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郭曉東:金元首領官制度刍議|202404-83(總第2696期)

作者:喜慶的陽光khq

以下文章轉自史學月刊,特此緻謝。

郭曉東:金元首領官制度刍議|202404-83(總第2696期)

郭曉東,曆史學博士

河南師範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

摘要:首領官是元代中央、地方官府主要屬官的統稱。其制發端于金代,形成于元代。金代首領官分布于尚書省、樞密院及其派出機構行尚書省、行樞密院等官署,但這些機構的都事等吏職則不屬于首領官。首領官系“首領吏員”之義,産生于官吏界限模糊、吏員地位提升的背景之下。“首領官”稱謂的出現不晚于金代中期,但至金末才具有制度化趨勢。金代首領官的設定大抵局限于中央機構,未及地方官府。元代首領官制度的确立以忽必烈稱帝、推行漢法為背景,繼承了金代首領官職位,同時受金朝吏制和大蒙古國汗廷必阇赤及地方幕僚制度之影響,都事等升為官職,都目等吏職亦同其一道稱為首領官。由此,元代形成了系統的首領官制度。首領官制度對宋代以降的中央及地方僚屬系統進行了全面改造,改變了傳統四等官制的外在形式及内部運作形态。

關鍵詞:金代;元代;首領官;屬官;四等官制

12—14世紀由北方民族建立的金、元兩朝,對中國曆史走向具有重要影響。政治制度上,金元中樞的一省制、地方的行省制等新舉措豐富了唐宋制度文明的内涵,直接影響了明清制度的發展。首領官制度即是其中之典型。首領官是元代中央、地方官府主要屬官的統稱。以“首領官”名屬官,始于金代,元代繼承并發揚光大,正式确立了首領官制度。無論在職位構成還是制度運作上,首領官都與宋代屬官明顯不同,其植根于金、元特殊的政治、文化背景,較深刻地改變了宋代以降的僚屬系統及行政運作模式,亦是明清僚屬系統建構的重要淵源。

金代首領官職位包括尚書省左右司郎官、樞密院經曆等,大概由于“首領官”稱呼隻是零星出現,故沒有引起學者的廣泛關注。許凡首次提出金代“首領官”這一概念,頗有開創之功,但沒有專門、深入的論述。關于元代首領官的學術積累遠多于金代。許凡系統考察了元代首領官的範圍、職責、來源、晉升特點及作用等,奠定了該領域的研究基礎。其他成果則主要探讨元代各級官府首領官在政務處理或官僚機構運作等方面的角色,已經較為深入和透徹。

前賢探索的成就非常突出,但也有一些薄弱之處:第一,對金代首領官的産生、運作及蘊含的制度意義還缺乏關照;第二,對金、元首領官之間的演進線索,元代首領官制度的确立過程及影響因素有所忽視;第三,對金元首領官的讨論較局限于金元,某種程度上缺乏将其置于宋代以來僚屬系統之下考察的思路。鑒于此,本文将從上述三點出發,對金元首領官制度試陳管見,以期對相關問題的研究有所裨益。

金代首領官的職位構成

“首領官”作為金朝首創的一種僚屬官稱,在金代尚處于萌芽與初步發展狀态。相關史料記載不多且重複度較高,完整考察其職位構成具有難度。目前來看,金代首領官主要包括尚書省左右司郎官(郎中、員外郎)、樞密院經曆、行尚書省左右司郎官及行樞密院經曆等。

首先看尚書省首領官。《金史·百官志》“記注院”條載曰:“修起居注,掌記言、動……貞祐三年,以左右司首領官兼,為定制。”貞祐年間“兼帶修注官”的正是左右司郎官,由此知左右司郎官為首領官。具體事例亦可證明之。貞祐三年(1215年),監察禦史許古“遷尚書左司員外郎,兼起居注”,即以左司首領官兼修注官。《金史·白華傳》亦稱右司郎中白華為首領官。《金史》以上記載可與其他文獻互證。《歸潛志·錄崔立碑事》載,金末崔立舉城降蒙時,劉祁被喚至左司禮房,“省掾曹益甫引見首領官張信之、元裕之二人”,商議為崔立立碑事。張信之時任左司郎中,元裕之即左司員外郎元好問,二人皆稱首領官。同書《錄大梁事》,也稱左司郎中楊居仁為首領官。另據《汝南遺事》記,金哀宗曰:“近侍,腹心也,禦史,耳目也,兼是二者,非宰相、首領官乎?宰相大臣事或有所不知,知之者惟左右司官耳。”金代左右司的官職為郎官,故“左右司官”即左右司郎官。可見,尚書省首領官為左右司郎官。

