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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報案例丨刑事案件應否支援殘疾賠償金?

作者:法家說法
最高法公報案例丨刑事案件應否支援殘疾賠償金?

裁判摘要

刑事案件的受害⼈因犯罪⾏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另⾏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于殘疾賠償⾦是否屬于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确規定。刑事案件受害⼈因犯罪⾏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活和⼯作必然受到影響,導緻勞動能⼒下降,造成⽣活成本增加,進⽽變相的減少物質收⼊,故殘疾賠償⾦應屬于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

原告:尹瑞軍,男,62歲,住安徽省淮南市⽥家庵區。被告:顔禮奎,男,58歲,住安徽省淮南市⽥家庵區。原告尹瑞軍因與被告顔禮奎發⽣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向安徽省淮南市⽥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尹瑞軍訴稱:2012年11⽉26⽇17時許,尹瑞軍在⼩區菜地與被告顔禮奎妻⼦發⽣争執。顔禮奎為報複尹瑞軍,持⼑将尹瑞軍捅傷。尹瑞軍當⽇被送往醫院治療。顔禮奎故意傷害尹瑞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起訴請求判令:⼀、顔禮奎賠償尹瑞軍醫療費、⼈體損傷程度鑒定費、影印費、住院夥⻝補助費、交通費、⾐服鞋⼦損失共計13047.27元,鑒定後追加請求:誤⼯費18283.87元、營養費3330元、護理費15234.25元、精神撫慰⾦8000元、殘疾賠償⾦46228元。⼆、訴訟費由顔禮奎承擔。被告顔禮奎辯稱:⼀、本案系鄰⾥糾紛引起的厮打,并⾮報複;⼆、顔禮奎已經刑事處罰,隻承擔直接經濟損失,殘疾賠償⾦、精神撫慰⾦不予承擔;三、原告尹瑞軍不存在誤⼯費;四、尹瑞軍僅為治療,其住院實質是空床挂床,鑒定機構檢材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淮南市⽥家庵區人民法院⼀審查明:原告尹瑞軍與被告顔禮奎同住淮南市⽥家庵區⽼⻰眼洞泉村。2012年11⽉26⽇17時許,雙⽅因⼩區菜地問題發⽣⼝⻆并厮打,顔禮奎持⼑将尹瑞軍捅成輕傷。尹瑞軍随後被送往醫院治療。後顔禮奎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年三個⽉。2014年8⽉25⽇,尹瑞軍另⾏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傷殘等級、誤⼯期、護理期、營養期及後續治療費鑒定。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認定:尹瑞軍的傷情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級傷殘,誤⼯期限為180天,護理期限為150天,營養期限為111天;因尹瑞軍現在尚⽆具體的後續治療項⽬,不予受理尹瑞軍後續治療費的鑒定。上述事實有原告尹瑞軍和被告顔禮奎的身份證、病案及相關繳費發票、鑒定意⻅書和刑事判決書等證據予以證明,⾜以認定。安徽省淮南市⽥家庵區人民法院⼀審認為:本案的主要争議焦點是:被告顔禮奎應向原告尹瑞軍承擔的賠償項⽬和數額應如何認定。公民、法⼈由于過錯侵害他⼈⼈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糾紛已經刑事處理,顔禮奎故意傷害尹瑞軍,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另據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犯罪⾏為造成被害⼈⼈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付的合理費⽤,以及因誤⼯減少的收⼊。造成被害⼈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活輔助具費等費⽤。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是以,關于尹瑞軍的各項主張:醫藥費8737.27元,⽀持合理部分7171.39元;住院夥⻝補助費2160元,尹瑞軍三次住院合計111天,參照30元每天的标準計算,尹瑞軍的該項主張未超過法律規定,予以⽀持;交通費1080元,因尹瑞軍沒有提供相關的票據予以佐證,酌情⽀持555元;營養費3330元,經鑒定,尹瑞軍所需的營養期為111天,按照30元每天的标準計算,尹瑞軍的該項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持;護理費15234.25元,經鑒定,尹瑞軍的護理期為150天,因尹瑞軍未提供護理⼈員的收⼊狀況,參照上⼀年度本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資37074元每年每⼈的标準計算,确定護理費的數額為15235.89元,尹瑞軍的主張未超過法律規定,應予⽀持。尹瑞軍關于病案影印費、⾐服鞋⼦損失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持;關于鑒定費、誤⼯費的訴請,依據不⾜,不予⽀持;關于殘疾賠償⾦、精神撫慰⾦的訴訟請求,因其不屬于大陸法律規定的犯罪⾏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不予⽀持。綜上,尹瑞軍在本案中應獲得的賠償款為27340.64元。