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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喪禁房事,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作者:國學禮儀傳承楊侃

你别不信,還真有。傳統文化條件下,這不僅是禮俗上的要求,還有律法上的規定,弄不好要判刑的。

居喪禁房事,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1)房事即男女交合之事,這玩意純屬個人活動,隐私性隐蔽性強,随機性随意性大。夫妻一體,常在一起,理所當然,天經地義。即便違規有事,實際操作上難以查實,也沒法查。

是以法律從房事的結果立法。《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居父母喪,生子,徙一年。”“徙”音xǐ,古代刑法法種,即流放,大體上相當于現在的有期徒刑或更重一些。

居喪禁房事,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2)法律是禁房事,不是禁生子,因為男女交歡為不孝,是法律禁止的。生子是房事的結果。小孩一出生,就是違法事實,不用調查驗證,你也抵賴不了,等着受罰就是了。

《唐律疏義》這樣解釋“居喪生子”的法律條文,即“在父母喪生子者。皆謂二十七月内而懷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懷胎。雖于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縱除服以後始生。但計胎月是服内而懷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準二十七月内為限。”

就是說,不管小孩是在居喪期内出生還是在居喪期外出生,隻要是在居喪期27個月内懷孕的,都算居喪生子罪。即便小孩在居喪期27個月内出生,隻要不是在居喪期内懷孕的,就不算違法。

很明顯,法律制裁的行房事,不是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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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父母喪,服喪守制三年,即三年喪。但法定期間不是三整年(36個月),而是27個月(正喪期為25個月,除喪期為27個月)。

按《儀禮》和《禮記》的設定,居喪滿兩年後到第三年的第一個月即第二十五個月舉行“大祥”儀式,居喪的正喪期結束。再隔一個月到第二十七個月,舉行“禫祭”,即除喪服儀式。居喪完全結束。唐代将禮儀要求法律化,期間執行非常嚴格。居喪生子按10月懷胎計算。遇到早産晚産的,自認倒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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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看看《清通禮》的規定。《欽定大清通禮》有:“凡喪三年者,百日剃發。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内,小入公門,不與吉事。”

所謂“喪三年”,即居喪父母,守制三年。所謂“百日剃發”,即百日後剃發,百日内是不準剃發的,包括剃須。所謂“仕者解任”,即當官的要辭官回家守制三年,也稱丁憂。所謂“士子辍考”,即讀書人不能參加科舉考試。所謂“不入公門”,即不到公家堂衙辦事。所謂“不與吉事”,即不參與喜慶歡樂之事。這裡的“不處内”,就是不能到内寝的床上睡覺,而應該在居喪守制規定的地方睡覺。

妻妾都是在内寝睡覺的,不準你到内寝去,就是禁房事。

居喪禁房事,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5)居喪為什麼不能行房事,規矩的制定者也沒有給出解釋。了解上,不外乎精神上和身體上兩個方面。

從文化精神層面講,居喪應當純粹,虔誠,心無旁骛。在喪言喪,在喪做喪,不能想其他事,不能做其他事。你分神了,你走心了,你憋不住了,想入非非,行為出格,即不孝。

從身體心理層面講,居喪期間,當事人身體羸弱,行房事不利于自己的身體健康,也對孕育的下一代不利。

居喪禁房事,真有這樣的規定嗎?

(6)經曆過的人才知道。父母去世,事情繁雜瑣碎,時間緊,任務重,好多事項自己還不懂,是以是吃不好,睡不下,焦頭爛額,身心疲憊。此時的心力和精力都有限,是以禁房事是有道理的。還是悠着點為好。不服氣的,試試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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