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邊讓斂錢我就斂錢”
“上邊讓斂錢我就斂錢”,内蒙古開魯縣村幹部這句話,可是重新整理了我們的認知。
本文把事情說透,說明,并站在法律角度,分析誰是誰非。
要下地先交錢,100萬!農戶們急得團團轉。
四月份,本是春耕播種的好時節,可開魯縣的那些土地承包戶們卻急得團團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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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原來啊,鎮村幹部們突然跳出來,說要交100萬才能耕種,不交就撕毀合同。這哪是村幹部的樣兒啊,這不就是鵝城裡的縣太爺嗎?
當年土地無人承包,每畝5元沒人要。
說起這事兒,還得從十多年前說起。那時候,雙勝村的10餘戶村民跟村裡簽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把6000餘畝鹽堿荒地給承包了下來。那時候啊,每畝地每年才5塊錢,都沒人願意要呢!
可這些村民啊,愣是靠着勤勞和智慧,把這片不毛之地變成了能種玉米的水澆田。
開始盈利時,一紙通知來了,每畝加200才能種。
好不容易等到2022年,玉米長得特别好,每畝産量都有1800斤呢!這些村民啊,正高興着呢,結果村裡突然來了一紙通知,說每畝地每年還得再交200塊錢!這不是明擺着搶錢嗎?
那些村鎮幹部啊,更是嚣張得不行。
那些村鎮幹部啊,更是嚣張得不行。村幹部直接叫嚣:“上邊讓斂錢就斂錢,我不跟你講法律!”
鎮上司也氣勢洶洶地說:“這地現在不屬于你們了,你們這是在哄搶集體土地!”哎呀,鵝城的縣太爺、麻匪們也不至于這麼幹啊。
“草地變耕地”貌似成了把柄。
村鎮的态度很明了,一是上面要求,新增費用叫“新增水澆地錢”。二是承包土地用途變了,當初是草地,現在是耕地了,當然可以多收錢!
法律條款的解釋權,也不歸村、鎮、縣啊。
嘿,這話說得倒輕松,可他們忘了,法律可不是他們說了算的!除非,法律解釋權不歸法院。
《民法典》第533條:合同基礎條件有變,确實可解除合同。
重點來了,咱們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吧。這條款可是說得很清楚,大體意思是:合同成立後,要是合同的基礎條件變了,而且是當事人沒法預見的那種大變化,導緻一方吃虧了,那就可以解除合同。
老爺們避重就輕,《民法典》第533條,解除有前提條件。
但重點來了,這“沒法預見”的前提得站住腳啊!簽訂合同時,村委會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村委會應該承擔責任。現在來這一出,明顯是站不住腳的!
草地變耕地,屬于可預見或該預見。
喜歡擡杠的朋友,可以網上查一查,什麼叫可預見,什麼叫不可預見。
承包合同那麼長時間,草地變耕地,這屬于可預見或該預見,但是村委會沒有預見,需自行承擔後果。是以,錯不在承包農戶。
想加錢?必須要與對方協商一緻才行。
再說啊,就算要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533條第一點,“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意思就是,村委即使有想法,即使想斂财,那也得跟承包戶們好好商量啊,需要對方同意才行,怎麼能強迫他們交100萬呢?
明顯與這條法律不符,這簡直就是目中無法、權大于法、與民争利啊!這樣的幹部,真是讓人哭笑不得!
結論:“草地變耕地”為由加100萬,根本站不住腳。
是以啊,這事兒啊,誰是誰非,一目了然。那些村幹部們啊,還是趕緊醒醒吧,别再拿“上邊讓斂錢”當借口了,也别再拿“草地變耕地”說事。
變耕地本是好事,沒找你要獎勵就不錯了。
快住手吧,這可是法治社會,法律不是你們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