尚書省首領官有時簡稱“首領”。《汝南遺事》載,天興二年(1233年)六月,金哀宗向他人叙說蒲察官奴之亂中前左右司郎中王大濟的失職行為,随後說:“朕非不能殺之,第以河朔相從首領數人皆不反,獨大濟存焉,故隐忍至今,授以散職。”其下小注雲:“左右司郎中(内)族訛可,字進德。君冕,名兖,崇慶進士。完顔胡魯剌,字仲亨,與進德皆省令史出身。皆死于滿城之敗。”滿城事,即蒲察官奴之亂。天興二年三月,元帥蒲察官奴以忠孝軍作亂,殺宰執以下官員三百餘人,軟禁金哀宗。“訛可”即完顔訛可,“兖”即張兖。二人與完顔胡魯剌此時皆任左右司郎官。可見金哀宗所言“首領數人”即包括王大濟、完顔訛可等在内的尚書省左右司首領官,“首領”是“首領官”的簡稱。金人呂貞幹所撰王元德墓志亦曰:“朝日舊以左右司首領奏事至,時顯宗(按,即世宗朝監國太子)命殺其禮,以都事啟禀。”此“首領”亦即首領官,指左右司郎官,不包括都事。

據《金史·百官志》記載,尚書省左右司設郎中、員外郎、都事等職。既然左右司郎中、員外郎為首領官,那麼左右司都事為何不是首領官?其與郎官有何本質差別?這不僅關涉金代首領官的性質,也關乎元代首領官制度的确立,實有考辨之必要。

唐宋以來,都事一職一定程度上有着介乎官、吏之間的性質。在唐代,都事帶流内官品,但由于在人選、職掌方面與流外胥吏關系密切,故被時人視為胥吏。宋代的都事仍帶流内官品,但在制度上則被歸入吏職。将唐人觀念中的吏職制度化,是宋代的新變化。金代都事的職位屬性如何?《金史·百官志》載,左右司分設“都事二員,正七品”。由此來看,都事在金制中似為官職。不過,同書《選舉志》則曰:“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書省令史、覆實、架閣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長副、檢法、知法、院務監當差使及諸令史、譯史、掌書、書史、書吏、譯書、譯人、通事,并諸局分承應有出身者皆為流外職。”這句話的意思是:帶品官(即散官)者擔任這些職務的,都屬于流外人員。據此,都事又呈現出流外屬性。都事為流外職的記載還見于他處。大定二年(1162年)五月朝參禮規定:“七品已下流外職,遇朝日亦不合入宮。如左右司都事有須合取奏事,乃聽入宮。”可知左右司都事屬于“七品已下流外職”中的一種。

對于上述問題,陳昭揚《金代流外職及其人員資格》一文多有探讨,相關觀點如下:《金史·選舉志》中品官所充諸職确為流外職,流外職分有品(都事、主事等)、無品(省令史等)兩種,但盡屬吏職。與此對應,流内則皆為官職。這是沿用了唐宋吏職可以有品的做法,但有品吏職卻全部被降為流外職。“将職務的流内外與官吏等兩大屬性的區隔邊際加以對齊,或許也正反映了唐宋以來官吏鴻溝漸深的發展趨勢”。由該研究可知,金代都事的屬性是流外吏職,《百官志》所載其官品乃是受唐宋都事有品之制影響的結果,不意味着其為流内官職。不過,“官吏鴻溝漸深”的說法恐需斟酌。雖然金代流内/官與流外/吏的制度分野較為清晰,但現實中二者的界限具有模糊性,這在都事、主事等進階吏職之上展現得尤為明顯(詳後)。應該說,官吏分途至金代已經得到有效扭轉。是以,金代官與吏的鴻溝并非加深,而是彌合了。但都事由唐宋制度中的流内職變為金制中的流外職,其定位似乎出現了下降。這于省令史上也有反映:省令史在唐、宋制度中分别為流外官職、流内吏職,在金制中則為流外吏職,即變為純粹的吏職。筆者認為,都事等的地位看似“下降”,但從官吏界限模糊的角度看,其地位顯然是提高的。該問題所涉較為複雜,有待日後進一步考察。

