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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研讀 | 2024,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将會有這些措施等着你。

作者:永登釋出

導讀:“老賴”,通俗意義上為欠錢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償還的債務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但是由于執行難的問題,近幾年,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賴的措施。

本文總結現有的相關措施進行如下彙總:

一、一般财産的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不動産;

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器裝置等動産;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辦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闆”)股票;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存款;

7.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倉單、提單對應财産;

8.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基金份額;

9.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

10.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金銀等貴重金屬;

1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礦産權益;

1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知識産權(專利權、商标權、著作權);

1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

1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法院裁判權益;

15.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财産;

16.凡被執行人名下之财産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标的除外)。

以上是現有可強制執行的常見财産,本文不展開詳述,可閱讀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幹規定》中提出“失信被執行人”的概念以來,陸續出台了更加廣泛、嚴格、細緻的措施,以及整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執行措施,總結如下:

二、部分特殊标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

2、執行無證房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産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産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無證房産亦可被執行。

3、執行被執行登記在他人名下之房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部門送出被執行人取得财産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産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對被執行人未辦理過戶的房地産強制過戶後進行執行。

4、執行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準許建造的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産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産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進行“現狀處置”。

5、執行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廠房及廠區内的辦公樓、宿舍等财産。

在不改變租賃合同前提下,在處置前告知集體經濟組織後可不征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進行“現狀處置”。

6、執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産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産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對于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可以處置。執行法院應就該房屋是否可轉化為有證房屋征求行政機關意見,并作為确定無證房屋價值的參考。

7、執行預售商品房。

被執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給開放商(被執行人自付一部分,銀行貸款一部分),銀行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預抵押登記),開發商在預售房産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前對銀行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的商品房預售情形下,預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預查封後,開發商或被執行人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對抗人民法院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執行預售房産.

8、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1款的規定,對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進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9、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當機、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複函》(2014)執他字第22号,明确确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當機、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10、執行離退休人員離休金或終身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終身俸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複》,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财産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終身俸發放機關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終身俸,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11、執行住房公積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複》(﹝2013﹞執他字第14号)的答複,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12、執行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産。

生效法律文書僅載明被執行人個人為債務人,對于下列财産,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a)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财産品等,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産、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産、車輛等财産。

b)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産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于被執行人财産或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财産接受強制執行的财産。

13、執行子女名下财産。

a)對于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産、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産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b)執行未成年子女來曆不明巨額财産。

c)執行負債期間以子女名義購買的财産。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債務人在明知尚有欠債未予償還的情況下以其子女名義購買房屋并轉移到子女名下,嚴重影響到了其責任财産,對債權人債權的實作構成了重大不利影響,該行為構成對債權人的損害。故涉案房屋應作為家庭共有财産對家庭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14、拍賣被執行人手機号。

案例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法院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時22分以19.38萬元順利拍賣被執行人名下1***999999手機号,。

案例二:焦作博愛縣法院在執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決書過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以20萬元的最高價拍賣被執行人名下号碼為15****88888手機卡一張。

目前淘寶司法拍賣手機号已知最高價為為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拍出的尾号8個7的手機号,成交價為人民币391萬元。

15、執行财付通内之财産。

目前騰訊公司協助法院執行财付通内之财産已經沒有問題,騰訊甚至成立了專門的部門對接法院執行,外地法院可以委托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或者派員前往騰訊公司進行執行。

16、執行支付寶内之财産。

支付寶賬戶内的财産也屬于被執行人财産,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支付寶賬戶予以查封、當機、扣劃,實務中執行也大多沒有問題。

17,執行抖音等網絡平台内财産。

2021年上海青浦區人民法院通過執行被執行人在抖音平台内資産500萬餘元,成功執結案件。

三、特殊行為禁止

1、禁止出境。

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幹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聯合重慶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主線收費站嚴查“老賴”,“老賴”們的車輛隻要行駛上了高速,就将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3、釋出“限駕令”,限制駕駛非營運小汽車。

2016年3月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将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範圍。

至2021年12月31日已經采取限駕措施的法院包含: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縣人民法院;

安徽省太和縣他們法院;

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制定專門限駕規定的法院有:

(a)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台《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小汽車的實施意見(試行)》,對被執行人采取限駕措施;

(b)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台《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的實施意見》,對被執行人采取限駕措施;

(c)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出台《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的實施辦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駕措施;

4、當機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案例一:銀川市興慶區法院2015年始通過當機失信被執行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不予稽核的方法,執結了多起執行案件。目前,該法院執行局正在和轄區内的多個部門進行協調,打算進一步擴大當機“老賴”的其他資格證及相關證明,讓一些靠“證”吃飯、靠“證”生活的老賴寸步難行。

