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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現出借不屬于民間借貸

法院最新判決:信用卡套現出借不屬于民間借貸

簡要案情

王某和鄭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鄭某以承包工程資金緊張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現後,又以現金、微信轉賬和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出借給鄭某10萬元,雙方在2019年6月1日對賬後,鄭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萬元。鄭某多次以各種理由承諾還款,但一直沒有償還,王某遂訴至法院。

信用卡套現出借不屬于民間借貸

審理經過

法院在對借款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原告自認向被告鄭某出借的資金來源是通過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資金獲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現後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傳遞被告套現出借兩種方式,出借金額包括了套現本金及手續費。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12月6日對雙方借款數額進行對賬,雙方均認可截止2018年12月6日,被告鄭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的金額為9.5萬元,并在對賬明細表中簽字确認。

信用卡套現出借不屬于民間借貸

法官說法

首先,原、被告之間并不構成民間借貸關系。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向特約商戶購物或者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是以民間借貸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現方式出借款項,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額度系銀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錢款,持卡人在消費透支前對該額度并沒有所有權,隻有在持卡消費時,持卡人與發夾銀行之間發生了借貸法律關系。

其次,信用卡套現屬于違法行為。大陸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POS)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可見,不能夠通過刷卡套現,也不能夠通過刷卡出借貸款。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表面上是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将款項出借給被告,而實際上原告是通過信用卡套現這些款項後再出借給被告,這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屬于無效法律行為,雙方基于違法行為立寫的借條,也屬于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故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限制力,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即鄭某應當返還王某的财産9.5萬元。

綜上,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向特約商戶購物或者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是以信用卡套現出借不屬于民間借貸,但借款人應當向出借人返還因該出借行為取得的财産。

信用卡套現出借不屬于民間借貸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限制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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