總之,金代左右司都事與左右司郎官在制度上具有本質差別,前者雖帶品級,但職位屬性卻是流外吏職。正是由于與郎官在流品内外、官吏職屬上的差異,左右司都事未被納入首領官職位範疇。可見,金代首領官的性質應是官。同理,主事、知事、管勾等雖有品級,但亦是流外吏職,也不屬于首領官。《中國曆史大辭典》“首領官”條所載“包括經曆、都事、主事、知事”等在内的首領官,“金、元遍設于各級衙門”的說法還需精确。該描述适用于元代(詳後),但不完全符合金代的情況。

其次看樞密院首領官。據元好問記載,金哀宗即位前曾長期任樞密使,以趙思文為樞密院經曆。趙氏後來轉任節度使,此時哀宗已即位,軍士議論曰:“節度,今上控制樞府時首領官也,我曹不可輕犯。”可見經曆即樞密院首領官。天興元年(1232年)四月,“并樞密院歸尚書省,以宰相兼院官,左右司首領官兼經曆官”。樞密院經曆與左右司郎官職掌相近,皆為首領官,故具備兼任的條件。

最後看行尚書省、行樞密院首領官。《汝南遺事》載,天興二年八月,“息州帥府報宋人對境,重屯軍馬,有窺息之意,乞益兵為備。诏權參政兀典、簽樞密院事婁室領忠孝軍三百、蔡州總帥府軍三千,行省、院事于息,以禮部員外郎溫迪罕喜剌、尚書省都事完顔嫩忒、戶部主事王英為首領官”。(抹撚)兀典、(完顔)婁室等行省、院于息州之事,《金史》哀宗本紀及完顔婁室傳中皆有記載,可為佐證。由《汝南遺事》記載可知,溫迪罕喜剌、完顔嫩忒、王英三人所任應為行省和行院兩個機構的首領官。金代行省設有左右司郎官、都事以及軍事僚佐經曆等職,都事屬流外吏職,故可從首領官中排除。鑒于尚書省左右司郎官、樞密院經曆稱首領官,且行省、行院皆設首領官,故大緻可以斷定,行省左右司郎官、行院經曆為首領官。也就是說,由尚書省及樞密院首領官衍生的行省、行院相關職位也屬于首領官。但行省經曆是否稱首領官不得而知。與此相似的,還有其他機構的經曆。如金代的元帥府、宣撫司(後改為安撫司)、統軍司和經略司等機構也設有經曆,這些是否也屬于首領官?由于史料阙如,現在還不能給出答案。這些經曆官在史料中連篇累牍地出現,然筆者尚未見到有稱“首領官”的記載。

可見,金代首領官主要分布于最高政務中樞尚書省、最高軍事機關樞密院及其派出機構行尚書省、行樞密院,“首領官”稱呼應系從前者延伸至後者。

金代首領官産生的背景與制度化趨勢

明确了金代首領官的職位構成,即可根據其中的特定職位考察首領官的産生背景等問題。金朝建立後,唐宋時期官吏分途、吏員地位低下的局面被打破,吏員尤其是進階吏員的地位明顯上升,官吏之間的界限模糊,這是“首領官”稱謂産生的背景。“首領官”最晚在金世宗朝就已出現,但曆經演化,直至金末才具有制度化的趨勢。

1.首領官産生的背景

“首領官”稱呼出現的具體年代不詳,就現有資料看,最早見于前引呂貞幹撰寫的王元德墓志中。該墓志撰寫于金章宗繼位的第二年,即明昌元年(1190年)。鑒于一種說法自産生至流行于社會需要一段時間,故可認為“首領官”應早于章宗朝出現,世宗朝或者更早當已有之。“首領官”的含義,史料中亦未明确記載。此處可參考一下元代首領官的定義。元代首領官系“首領吏員”或“吏員的首領”之義,筆者認為,金代首領官的含義應與之相同。首先,金、元政治制度具有較強的繼承性,元代首領官制度的直接源頭就是金代首領官(詳見本文第三部分)。其次,既謂“首領官”,就必然有存在于其下的被統領者,以金代首領官左右司郎官為例,其下屬是都事等吏員。是以,“首領官”的含義應是首領吏員或吏員首領。最後,從金代首領官的相關記載中也可窺見蛛絲馬迹。前引王元德墓志中“朝日舊以左右司首領奏事至,時顯宗命殺其禮,以都事啟禀”的說法,從側面顯示出左右司郎官是都事的首領(官)的事實。