案例二: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法院在一起撫養費案件的執行過程中了解到某長期未結案件的被執行人擁有B本駕駛證,并從事貨運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當機被執行人駕駛證,不給其駕駛證年檢的機會,消除其對抗執行的本錢。

5、坐火車出行将被“人臉識别”鎖定。

2021年7月13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同長沙鐵路公安處會簽“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借助“人臉識别”、“實名制”售票查詢、“實名制”進站核驗等系統,精準查找被執行人。長鐵公安處根據法院執行辦案需要,将被執行人資訊錄入“實名制”管控系統,利用“人臉識别”系統,“實名制”售票查詢系統,“實名制”進站核驗等系統,精準查找、臨時控制被執行人,及時通知并移交相關法院執行局。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

a)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b)在星級以上飯店、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c)購買不動産或者建立、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d)租賃高檔寫字樓、飯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等場所辦公;

e)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f)旅遊、度假;

g)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h)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i)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

a)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b)發行債券限制。

c)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d)股權激勵限制。

e)股票發行或挂牌轉讓限制。

f)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g)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機關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3、政府支援或補貼限制。

a)擷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援。

b)獲得政策支援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援方面的政策。

4、任職資格限制。

a)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b)擔任事業機關法定代表人限制。

c)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d)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e)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f)入黨或黨員的特别限制。

g)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準入資格限制。

a)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b)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c)房地産、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6、榮譽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機關、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b)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a)從事不動産交易、國有資産交易限制。

b)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詳細請閱讀《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印發《“建構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号),明确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機構、評标專家以及其他招标從業人員招投标活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布《關于在招标投标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标活動、招标代理活動、評标活動、招标從業活動。

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征信機構通過網際網路聯合信用懲戒。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哪兒旅遊、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台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台購買機票、列車軟卧、保險理财産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産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飯店、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網際網路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11、限制網簽備案等不動産交易行為。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2018年3月1日聯合釋出《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産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賴參與房屋司法拍賣、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并采取資訊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釋出《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業務規範(試行)》,明确“老賴”不得進行房屋網簽備案。

12、限制開立新的銀行賬戶和微信支付賬戶。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向微信負責電子支付業務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微信修定系統,支援超額當機及不允許未完成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開立新賬戶。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發送了司法建議:一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開立新賬戶;二是對于失信被執行人的專類賬戶額度進行限制;三是醒目告知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内容;四是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辦理基金、理财類的到期回款賬号變更業務。

13、對被執行人賬目進行審計。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認為其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财産情況,隐匿、轉移财産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

1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老賴”未清償完畢債務,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五、友善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網絡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建立快速查詢資訊共享及網絡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協作内容:

一是資訊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資訊、失信被執行人資訊及司法審判資訊;

二是查詢回報。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回報被執行人身份資訊、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資訊、被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資訊以及被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資訊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當機車輛;

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2、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财産。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九條終于明确“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的五年内,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财産,并将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3、将身份證、護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證件全部關聯捆綁進行懲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2019年7月14日釋出《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提出健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立健全查找被執行人協作關聯機制、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資訊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等執行關聯機制建設意見,提出将身份證、護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證件全部關聯捆綁進行懲戒。

4、總對總查詢婚姻登記資訊等資訊。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與民政部正式簽署《關于開展部門間資訊共享的合作備忘錄》,建立資訊共享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與民政部通過網絡專線實作共享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資訊、低保資訊(包括家庭收入資訊)、社會組織登記資訊、涉婚姻和涉社會救助對象收入财産的案件資訊、失信被執行人(社會組織)名單資訊等;同時民政部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社會組織加強管理,實施信用限制和聯合懲戒。

5、執行神技破解執行難。

針對執行難的問題,不少法院采取執行神技,力圖破解執行難問題,如:

(a)北京朝陽建立“案款管家”電子專戶,高效劃撥案款;

(b)浙江甯波建立“移動微法院”全流程線上操作,當事人線上見證執行;

(c)安徽蜀山使用“易執行”整合40+家網際網路平台,精準推送失信資訊;

(d)廈門湖裡采取易判“六爪龍”機器人24小時不間斷工作,随案智能生成108種執行法律文書,節省法官80%查控與文書工作量;

(e)廣東廣州建立“移動執行”手機APP 一鍵呼叫,連線指揮;

(f)福州鼓樓執行110制度,主要負責司法拘留、扣車、協助收房以及對涉嫌拒執罪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等,有利于發揮執行強制力和社會威懾力。

