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六)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六)

  本條是關于繼承、受遺贈的接受與放棄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繼承法》第四章“遺産的處理”第25條第1款、第2款分别規定了繼承、受遺贈的接受或放棄,表述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該條第1款僅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作出明确表示,對于這種表示應采取何種方式,原《繼承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原《繼承法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該條明确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但是同時有條件地承認口頭意思表示的效力,即本人自認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鑒于放棄繼承無論是對于本人還是對于其他繼承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都是一項重大的法律行為,《民法典》本條在沿襲原《繼承法》第25條規定基本精神的基礎上,吸收了原《繼承法意見》第47條關于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表示的規定,将該種表示的方式限定為“書面”。本條第2款沿襲了原《繼承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隻是将受遺贈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由“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改為“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六)

本條是關于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規定。

接受繼承,也叫繼承權的承認,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以一定的方式作出願意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的意思表示。民法典以繼承人承擔有限責任為原則,不認可繼承權的單純承認,即限定承認方式。其效力主要展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繼承人參與繼承法律關系,取得繼承既得權,可以實際參與繼承法律關系,對遺産進行占有、管理,并有權請求分割遺産。(2)繼承人責任的限制: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的積極财産為限,對全部遺産債務承擔清償責任。(3)繼承人的固有财産與遺産分離,使其各自享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繼承權放棄,又叫繼承權拒絕、繼承權抛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以書面形式作出的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放棄是繼承人自由表達其意志、行使繼承權的表現,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須征得任何人同意。繼承權雖得依繼承人的自由意志予以放棄,但并非無所限制。繼承權的放棄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放棄;(2)原則上由繼承人本人放棄;(3)放棄繼承權不得附加條件;(4)不得部分放棄;(5)放棄繼承是要式行為,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繼承權放棄的方式是指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時表達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明示與默示兩種。大陸采取明示方式,可以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

繼承權放棄的效力指的是繼承權放棄後的法律效果,包括:(1)對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的效力:該繼承人喪失了參加繼承法律關系的資格,應當退出繼承法律關系。(2)對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效力:大陸僅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作為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不發生放棄繼承權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代位繼承的效果。(3)對被繼承人其他繼承人的效力:對該繼承人放棄的應繼份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對繼承權,承認或者放棄的規則是: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對遺贈,承認或者放棄的規則是: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六)

林某某訴梁某某遺贈糾紛案

案情:梁某某與葉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生育子女。梁某某與葉某某協定離婚時,約定房屋歸葉某某所有,由葉某某付折價款給梁某某。其後,葉某某與林某某同居。同居期間,葉某某立遺贈遺囑并公證,将房屋遺贈給林某某。葉某某死亡後,林某某訴請法院,要求梁某某及時傳遞該房屋共有權保持證,以便自己對該房屋進行轉戶。法院認為:遺贈人葉某某生前對已有的财産,以公證遺囑方式遺贈給林某某,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該遺贈遺囑合法有效。現林某某要求梁某某傳遞該房屋共有權保持證的訴請合理合法,應予支援。

五 解 析

遺贈人葉某某與梁某某協定離婚時,雙方已經通過協定對原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房屋作了處分,梁某某已經領取了共有房屋中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屋産權的折價補償款,其對争議房屋就不再具有所有權,立遺贈人葉某某取得訴争房屋的全部所有權,産權關系清楚。作為房屋所有人,葉某某有權依法對該房屋進行處分,且處分行為受法律保護。案中葉某某以公證遺囑的方式将屬于自己的房屋遺贈給林某某,其意思表示真實,該行為也符合遺贈的法定構成要件,故該遺贈遺囑合法有效。林某某依遺贈人葉某某所立的公證遺贈遺囑書取得訴争房屋的所有權,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行為符合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關于接受遺贈的規定。故案中林某某要求梁某某傳遞該房屋共有權保持證的訴請,是其實作接受遺贈的必須行為。該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依法應予支援。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