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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遺囑繼承七)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遺囑繼承七)

  本條是關于公證遺囑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将原《繼承法》第17條進行了拆分修改,本條規定即來源于原《繼承法》第17條第1款關于“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之規定。相較于原《繼承法》第17條第1款,本條規定在内容在并未作出實質性修改,僅是将原條文中的“公證機關”改為“公證機構”,以保持與《公證法》的相關表述相一緻。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遺囑繼承七)

本條是關于公證遺囑的規定。

公證遺囑是指通過法律規定的公證形式訂立的,有關訂立程式和形式都由法律規定的遺囑。公證遺囑與遺囑公證不同: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公證遺囑是最為嚴格的遺囑,較之其他的遺囑方式更能保障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發生繼承糾紛時,公證遺囑是證明遺囑人處分财産的意思表示真實、可靠的證據。

公證遺囑的辦理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自申辦。立遺囑人應當親自作出遺囑,親自申辦公證,提供有關證件和材料,不能由他人代為辦理遺囑公證。

(2)須遺囑人于公證員面前親自書寫遺囑或者口授遺囑,由公證員對該遺囑或者遺囑草稿進行稽核,由遺囑人簽名确立公證遺囑,并應注明設立遺囑的地點和年、月、日。

(3)須公證員遵守回避的規定。

(4)須公證員依法作出公證。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3)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财産是其個人财産;4)遺囑内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内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确,簽名、制作日期齊全;5)辦證程式符合規定。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遺囑繼承七)

王某某訴劉某确認公證遺囑效力糾紛案

案情:王某某父母、劉某外祖父母王某沆、于某某在1996年共同申請設立公證遺囑,所涉财産包括整棟樓房。在王某沆去世後,于某某在2007年單獨申請設立公證遺囑,所涉财産是上述樓房中于某某個人所有份額。于某某去世後,王某某與劉某因公證遺囑是否有效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對于上述兩份公證遺囑,立遺囑人雖未簽名但有加蓋私章或按手印,且明确表示不錄音錄像。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故上述公證文書有效。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王某某申請再審時稱:于某某于2011年4月22日在兩位律師的見證下重新制作了一份遺囑,遺囑表明訴争樓房中于某某個人所有部分全部由王某某繼承。再審法院認為,律師見證遺囑屬于代書遺囑,其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故上述律師見證遺囑不足以推翻原判決。

五 解 析

公證遺囑是大陸《繼承法》所規定的效力最高的遺囑,依相關規定,它可排除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當因公證遺囑發生糾紛産生訴訟時,法院應當對公證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法院對于違反公證程式的公證行為可以不作效力上的評判,但對于違反公證程式的公證遺囑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證據規定進行稽核。至于本案中的兩份公證遺囑,立遺囑人雖然未在遺囑上簽名但有在上面加蓋了私章或按了手印,且明确表示不錄音錄像。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相關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故本案中公證遺囑的形式并沒違反規定,當有效。而依當時之規定,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自可以排除代書遺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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