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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侵权五)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侵权五)

  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及其责任形态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未揭示“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在法律适用上引起了一系列争议。原《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延续了原《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但将“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与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表述作对照,似在强调“共同侵权”在构成要件上应当具有统一性,且此统一性应为主观的统一性即复数主体(二人以上)侵权人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而第11条则强调客观的统一性即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沿用了原《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系对原《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要件构成、责任形态立法成果的继承与肯定。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侵权五)

本条是对共同侵权行为及责任的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行为人之间存在关联共同,或者是主观的关联共同即意思联络,或者是客观的关联共同;(3)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且该损害不可分割;(4)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都存在因果关系。

具备上述构成要件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区别。主观说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客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但具有客观的关联共同的,也能构成共同侵权。立法者采有限的客观说,即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采用关联共同说更为客观和准确,即共同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关联共同即共同故意,或者客观上的关联共同即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且该损害为不可分的,都构成共同侵权。

构成共同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规则:(1)被侵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行为人请求承担中间性的全部赔偿责任。(2)最终责任由每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依据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按比例分担责任份额。(3)承担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行为人,有权向没有承担或者承担责任不足份额要求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侵权五)

李某伟诉高某生等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高某奇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李某伟经营的银州区宠物市场内放羊,李某伟与高某奇发生口角,李某伟先动手打了高某奇,后高某奇打电话找来其父母高某生和刘某平,高某奇等三人与李某伟厮打在一起,高某奇等三人将李某伟打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起因为高某奇未经允许在李某伟经营的宠物市场内放羊,后双方发生口角,高某奇等三人又将李某伟打伤,因此高某奇等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伟在本事件中先动手打了高某奇,应承担次要责任,高某奇等三人系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高某奇80%的损失。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起因虽是高某奇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李某伟经营的宠物市场内放羊,但李某伟先动手打了高某奇的行为是引起本案后果的主要原因。遂调整高某奇等三人应承担60%的责任。

五 解 析

本案中高某奇等三人作为侵权行为人,其侵权行为形态即为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他们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各连带责任人的赔偿份额有两种方法:其一为平均分摊法,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均等;其二为比较分摊法,即根据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赔偿份额。本案中高某奇等三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因共同与被侵权人李某伟厮打在一起,最终将其打伤,因此对于被侵权人李某伟的损害结果的过错和原因力大致相同,应按照平均分摊法来确定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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