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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继承七)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继承七)

  本条是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将原《继承法》第17条进行了拆分修改,本条规定即来源于原《继承法》第17条第1款关于“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之规定。相较于原《继承法》第17条第1款,本条规定在内容在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改,仅是将原条文中的“公证机关”改为“公证机构”,以保持与《公证法》的相关表述相一致。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继承七)

本条是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

公证遗嘱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公证形式订立的,有关订立程序和形式都由法律规定的遗嘱。公证遗嘱与遗嘱公证不同: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可靠的证据。

公证遗嘱的办理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自申办。立遗嘱人应当亲自作出遗嘱,亲自申办公证,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遗嘱公证。

(2)须遗嘱人于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由公证员对该遗嘱或者遗嘱草稿进行审核,由遗嘱人签名确立公证遗嘱,并应注明设立遗嘱的地点和年、月、日。

(3)须公证员遵守回避的规定。

(4)须公证员依法作出公证。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遗嘱继承七)

王某某诉刘某确认公证遗嘱效力纠纷案

案情:王某某父母、刘某外祖父母王某沆、于某某在1996年共同申请设立公证遗嘱,所涉财产包括整栋楼房。在王某沆去世后,于某某在2007年单独申请设立公证遗嘱,所涉财产是上述楼房中于某某个人所有份额。于某某去世后,王某某与刘某因公证遗嘱是否有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上述两份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虽未签名但有加盖私章或按手印,且明确表示不录音录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故上述公证文书有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王某某申请再审时称:于某某于2011年4月22日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重新制作了一份遗嘱,遗嘱表明诉争楼房中于某某个人所有部分全部由王某某继承。再审法院认为,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上述律师见证遗嘱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五 解 析

公证遗嘱是大陆《继承法》所规定的效力最高的遗嘱,依相关规定,它可排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当因公证遗嘱发生纠纷产生诉讼时,法院应当对公证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法院对于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行为可以不作效力上的评判,但对于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遗嘱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证据规定进行审核。至于本案中的两份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虽然未在遗嘱上签名但有在上面加盖了私章或按了手印,且明确表示不录音录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故本案中公证遗嘱的形式并没违反规定,当有效。而依当时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自可以排除代书遗嘱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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