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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车交定金,请签订好合同中的“保价条款”!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师

买新车交定金,请签订好合同中的“保价条款”!

作者: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

来源:法务之家

买新车交定金,请签订好合同中的“保价条款”!

大陆的汽车生产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更新迭代加快,市场竞争剧烈,导致汽车的市场价格,包括同种品牌同种型号的汽车在短期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是近期时常出现的情况。

例如。笔者在前不久就接待了这样一件汽车买卖的法律咨询:今年一月中旬,张先生在某4S店看好了一辆某某牌号的某某型车辆,销售方说他们的车辆价款是最为优惠的,但车辆要在一个多月后才能交付,但买方要先交2万元定金。于是,张先生和4S店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了车辆的价款、定金、保修服务等条款,约定的车辆交付时间是在今年的3月15日之前。合同订立后,张先生即按约定交付了2万元定金,只待卖方的通知来提车。但当在今年3月10接到卖方通知来该4S店提车时,张先生发现和他购买的同种牌号的同种车型的车辆的价格降低了1.3万余元。张先生也要求卖方按现在的价格成交,但卖方解决不肯,如果不买了,2万元定金则不退,更不划算。张先生咨询,卖方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果不构成欺诈,他能否做到按最新的市场价格购买该汽车?笔者在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后答复张先生:除非和卖方4S协商同意按最新的市场价格购买该车辆,别无他途。法律上是找不到对这种情况的帮助和救济。

其实,像前面张先生这种情况,不但时常会发生在当下的汽车市场的买卖过程中,也同样发生在诸如农产品的买卖、商品房屋买卖以及奢侈品的买卖当中。除了农产品的买卖完全同样的商品,例如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及质量的桃子,前五天购买的价格和今天的价格以及后五天的价格都会有较大的差别,但人们是普遍可以接受的外,但其他商品,许多人则难以接受。尽管不能接受,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认为吃了亏的一方也只能接受,法律为什么不能提供帮助和救济呢?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

合同一经成立并有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即可请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试想,如果在合同成立并有效后,认为自己吃亏或者实际上吃亏的一方即可以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岂不成为废纸一张!那人们的经济活动还有什么可预见性和市场秩序可言?人民条文无需研究和了解市场了。说到底,像前面说到的如张先生购买汽车后车辆降价这种情况,从根本上说是有市场的变化引发的,因汽车产品增加了、成本降低了,需求一方却没有随之增加甚至还略有减少,自然会发生价格上变化。要做到自己在市场经济中购买商品不吃亏或者少吃亏,根本上要研究市场和熟悉市场。这当然是很难的问题,非一般消费者可以做到和做好的,但是,如果能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方入手,还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下面笔者就结合一个实际案例简单介绍一下。

2022年8月,笔者的一位亲属孙某要购买一辆新能源家用汽车,向笔者咨询签订汽车买卖协议问题并特别提到,如果买到手马上就降价了或者是还没有提到车就降价了,在订立合同方面能否加以防范。我告诉他当然是可以防范的,但要对方同意签订这样合同才行。于是,我向他介绍了合同“报价条款”的知识。孙某在在光顾了多家4S店后,最后和某4S店签订的《汽车订购协议》,订购了某品牌一款热销车型,除约定价款、定金以及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对其中的价格条款还特别约定“在买方按约定提车之时如果遇到生产厂商对相同车型价格进行调整的,按新价格计算,但是提高价格的除外。如果因价格变化买方不同意继续购买的,卖方保证退回买方交付的全部定金并不承担其他责任。”孙某在按约定的2022年11月中旬提车时,发现其购买的该品牌和型号的车辆生产厂商的价格果然进行了调整,下降了1.2万余元,且在某些方面的性能也所有提高。开始,卖方4S店不同意将退回1.2万余元,说没有这样的先例等。

但是,几经交涉还是给孙某减少了1万元。笔者也向他指出,可以和卖方打官司要求减少1.2万元,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但孙某怕麻烦,也就向卖方进行了让步。其实,卖方所以“让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合同效力的约束,实际上也并非真正的让步,从履行合同角度即从合同为标准的角度来说,卖方还是利用消费者怕麻烦的心理,赚了一点小便宜的。

其实,作为买方不但可以利用合同的“保价条款”之类的条款保证其购买的商品不会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也可以利用该类条款购买在短时间内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例如,某商品房销售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中称,其所售卖的商品房保证不高于同地区的同各类型的房屋价格,如果在两个月内该类型商品房销售价格下降的,卖方保证就高出部分返还买方等内容。此时,只要买方坚持将上述条款写进合同条款之中,如果约定的情形真的出现了,则义务方就应当按该约定履行其义务。当然,即使卖方没有在其广告和宣传中承诺这方面的内容,如果买方坚持要将这样的内容纳入合同,不少卖方也是会同意的。因为在如今商品销售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只要卖方有少许的盈利甚至是不赔的情况下,也是尽量会使买方满意的,这乃市场规律使然。但即使是市场规律的存在,也仍然靠有心人的努力和坚持。不知大家以为然否?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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