唐宋左右司郎官和都事等的統屬關系與金代無異,為何唐宋郎官沒有“首領官”“首領吏員”等稱謂?唐代受官吏分途影響,都事為流外出身人的專任職位,其轉遷被局限于自身相對獨立且封閉的文書吏職系統之内。而諸司郎官則被唐人譽為“清流”之官,铨選嚴格,吏人多不能染指。宋代沿襲了唐代的官吏分途之勢,都事(堂後官)等作為進階吏職,雖被統治者委以重任,“但統治者總對他們抱有戒心,采取措施嚴加防範,使他們處于較低的政治地位”,士大夫不屑于去做吏職。而在元豐改制後,左右司郎官的選任實作了完全的士人化,成為“中高階朝官的清選要職與進身之階”。簡言之,唐宋左右司都事的政治地位較低,與郎官的身份差異明顯,後者很難也無必要被稱為前者的首領或頭目。

金代則不然,“諸宮護衛及省台部譯史、令史、通事,仕進皆列于正班”,士人、職官充吏現象非常普遍,官吏分途被打破。尤其是進階吏職,地位提升、權力加重,在選任、仕進等方面與官職呈現出一體性,兩者間的身份差異明顯縮小。這為首領官的誕生提供了條件,拟以左右司都事為例略做說明。從制度上看,唐宋左右司員外郎、都事分别為從六品、正八品,而金代左右司都事為正七品,品級較唐宋時期有所上升,更接近于唐宋的員外郎。這反映了金代左右司都事地位的提高。金代奏事權本為左右司郎官所掌,金顯宗監國時,“命殺其禮,以都事啟禀”,右司都事王元德“每事敷奏詳明,曲盡事理……公(元德)數被顧問,論議衮衮可聽。每召對,移日方出,其見知也如此”。金顯宗打破正常,以左右司都事掌奏事,看似偶然,實則是以該職地位提升為背景的。從政治行為來看,金代左右司都事的權力行使也較前代突出。世宗朝,王元德任右司都事,“有囚毆殺人者,公以為誤,執奏欲薄其罪,世宗曰:‘朕知故以鐵傷人,卿言誤何。’公頓首謝罪。良久,上複曰:‘卿論多寬如古人耳,宜從卿論’”,最終囚“得減死”。王元德就刑獄之事與皇帝辯論,反映了右司都事對政務處理的重要影響。這與隋唐以來文書吏喪失政務處理主動性的情形形成了鮮明對比。地位、權力的變化可能滋生了左右司都事擅權的弊端。章宗朝,尚書省遴選接待宋使人員,“令史周昂具數員呈請,左司都事李炳乘醉見之,怒曰:‘吾口舉兩人即是,安用許為?’命左右攬昂衣欲杖之,會左司官召昂去乃已,詈諸令史為奴畜。明日語權令史李秉鈞曰:‘吾豈惟棰罵,汝進退去留,亦皆在我’”。李炳意圖擅自選擇接待者、責罵令史等雖是醉酒時的行為,但次日醒酒後仍舊嚣張,自認為可以決定令史的去留。整個過程顯然屬于違制,似可視為都事政治地位提高所引發的不良後果。地位變遷還帶來了左右司官(即郎官)與郎官在選任、仕進方面的一體性。貞元二年(1154年)規定,左右司都事從“宮中出身、并進士、令史三色人内通選”;三年,“以監察禦史相應人取次禀奏”。見于史載的監察禦史,絕大部分都是進士出身。故從制度上看,左右司郎官的人選以進士為主。由《金史》列傳亦可看出,左右司都事的人選,除前期有女真人、契丹人出身的吏員外,其餘時期基本是清一色的進士出身者。這與左右司郎官的情形大緻相同。在金朝,出任左右司都事被視作仕途光明的象征。如張萬公,“為尚書省右司都事,朝廷知公始将大用矣”;商衡,“充右司都事,于是,朝廷知公蓋将大用矣”;劉中擢右司都事,“将大用矣”。以上所言非虛,金代曾任左右司都事的宰執有九位,都事之仕途遠勝唐宋。類似描述亦見于左右司郎官,如劉昂,“擢左司郎中,将大用矣”。由此知,無論在選任還是仕進上,都事與郎官都具有一體性。

概言之,由于金代左右司都事等進階吏職的政治地位大為提升,與郎官也無唐宋那樣較難逾越的身份鴻溝,二者的關系展現出金代官、吏界限模糊的特征。這當是“首領官”之名出現的大背景。同時,随着吏員在政務運作中作用的增強,設定首領官對其進行統轄或上司也被提上日程,故左右司郎官首次以“吏員首領”的面貌出現。這應是首領官出現的直接原因。

