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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新車交定金,請簽訂好合同中的“保價條款”!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買新車交定金,請簽訂好合同中的“保價條款”!

作者:周玉文 福建州馳律師事務所

來源:法務之家

買新車交定金,請簽訂好合同中的“保價條款”!

大陸的汽車生産尤其是新能源汽車更新疊代加快,市場競争劇烈,導緻汽車的市場價格,包括同種品牌同種型号的汽車在短期内價格有較大幅度的下降是近期時常出現的情況。

例如。筆者在前不久就接待了這樣一件汽車買賣的法律咨詢:今年一月中旬,張先生在某4S店看好了一輛某某牌号的某某型車輛,銷售方說他們的車輛價款是最為優惠的,但車輛要在一個多月後才能傳遞,但買方要先交2萬元定金。于是,張先生和4S店訂立了《汽車買賣合同》,約定了車輛的價款、定金、保修服務等條款,約定的車輛傳遞時間是在今年的3月15日之前。合同訂立後,張先生即按約定傳遞了2萬元定金,隻待賣方的通知來提車。但當在今年3月10接到賣方通知來該4S店提車時,張先生發現和他購買的同種牌号的同種車型的車輛的價格降低了1.3萬餘元。張先生也要求賣方按現在的價格成交,但賣方解決不肯,如果不買了,2萬元定金則不退,更不劃算。張先生咨詢,賣方4S店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如果不構成欺詐,他能否做到按最新的市場價格購買該汽車?筆者在詳細詢問了相關情況後答複張先生:除非和賣方4S協商同意按最新的市場價格購買該車輛,别無他途。法律上是找不到對這種情況的幫助和救濟。

其實,像前面張先生這種情況,不但時常會發生在當下的汽車市場的買賣過程中,也同樣發生在諸如農産品的買賣、商品房屋買賣以及奢侈品的買賣當中。除了農産品的買賣完全同樣的商品,例如同一産地同一品種及品質的桃子,前五天購買的價格和今天的價格以及後五天的價格都會有較大的差别,但人們是普遍可以接受的外,但其他商品,許多人則難以接受。盡管不能接受,在雙方不能協商一緻的情況下,認為吃了虧的一方也隻能接受,法律為什麼不能提供幫助和救濟呢?其中的道理并不複雜:

合同一經成立并有效,即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限制力,即當事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作為權利人的一方即可請求對方履行義務或者賠償損失。試想,如果在合同成立并有效後,認為自己吃虧或者實際上吃虧的一方即可以以此為由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豈不成為廢紙一張!那人們的經濟活動還有什麼可預見性和市場秩序可言?人民條文無需研究和了解市場了。說到底,像前面說到的如張先生購買汽車後車輛降價這種情況,從根本上說是有市場的變化引發的,因汽車産品增加了、成本降低了,需求一方卻沒有随之增加甚至還略有減少,自然會發生價格上變化。要做到自己在市場經濟中購買商品不吃虧或者少吃虧,根本上要研究市場和熟悉市場。這當然是很難的問題,非一般消費者可以做到和做好的,但是,如果能從合同訂立的角度方入手,還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下面筆者就結合一個實際案例簡單介紹一下。

2022年8月,筆者的一位親屬孫某要購買一輛新能源家用汽車,向筆者咨詢簽訂汽車買賣協定問題并特别提到,如果買到手馬上就降價了或者是還沒有提到車就降價了,在訂立合同方面能否加以防範。我告訴他當然是可以防範的,但要對方同意簽訂這樣合同才行。于是,我向他介紹了合同“報價條款”的知識。孫某在在光顧了多家4S店後,最後和某4S店簽訂的《汽車訂購協定》,訂購了某品牌一款熱銷車型,除約定價款、定金以及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對其中的價格條款還特别約定“在買方按約定提車之時如果遇到生産廠商對相同車型價格進行調整的,按新價格計算,但是提高價格的除外。如果因價格變化買方不同意繼續購買的,賣方保證退回買方傳遞的全部定金并不承擔其他責任。”孫某在按約定的2022年11月中旬提車時,發現其購買的該品牌和型号的車輛生産廠商的價格果然進行了調整,下降了1.2萬餘元,且在某些方面的性能也所有提高。開始,賣方4S店不同意将退回1.2萬餘元,說沒有這樣的先例等。

但是,幾經交涉還是給孫某減少了1萬元。筆者也向他指出,可以和賣方打官司要求減少1.2萬元,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但孫某怕麻煩,也就向賣方進行了讓步。其實,賣方是以“讓步”,從根本上說是因為合同效力的限制,實際上也并非真正的讓步,從履行合同角度即從合同為标準的角度來說,賣方還是利用消費者怕麻煩的心理,賺了一點小便宜的。

其實,作為買方不但可以利用合同的“保價條款”之類的條款保證其購買的商品不會高于當時的市場價格,也可以利用該類條款購買在短時間内不高于市場價格的商品。例如,某商品房銷售商在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中稱,其所售賣的商品房保證不高于同地區的同各類型的房屋價格,如果在兩個月内該類型商品房銷售價格下降的,賣方保證就高出部分返還買方等内容。此時,隻要買方堅持将上述條款寫進合同條款之中,如果約定的情形真的出現了,則義務方就應當按該約定履行其義務。當然,即使賣方沒有在其廣告和宣傳中承諾這方面的内容,如果買方堅持要将這樣的内容納入合同,不少賣方也是會同意的。因為在如今商品銷售屬于買方市場的情況下,隻要賣方有少許的盈利甚至是不賠的情況下,也是盡量會使買方滿意的,這乃市場規律使然。但即使是市場規律的存在,也仍然靠有心人的努力和堅持。不知大家以為然否?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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