,本編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的意見提出,本條是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兜底條款。除侵權責任編以外,《民法典》其他分編以及其他法律中對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均有明确規定,建議兜底條款囊括這些情形。立法機關采納了這一意見,最終形成本條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侵權十五)

本條是關于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減責事由應予适用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一編“總則”規定的免責事由。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不可抗力、第181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182條規定的緊急避險、第184條規定的緊急救助行為,都是免責事由和減責事由,都可以作為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或者減責事由。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規定的免責事由當然更沒有問題。

其他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是指民法典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或者非民事法律中規定的有關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和減責事由。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免責事由,《産品品質法》規定了産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各部資源保護法和環境保護法也都規定了相應的免責事由和減責事由。在侵權責任糾紛的法律适用中,上述事由都屬于特别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或者減責事由,也都應當予以适用。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侵權十五)

姜某新訴蔣某星等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林某新作為業主将房屋出租給蔣某紅,蔣某紅将一層店面轉租給蔣某星,将三樓轉租給姜某新居住。蔣某星的雇員蘇某滿用液化氣竈燒開水,未在旁邊看管,水被燒幹後引起火災。姜某新無法從樓梯逃生,故從三樓窗戶往外跳,墜落至地面受傷。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蘇某滿在上班時間燒開水疏于看管導緻發生火災,原告姜某新在無法從樓梯逃生的情況下,為避免火災給自身帶來損害,采取從窗戶跳下的方式,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引發險情的人對此應負賠償責任。蘇某滿系被告蔣某星雇用的從業人員,在工作時由于過錯導緻原告姜某新損害的,應由雇主蔣某星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蔣某星應對原告姜某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姜某新在跳樓時,采用的措施不當,應對自己的損失自行承擔20%的責任。二審法院僅酌情調低姜某新自行承擔的責任比例。

五 解 析

緊急避險一般是指為避免對自身或他人的急迫危險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緊急避險是否适用于避險人給自己造成損害的情形?本案審理法院認為,避險人給自己造成損害也可構成緊急避險。我們認為,緊急避險僅适用于避險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而不适用于給自身造成損害的情形。在緊急避險人的避險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害時,不存在避險人對自己承擔責任的問題,自然無須主張緊急避險而免責。問題僅是避險人遭受的損害由何人承擔。本案中需要讨論的問題是:原告姜某新的行為是否是合理的、正當的行為?是否導緻因果關系的中斷?如果是合理的、正當的行為,就應由引發火災的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是不合理行為,則引發火災的人作為侵權人仍要承擔侵權責任,但就姜某新因自己過錯而擴大的損害,可以要求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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