2.首領官的制度化趨勢

首領官雖至遲于世宗朝就已産生,但本文認為,其當至金末才出現了制度化的趨向。

其一,金朝典志對于首領官的記載集中出現于金末(主要是宣宗、哀宗兩朝),此前尚未見到。王元德墓志作于章宗明昌初年,由墓志可知是呂貞幹應王元德之子請托的私撰之作,很難代表官方話語。金末官方文獻中始見“首領官”。《金史·百官志》“記注院”條——“修起居注,掌記言、動……貞祐三年,以左右司首領官兼,為定制”的史源應是金朝官方檔案,其中明确記載了尚書省“左右司首領官”。還有兩則相對間接的史料。第一,《汝南遺事》載天興二年八月,“诏權參政兀典、簽樞密院事婁室領忠孝軍三百、蔡州總帥府軍三千,行省、院事于息,以禮部員外郎溫迪罕喜剌、尚書省都事完顔嫩忒、戶部主事王英為首領官”。這一記述可能直接或間接引自皇帝诏令。第二,《金史·白華傳》載,天興元年四月“十六日,并樞密院歸尚書省,以宰相兼院官,左右司首領官兼經曆官”。關于該傳的史源,有研究者“疑源出《宣宗實錄》及其他金末史料”。本文所引部分為哀宗朝事,從行文風格上看,與上引《百官志》“記注院”條中“以左右司首領官兼”頗為類似,有可能出自具有官方政令性質的資料。綜上可知,金末官方典制文獻中已記載有“首領官”且記載可能不止一次,這說明其一定程度上呈現了制度化的特點。

其二,從記錄頻次看,“首領官”共出現19次,其中金末以前僅一次,即呂貞幹所撰之王元德墓志,其餘18次皆見于金末。具體到左右司首領官,金末以前、金末分别出現1次、16次。一種官名使用頻率的高低,反映了其流行的程度。一般來說,流行程度則是該官名是否被制度化的重要風向标。

首領官的制度化趨勢,或與金末吏權上升有關。金末諸朝面臨内憂外患,“多故之秋,急于事功”,“吏習日盛,苛刻成風”,最終形成“吏權大盛”的局面。吏員“由郡轉部,由部轉台省,不三五年,皆得要職”。吏權的急速上升,對作為“首領吏員”的首領官當産生了一定的影響,後者的演進特征與吏權的強化似不無關聯。需要強調的是,金代首領官雖具有制度化的發展态勢,但這并不意味着其已經走向體系化、制度化。金代首領官的施行範圍仍大體限于尚書省、樞密院等個别中央官署及其派出機構,尚未涉及地方官府,覆寫面有限。首領官真正走向制度化與成熟是元代的事。

元代首領官制度的全面形成

金、元作為前後相繼的兩個北方民族王朝,在政治制度上具有較強的連續性。首領官方面,金代是元代首領官的源頭,元代沿襲了金代“首領官”的稱呼和職位,并将其發展成為普遍設于官僚機構的首領官制度。

1.元代首領官制度形成的背景

元代首領官制度的确立以忽必烈稱帝及行漢法為背景。前四汗時期,蒙古本位觀念過于強勢,漢式官僚制度體系尚未确立。中統元年(1260年)三月,忽必烈于開平(今内蒙古正藍旗)即大汗位,五月,建元中統。元朝宣告成立,中原王朝傳統官制建設提上日程。早在建元之前的四月初一日,為有效統治廣大漢地并利用漢地資源對決蒙古本部的阿裡不哥勢力,元朝模仿金朝尚書省的建制,設立了最高政務機關中書省。此後,随着樞密院、禦史台等中央官署及行省、宣慰司、路、府、州、縣等地方機構的陸續設立或整合、完善,元代内外諸司體系趨于完備。首領官制度應該就是在上述過程中不斷被推廣的。目前已知的元代路總管府“首領官”稱呼最早似見于至元元年(1264年)。

如許凡所論,“随着元代吏員作用的發揮,掌握案牍和約轄吏員的首領官必然加強,首領官制度也至為完善”。元代官吏分途局面終結,蒙古統治者“左儒而右吏”,吏能更受推崇,吏員的作用更大、地位更高,沿用萌芽于金代的管理吏員的首領官制并将其普遍推行,就變得很有必要了。

