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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五)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五)

  本條是關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定效力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該條全部來源于原《繼承法》第5條的規定,即“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五)

本條是關于遺囑繼承優先原則的規定。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是繼承法律制度的原則。這是因為,任何人對自己的财産都有絕對的支配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所有的财産的命運,進行處分。同樣,任何人在自己健在時,對于自己死後如何支配遺産,完全有自主支配權,不受任何機關和個人的幹涉。對于自己死後遺産處置的遺囑,隻要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就應當按照其遺囑處置其遺産。而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遺留遺囑時,按照法律規定推定被繼承人支配其遺産的意願來處置其遺産的。相比之下,遺囑繼承當然優先于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優先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1)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當被繼承人留有有效遺囑時,遺囑繼承排斥法定繼承,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進行繼承。(2)被繼承人既留有有效遺囑,又留有有效的遺贈扶養協定的,遺贈扶養協定優先,先按照遺贈扶養協定的約定處置遺産。這是因為,遺贈扶養協定約定的是在被繼承人生老病死時予以扶養,并以取得其遺産為代價,因而排斥遺囑繼承的效力。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五)

劉甲等訴劉某某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情:劉某躍、王某琴夫妻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時對其共同财産留下了遺囑。其後,劉某躍因病去世,王某琴再次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通過變更遺囑申明書對原遺囑中劉甲、劉乙、劉丙三人平均繼承本人部分房款的權利予以撤銷,遺囑其他内容不變。公證處為之出具了遺囑公證書。王某琴死亡後,其子女劉甲、劉乙、劉丙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請法院判令劉某将父母的該房屋或出售該房屋的房款退還三人。法院認為,遺囑人有權利對其遺囑進行變更,但王某琴以新遺囑變更舊遺囑時,僅對舊遺囑中自己财産的歸屬進行了撤銷,卻未對遺産由誰繼承表明意見,故該部分财産在王某琴死亡後需按法定繼承的規則繼承。

五 解 析

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立遺囑人也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如無遺囑,被繼承人的遺産依法定繼承規則繼承。案中兩遺囑人劉某躍、王某琴生前共同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按《繼承法》所規定的遺囑繼承在先原則,被繼承人死亡時有遺囑的,遺囑所涉及遺産均按遺囑處理。遺囑人劉某躍死後,應将劉某躍、王某琴共同财産的一半确定為劉某躍的遺産,由繼承人按遺囑進行配置設定。王某琴另行設立新的公證遺囑,遺囑表明原定由劉甲、劉乙、劉丙三人繼承的樓房中屬于自己的那一半财産不再分給該三人,而是由劉某某代為保管,供自己使用。這是其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故對該新遺囑所涉及的遺産,應當按新遺囑處理。但新遺囑僅撤銷了舊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并未清楚地寫明王某琴所有的财産在王某琴死後由誰繼承,是以,該部分财産在王某琴死亡後需按法定繼承的規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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