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七)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确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将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七)

  本條是關于繼承權喪失及寬恕制度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繼承權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财産權,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任何個人、組織不得非法剝奪他人基于近親屬關系依法享有的繼承權。原《繼承法》第7條規定了四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4)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原《繼承法意見》第13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确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确認其喪失繼承權。”《民法典》本條共有3款,系對繼承法上述規定的吸收和完善,第1款第1至4項延續原《繼承法》第7條,第2款在原《繼承法意見》第13條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第1款第5項、第3款為新增條款,第1款第4項有新增内容。《民法典》本條新增内容以尊重被繼承人意思自治、保護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為核心,通過拓展導緻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喪失的法定事由,加強對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繼承行為的引導和規制,維護社會的道德人倫和家庭秩序,確定被繼承人處分财産的真實意願得以實作;通過新增被繼承人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促進家庭和睦;新增受遺贈人确定适用繼承權喪失制度,彌補了原《繼承法》的缺陷,完善了繼承權喪失制度。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七)

本條是關于繼承權喪失及寬宥的規定。

繼承權喪失是指繼承人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失去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資格,故繼承權的喪失又叫繼承權的剝奪。其特征是:(1)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繼承期待權的喪失;(2)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繼承期待權的自然喪失;(3)繼承權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喪失。

繼承權喪失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繼承權絕對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使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該繼承人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便終局地喪失,該繼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相對喪失是指雖發生某種法定事由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也可最終不喪失的繼承制度,是以又叫繼承權非終局喪失。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是得依法取消繼承人繼承權的原因或者理由。具體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不論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否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這是指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出于争奪遺産的動機,而殺害居于同一繼承順序的其他繼承人,或者殺害在繼承順序上先于自己的繼承人,或者殺害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實施殺害行為的繼承人誤認為後一順序的繼承人會妨礙他繼承全部遺産而殺害了後一順序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也喪失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以各種手段進行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殘或折磨,情節嚴重。

(4)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實施這類行為多是從利己的目的出發,為使自己多得或者獨得遺産,而侵害其他繼承人的合法利益。

(5)以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迫使或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銷遺囑,情節嚴重。這種行為比較多見,須具有情節嚴重的要件。

受遺贈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也喪失受遺贈權。

以法定繼承權的喪失為前提,寬宥特指被繼承人在情感上對繼承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的諒解和寬恕,表達被繼承人對繼承人之繼承身份或資格的再次認可、肯定與承認,恢複其已喪失的繼承權。在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隻要被繼承人對繼承人予以寬宥,就應當恢複繼承人已喪失的繼承權。本條規定,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僞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或者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确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将其列為繼承人的,即為寬宥,該繼承人恢複繼承權。寬宥作為被繼承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對方即繼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便産生法律效力。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七)

李某、張某銘訴張某昌、石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情:李某與張某婚後生子張某銘,張某生前未曾留有遺囑,其法定繼承人有其妻子李某、婚生兒子張某銘以及其父親張某昌、母親石某。張某死後,張某昌、石某認為李某與張某結婚後長期與多名男子保持不正當關系,有欺騙、背叛丈夫張某的事實,屬于對被繼承人張某進行了精神的虐待,這導緻李某喪失了繼承權,故不願與李某均分财産。李某、張某銘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有關财産依法處理。法院認為:李某與張某結婚後,有長期與多名男子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行為,有欺騙、背叛丈夫張某的事實,但這并不構成對被繼承人張某精神上的虐待。在被繼承人張某沒有以遺囑的方式合法地剝奪李某繼承遺産的機會時,李某依法可以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張某的遺産。

五 解 析

本案中李某與張某結婚後,有長期與多名男子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行為,有欺騙、背叛丈夫張某的事實,但這并不構成對被繼承人張某精神上的虐待。無論是依《繼承法》還是依民法典第1125條關于繼承權喪失的規定,在因虐待被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中,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虐待情節嚴重,才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還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而且依民法典第1125條,如果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雖情節嚴重,但确有悔改表現,并且受虐待的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将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案中,本被繼承人張某并沒有以遺囑的方式合法地剝奪李某繼承遺産的機會,故李某依法可以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張某的遺産。而案中張某名下的财産仍屬于李某和他的共同财産。依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規則,李某依法應先分得夫妻共同财産的一半,剩下的一半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産,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即李某、張某銘和張某昌、石某共同依法繼承。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