(g)長沙芙蓉區法院2020年1月8日首次啟用“電子封條”查封涉案房産。

六、全面曝光措施

1、設立專門平台全面曝光。

根據《中宣部、最高法、銀監會下發關于建立完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級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在兩年内将平台建設成為當地家喻戶曉的信用平台和執行名片。有條件的市縣級有關機關,也要探索搭建本級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

2、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布與查詢平台、有關網站、移動用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衆免費查詢。

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機關推送名單資訊,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資訊。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資訊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機關,由其所在機關依紀依法處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依法将失信被執行人資訊、受懲戒情況等公之于衆;

3、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目前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和社會不少企業資訊查查網站和APP,比如企信寶等均能查詢到企業的失信資訊。

4、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目前各地個法院均采取了部分措施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對失信人資訊向社會進行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場所(比如火車站、各商業廣場等)通過大螢幕輪番播放當地失信人名錄。

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均已經采取或實施了在各大商業廣場等地大螢幕播放失信人資訊,取得良好的效果。

6、對老賴在今日頭條APP彈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與今日頭條正式聯手打造全國首家省級法院老賴網絡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陽光政務頭條号矩陣開展“老賴曝光”活動,助力解決執行難。

目前,全國已有三千多家各級法院部門入駐“今日頭條”,涵蓋了31個省市自治區,且全面覆寫到地市、區縣法院。

7、APP标注老賴号碼。

北京朝陽法院2017年8月28日與360公司達成技術合作,通過“360手機衛士”APP協助法院以電話号碼标注的方式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公布。借助手機APP标注失信被執行人,将進一步提高執行威懾,促使其主動履行債務,進而維護并實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8、“失信人彩鈴”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與黔南州電信、移動、聯通各營運商聯合制定出台了《關于加強失信通信懲戒建構協作關聯機制的暫行辦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開通“失信人彩鈴”。除此之外、廣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衆多法院都已經紛紛加入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鈴”的措施,老賴将越來越難以遁形。

七、其他限制

1、通信限制。

2017年,山東高院在破解“執行難”上出大招,協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過通信網絡對“老賴”施以懲戒,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為試點法院,就實際操作執行出台具體方案。2017年4月20日,張店區人民法院向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通信公司予以協助執行,在全國率先對“老賴”實施通信限制。

2、執行中手機定位。

2017年8月9日,四川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順分公司聯合簽署《手機定位被執行人實施辦法》。2017年8月10日,通信公司便協助富順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執行人,并促成這起民間借貸案成功執行,和解結案。此次聯合通訊公司通過手機定位被執行人的創新工作對失信被執行人将是一記強有力的威懾。

3、通過支付寶等收貨位址查詢被執行人住所。

2017年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通過支付寶公司,查詢到了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交易收貨位址,确認被執行人居住地後,找到被執行人。

4、老賴可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2017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開庭審理一勞動糾紛案件,陳某身為金融公司高管,因個人負有千萬元債務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緻使工商登記部門無法為其辦理公司董事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據此解除了與陳某的勞動合同關系,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合法。

5、跑到國外亦将被追責。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華早報》網站報道,2014年石家莊商人顔世彪從中信銀行貸款5000萬人民币之後舉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倫比亞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的裁決判令顔某應服從石家莊仲裁委員會支援銀行訴求的判決。女法官謝莉·菲茨帕特裡克判令顔世彪必須遵守石家莊仲裁委員會2016年3月的裁決:全額償還貸款,外加217萬人民币的利息。

6、公告懸賞提供财産線索。

2017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于民事執行工作中财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釋出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财産。北京朝陽法院、北京海澱法院、石家莊井陉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蓮湖法院、山東威海法院等一大批法院實行了财産公告懸賞制度。

7、執行懸賞保險。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分公司簽署合作協定,推出“執行懸賞保險”項目。

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簽訂《“執行無憂”懸賞保險服務合作協定》,在全市法院首推“執行無憂”懸賞保險,為申請執行人(債主)提供懸賞保險服務。

2017年8月25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兩家保險公司簽署架構協定,“懸賞金保險”工作正式實施,意味着今後申請執行人可以購買保險并進行懸賞,一旦有人舉報被執行人财産線索并執行成功,保險公司将承擔舉報人的懸賞金。

八、終極大招: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并且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公訴轉自訴。

2018年9月11日,廣東省公、檢、法聯合制定《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規範指引》明确了被執行人隐藏、轉移、故意毀損财産個人達到2萬元、機關達到20萬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場價格50%以上轉讓财産、無償轉讓财産,緻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等13種情況,屬于《刑法》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将構成犯罪并處以刑罰。 以上措施中最為嚴苛,最為有效的應當還是關于刑事責任的,應當加大刑事責任的追究,嚴格執行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多懲處多公布,廣發懲戒,這樣會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為有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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