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為公司融資數億,董事長同意給獎金,公司可以不給嗎?|案例研究

作者:勞動案例庫
為公司融資數億,董事長同意給獎金,公司可以不給嗎?|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勞動者送出的檔案未顯示有相應日期,僅有董事長個人簽字,不足以證明該份檔案系董事長以法人名義出具。勞動者雖送出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公司溝通、落實融資事宜,但并未送出證據證明公司就案涉獎金存在相應規章制度,亦或證明公司就案涉獎金與其進行明确約定,故駁回勞動者要求某公司支付獎金差額的請求。

【案情簡介】

蔣某入職環保集團工程中心,任副總經理一職。蔣某主張某公司在2017年、2018年出現經營危機,資金緊張,蔣某通過努力為某公司籌集到19.05億元的資金,某公司獎勵蔣某獎金256萬元,按每股8元折算成股票32萬股股票,時任董事長何某親筆向蔣某簽發了獎金證書,承諾兌付時間定于2021年5月21日。

2021年5月21日,某公司每股股價為3.7元,某公司至今未向蔣某支付該獎金,故應當按照當日市值支付其對應的獎金金額為118400元。關于“2018年XXXX保衛戰獎金”獎金差額損失是指獎金對應股價産生的差額。依據《2018XXXX保衛戰獎金》顯示,獎金256萬,用256萬元減去118400元,存在差額1376000元。實際上蔣某的兩項訴訟請求即要求某公司支付獎金256萬元。

蔣某就其主張送出了《2018XXXX保衛戰獎金》、東方财富網截圖:XXXX2021年5月21日股價、《承諾書》《并購項目資金付款申請(投資類)》《股權轉讓協定》、中國民生銀行轉賬記錄單、《投資決策簽批表》《移交檔室資料清單(2022年3月10日)》、出差記錄單、《借款合同》《補充協定》《證明》《XXXX集團環保有限公司股東決議(2018年10月29日)》。《2018XXXX保衛戰獎金》顯示“2018XXXX保衛戰獎金,蔣某,1.2018年業績,個人業績:借款2.25億,團隊業績:上海電氣融資6.8億,農銀投資10億;2.獎金,獎金256萬,按照每股8元折算成股票32萬股,市值千億時,股票價值1280萬。3.股票兌付時間,市值千億或2021年5月21日。”簽名處為“何某”手寫簽字。

某公司對蔣某送出上述證據真實性均不認可,主張何某曾經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在已經離職。蔣某與何某系親屬,存在利害關系,公司未與蔣某約定過該獎金,也未發過《2018XXXX保衛戰獎金》。股權不屬于法院勞動争議案件的受理範圍。某公司就其主張送出了《員工個人檔案表》。

蔣某對上述《員工個人檔案表》真實性認可,但主張雖然與何某存在親屬關系,何某時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其于2019年離職,保衛戰獎金發生在2018年,兩者無關。當時蔣某任職環保集團董事及投資總監,為公司融資兩億多,公司應支付2018年保衛戰獎金。

為公司融資數億,董事長同意給獎金,公司可以不給嗎?|案例研究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22]第24700号裁決書駁回蔣某的全部仲裁請求;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43605号民事判決駁回蔣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終1618号民事判決維持原審法院作出的駁回蔣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的認定。

為公司融資數億,董事長同意給獎金,公司可以不給嗎?|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機關,應制定清晰明确的獎金發放制度,并確定所有員工都了解并熟知這些制度細節。制度中必須詳盡闡述獎金的計算方法、發放時間、發放條件等核心資訊,以此避免由于獎金發放條件模糊或不合理而可能引發的糾紛。如果機關所發放的獎金被認定為固定薪酬的一部分,那麼即使員工在獎金發放日之前離職,隻要機關的規定明确表明在獎金發放日前離職的員工不享受獎金,法院也将會綜合考慮員工的離職時間和離職原因來進行判斷。

提示勞動者,應全面了解并熟悉公司的獎金制度,并妥善儲存與獎金相關的所有證據,這包括與公司的書面協定、電子郵件通信、聊天記錄等。由于獎金是高于法定薪酬的部分,如果機關否認存在獎金的情況,員工有責任提供基礎證據來支援其對獎金的訴求,否則可能會面臨無法舉證的法律後果。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