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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聲音侵權案”一審宣判,保護聲音權益這些要知道→

作者:正觀新聞

現在不少視訊裡會使用AI也就是人工智能生成聲音,随着AI技術的普及,隻要提取一個人足夠的聲音樣本,就能“克隆”出他的聲音,制作出AI人聲産品。技術的更新也給聲音權益的保護帶來挑戰。今天來關注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本案4月23日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宣判。

全國首例!

“AI聲音侵權案”一審宣判

AI聲音的樣本原型來自殷女士,她是一名配音師,錄制過不少作品。令殷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她從沒有授權過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聲音AI化,也就是用人工智能的方式生成,但一些短視訊平台使用者釋出的視訊中,使用的卻是基于她的聲音制作的AI配音。

“AI聲音侵權案”一審宣判,保護聲音權益這些要知道→

原告 殷女士:首先發現其實是我們同行,他是在刷小視訊的時候,發現一些電影的解說和遊戲的解說用了我的AI聲音。

是誰把自己的聲音AI化了?這些AI聲音又是怎麼傳播開的呢?

殷女士花了一番功夫,發現了她的AI聲音商品化的過程。原來,殷女士曾和一家文化傳媒公司合作,錄制了幾部有聲讀物。之後,這家文化傳媒公司将這些錄音制品提供給了一家軟體公司。

該軟體公司以殷女士錄制的作品為素材,進行了AI化處理,生成了一款文本轉語音産品并通過經銷商對外出售。最終,營運智能配音軟體“魔音工坊”的科技公司采購了這款産品,在未經任何技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調取并生成了名為“魔小璇”的文本轉語音産品,并在軟體平台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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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任相雨:AI化之後作為一種商品在網上售賣,短視訊的制作者購買了相關的聲音,然後将相關的聲音用于影視解說。

殷女士認為自己的聲音權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将營運智能配音軟體的某科技公司、将自己的錄音制品轉手他人的某文化傳媒公司、将聲音AI化的某軟體公司,以及兩家經銷商起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某軟體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由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共計60萬元。

聲音和肖像一樣

具有人格屬性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副院長 趙瑞罡:我們都有一句常聽的話,就是未見其人先聞其聲。這個也反映出來聲音往往能夠聯想到一個人,是以說聲音的這種标志性是非常明晰的。聲音權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标表型的一種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适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從法理上看,聲音權益屬于人格權的一部分,并且聲音權益受到保護的前提是具有“可識别性”。庭審中,有被告認為,原告的AI化聲音并不具備這一特點。

“AI聲音侵權案”一審宣判,保護聲音權益這些要知道→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副院長 趙瑞罡:AI聲音是否受到聲音權益的保護,被告他們認為自然人的聲音和AI化的聲音是有差別的。因為在技術加持以後,被告認為原告自然人的聲音和AI化的聲音已經進行了技術的切斷,他認為AI化的聲音不應當納入聲音權益的保護範圍。

  • 對于這一庭審焦點,法院審理認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聲音,如果一般社會公衆或者相關領域的公衆根據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能夠關聯到該自然人,可以認定為具有可識别性。
  • 本案的另一個焦點問題在于,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體公司是否擁有原告殷女士聲音的合法授權呢?兩被告均認為,他們已獲得案涉聲音的授權,不存在任何侵權的主觀過錯。

對此,原告方認為,不應以被告擁有殷女士關于著作權的授權,當然地推定為人格權的授權。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對錄音制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但不包括授權他人對原告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與被告某軟體公司簽訂資料協定,在未經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授權被告某軟體公司AI化使用原告聲音的行為無合法權利來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體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聲音,構成對原告聲音權益的侵犯,其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聲音權益受損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餘被告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侵權情節、同類市場産品價值、産品播放量等因素,對損害賠償予以酌定。

2024年4月23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軟體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被告某軟體公司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

數字時代如何合理合法

使用AI聲音?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聲音權是民法典中的一個特别的規定,它是參照肖像權予以保護的。聲音權跟肖像權有很多的接近之處,比如說通過一個聲音可以識别到特定人的,這個就是具體人格權的一種,也就是聲音權。

  • 民法典将人格權獨立成編,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護“聲音”寫入民法典,明确參照适用肖像權的形式保護自然人的聲音。
  • 專家認為,是否獲得權利人的合法授權,這是判定是否構成聲音權益侵權的一個關鍵點。

比如本案中,原告對錄音制品的授權并不意味着對聲音的授權。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錄音制品中的聲音,構成侵權。

“AI聲音侵權案”一審宣判,保護聲音權益這些要知道→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權利人隻是有幾個有聲小說、有聲讀物,那麼給了授權。但是著作權跟民法典中規定的人格權是兩回事,并不是說把我的聲音、把我的形象,可以随便AI合成去做商業宣傳,這都不可以。

“AI聲音侵權案”一審宣判,保護聲音權益這些要知道→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這個案子就解決了一個問題,關于聲音的編輯得需要當事人單獨同意,不能一攬子拿走。案件在這個方面的意義比較大。

(來源:央視新聞用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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