據此,安徽省淮南市⽥家庵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九條、第⼀百零⼀條,《最⾼人民法院關于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百五⼗五條、第⼀百六⼗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四條第⼀款和《最⾼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規定》第⼆條之規定,于2015年6⽉10⽇作出判決:⼀、被告顔禮奎于本判決⽣效後⼗五⽇内⼀次性賠償原告尹瑞軍醫療費7171.39元、住院夥食補助費2160元、交通費555元、營養費2220元、護理費15234.25元,合計27340.64元;⼆、駁回原告尹瑞軍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80元,由尹瑞軍負擔1896元,由顔禮奎負擔484元。尹瑞軍不服⼀審判決,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審認定上訴⼈尹瑞軍不存在誤⼯系認定事實不清。⼆、⼀審認為尹瑞軍主張的精神撫慰⾦、殘疾賠償⾦不屬于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由犯罪⾏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的範疇,不予⽀持錯誤,應予賠償。本案不應适⽤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上,請求⼆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顔禮奎向尹瑞軍⽀付誤⼯費18283.87元,殘疾賠償⾦46228元,精神撫慰⾦8000元,合計72511.87元;⼀、⼆審訴訟費⽤由顔禮奎負擔。被上訴⼈顔禮奎辯稱:⼀、⼀審不⽀持誤⼯費正确;⼆、殘疾賠償⾦和精神撫慰⾦不屬于因犯罪造成的物質損失的範疇,不應賠償。請求⼆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審開庭中,上訴⼈尹瑞軍和被上訴⼈顔禮奎均未送出新證據。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确認了⼀審查明的事實。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認為:本案⼆審的争議焦點是:被上訴⼈顔禮奎應否對上訴⼈尹瑞軍主張的誤⼯費、殘疾賠償⾦、精神撫慰⾦承擔賠償責任。1.關于誤⼯費。尹瑞軍系退休職⼯,對于退休職⼯,如其主張誤⼯費,其應舉出勞務合同或聘⽤合同、⼯資表、機關誤⼯證明等證據。但尹瑞軍僅向法院送出了營業執照和考勤表,且考勤表标注的⽇期為2012年6⽉⾄9⽉,時間段較短,上述證據不⾜以⽀持尹瑞軍關于誤⼯費的主張,對誤⼯費不予⽀持。2.關于精神撫慰⾦。顔禮奎已因傷害尹瑞軍的犯罪⾏為被判處有期徒刑⼀年零三個⽉,顔禮奎被判處刑罰對尹瑞軍是⼀種精神上的撫慰;且精神撫慰⾦不屬于物質損失的範疇,故對尹瑞軍關于精神撫慰⾦的訴訟請求不予⽀持。3.關于殘疾賠償⾦。⾸先,從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看,顔禮奎的故意傷害⾏為緻尹瑞軍構成⼗級傷殘。大陸侵權責任法第四條和第⼗六條分别規定,侵權⼈因同⼀⾏為應當承擔⾏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權⾏為造成受害⼈殘疾的,侵權⼈應當賠償受害⼈殘疾賠償⾦。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尹瑞軍關于殘疾賠償⾦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從公平的⻆度看,犯罪⾏為對受害⼈造成的傷害甚⾄⽐純粹的民事侵權造成的傷害更⼤,如不予⽀持殘疾賠償⾦,會導緻受害⼈因遭受犯罪⾏為侵害得到的賠償較少,遭受純粹民事侵權⾏為的侵害得到的賠償相對較多,對受害⼈不公平,⽀持殘疾賠償⾦更符合公平原則。再次,從殘疾賠償⾦的性質看,因侵權⾏為造成受害⼈殘疾的,必然會對受害⼈今後的⽣活和⼯作造成影響,造成受害⼈的⽣活成本增加或者勞動能⼒下降,進⽽變相的減少了受害⼈的物質收⼊,殘疾賠償⾦應屬于物質損失的範疇。綜上,尹瑞軍關于殘疾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持。殘疾賠償⾦的數額參照2013年安徽省城鎮居民⼈均可⽀配收⼊,結合尹瑞軍的傷殘等級計算。殘疾賠償⾦的數額為46228元(23114元每年×20年×10%)。另外,⼀審判決根據經鑒定确定的營養期限111天,按照30元每天的标準計算營養費的數額為3330元,但在判決主⽂中确定的營養費數額為2220元錯誤,應予糾正,營養費的數額為3330元。綜上,⼀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适⽤法律部分錯誤,應予改判。據此,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六條第⼀款、第⼗六條,《最⾼人民法院關于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百三⼗⼋條第⼆款,《最⾼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身損害賠償案件适⽤法律若⼲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款、第⼆款、第⼗九條、第⼆⼗條、第⼆⼗⼀條、第⼆⼗⼆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七⼗條第⼀款第(⼆)項之規定,于2016年1⽉7⽇作出判決:⼀、撤銷安徽省淮南市⽥家庵區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決;⼆、被上訴⼈顔禮奎于本判決⽣效後⼗五⽇内⼀次性賠償上訴⼈尹瑞軍醫療費7171.39元、住院夥⻝補助費2160元、交通費555元,營養費3330元、護理費15234.25元、殘疾賠償⾦46228元,合計74678.64元;三、駁回上訴⼈尹瑞軍的其他訴訟請求。⼀審案件受理費2380元,由尹瑞軍負擔672元,由顔禮奎負擔1708元;⼆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尹瑞軍負擔109元,由顔禮奎負擔191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尹瑞軍訴顔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轉自:刑事審判研究公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