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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裡那些熟悉的“bgm”,有沒有可能侵權了?

作者:知産前沿
商場裡那些熟悉的“bgm”,有沒有可能侵權了?

經營者們随意在

商場、餐廳、超市等經營場所

播放自己購買的光碟中的音樂

或音樂播放軟體中的音樂

是否構成侵權?

近期,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放

歌曲《傷心的人别聽慢歌》收錄在五月天發行的《步步》音樂專輯中,該專輯封面載有“MAYDAY五月天”,專輯内的歌詞單上載明《傷心的人别聽慢歌》的“詞/曲:阿信”。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過陳信宏(阿信)授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侵害歌曲《傷心的人别聽慢歌》表演權的涉案行為提起訴訟。

原告通過公證驗證發現,被告W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W公司)系某大型綜合購物廣場經營者,廣場内循環播放了一衆流行背景音樂,便對該處播放的背景音樂進行了錄音。回到公證處後,原告代理人根據錄音内容制作錄音曲目單,其中包括《傷心的人别聽慢歌》。

商場裡那些熟悉的“bgm”,有沒有可能侵權了?

圖檔源自網絡

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被告在未征得權利人和原告許可,未交納著作權使用費的情況下,在其經營場所内公開表演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音樂作品,侵害了原告權利,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原告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相應經濟損失。

被告W公司辯稱:對于原告證據中在商場播放該音樂單曲的事實沒有異議。由于被告在商場内播放涉案歌曲時間較短,且目前已經停止播放,加之商場客流量比較少,原告歌曲的知名度低,希望人民法院酌情考慮。

人民法院裁判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歌曲屬于音樂作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保護。原告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準許成立的大陸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有權對著作權實施集體管理。根據相關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對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台灣地區的音樂集體管理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管轄地域行使著作權權利,且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據此,原告有權就侵害歌曲《傷心的人别聽慢歌》表演權的涉案行為提起訴訟。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被告未經原告或者著作權人的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将涉案歌曲作為背景音樂進行播放,侵害了涉案歌曲的表演權,應該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被告經營場所的規模、侵權情節等因素,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000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商場裡那些熟悉的“bgm”,有沒有可能侵權了?

金 滢

楊浦區人民法院

知識産權審判庭

三級進階法官

商場裡那些熟悉的“bgm”,有沒有可能侵權了?

盧思元

楊浦區人民法院

知識産權審判庭

法官助理

選取适當的背景音樂往往能夠營造購物氛圍、刺激顧客情感、提升購物體驗,是以在超市賣場、遊樂場等場合播放背景音樂的情景已經司空見慣。然而,近年來因背景音樂侵權引發的訴訟糾紛不在少數。為保護廣大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公衆對于音樂版權的保護意識,人民法院應積極表明保護版權、促進業态健康發展的司法态度。

一、未經許可,在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是否屬于侵權?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演權是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放作品的權利”。本案中的被告未經授權在經營場所公開播放背景音樂,其行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表演權。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前者是演出者運用演技,向現場觀衆表現作品行為,如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歌等;後者是指運用産品、CD光牒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衆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本案糾紛的情形屬于後者。

在營業場所播放背景音樂雖非直接利用背景音樂獲利,但該背景音樂能夠營造氛圍,提高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愉悅程度,進而對其商業行為起到促進作用。故經營者理應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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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檔源自網絡

二、經營者如何規避因使用背景音樂造成的侵權風險?

我們注意到,在類似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亦有被告辯稱,其播放的系合法購買的正版唱片或從第三方音樂服務公司付費下載下傳的音樂,故而認為在經營場所播放不需要另外繳納使用費。

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購買了正版CD或者利用第三方音樂會員賬号欣賞音樂作品,也僅限于自我欣賞範圍内的反複收聽和播放,并不意味着獲得了表演權在内的其他著作權利。

法官在此提醒,經營者應充分重視版權保護,避免引發侵權風險,如需在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可以使用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版權開放)的音樂,也可提前向相關音樂集體管理協會或者版權人擷取授權。

法條連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财産權:

……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适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确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确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确定。

……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驗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将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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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編輯: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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