2.元代對金代首領官的繼承

金代首領官基本被元代所繼承,這主要展現在職位範疇上,即前者的職位範疇幾乎完全為後者所沿襲。前文提到,金代首領官職位包括都省左右司郎官,行省左右司郎官、經曆及樞密院與行樞密院經曆。元代行省不設經曆,可以不論,但樞密院及行樞密院經曆至元代依然屬于首領官,這點學界沒有疑義。稍有争議的是都省和行省的左右司郎官在元代算不算首領官。許凡認為,元代左右司員外郎雖統領文書事務,但“因它還有别的職任”,故不是首領官。言外之意,左右司郎中也非首領官。許氏所列元代首領官職位亦不包括都省及行省左右司郎官。該看法還可商榷。除了已有學者揭明行省郎官仍稱首領官外,從現有史料看,都省左右司郎官也應為首領官,論證如下。

第一,《元史·選舉志》載至元六年(1269年)随朝官考課制度雲:“左右司郎中、員外郎、都事,考滿升二等。”據《元典章·官員升轉月日》條載,大德元年(1297年)三月初七日中書省奏準:“‘俺省裡的左右司首領官,這的每月日滿了出呵,升二等委付來。今後月日滿了,則升一等委付呵,怎生?’奏呵,聖旨:‘那般者。’”該奏文所指當即上引至元六年随朝官考課制度,左右司首領官即指左右司郎中、員外郎等。這可以說明都省左右司郎官稱作首領官。第二,皇慶元年(1312年)十二月,都省就制定省部減繁格例問題,拟委任“左右司、六部等衙門文資官、首領官”具體辦理。次年二月,都省在奏文中亦提及此事由“俺衆省官、首領、六部官”協同處理。前一則資料中有“文資官”,而“文資正官”在元代公文中經常出現,且不乏與“首領官”并列的情況,如“行省委文資正官并首領官、吏”、“委文資正官、首領官,通行比較”等。可以認為,上述“文資官”應指六部等衙門的文資長貳正官(元代的長官、佐貳官,統稱正官),而“首領官”自然指正官以外的官員,故“首領官”的範圍應是左右司官及六部等的僚屬官。同理,“俺衆省官、首領、六部官”中的“省官”應為省正官,“首領”官為左右司官。第三,延祐七年(1320年)五月二十六日中書省奏:“‘大都省紮魯花赤、首領官、六部官、必阇赤人等不早聚,怠慢一般有。’麼道,大都省官人每說将來。”此時皇帝身在上都,中書省、“大都省”分别指上都中書省(分省)、大都中書省(留省)。“大都省紮魯花赤”即大都中書省斷事官。從公文中官職的排布來看,首領官應指左右司官。以上材料應可以證明左右司郎官确實在首領官範疇之内。

3.元代對金代首領官的發展

相比于繼承,元代對金代首領官更主要的是發展,即将其由尚書都省、樞密院等擴充至整個官僚組織的、完善的首領官制度。其表現有二:一是首領官職位的增加。如都事、知事、主事、管勾、都目、吏目、典史等原金代有品及無品吏職,皆被納入首領官範疇。同時,元代創設的照磨、提控案牍等也成為首領官。二是首領官設定範圍的普遍。如經曆,金代除個别中央官署(樞密院等)設定外,大體上局限于中央派出機構及戰時地方軍府(行省、行院、帥府等),便宜性、軍事性較強。元代經曆的設定遠較金代廣泛,擴及中央及地方諸多中高層衙署,涵蓋軍事、行政、監察及财賦諸系統。再如知事,金代地方行政官府中,除大興府設有該職外,其他未見設定,而元代路、府、州(上州)皆設知事。照磨、提控案牍則是元代新設職位,普遍設定于中央及地方機構。在此基礎上,元代完成了首領官由金代的萌芽狀态走向系統而完善的制度化過程,“首領官”正式以長官、佐貳官等正官以外一類新的官職名稱出現于制度當中。

就上述兩點表現而言,其中第二點屬于首領官職位的“量變”,第一點則涉及都事等的性質由金代吏職轉化為元代首領官的變遷,屬于“質變”。下面探讨這種“質變”是何以發生的。

都事、知事、主事、管勾等原金代有品吏職至元代升為官職,當是其成為首領官的重要因素。至元八年(1271年)二月元廷釋出的一道聖旨提到,都省、内台奉命議定公事稽遲處罰條例:“今後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三十日。若令史遲慢,斷決令史。說到檢正、都事、主事、經曆、知事以下官員遲慢,中事罰俸,三犯的決,大事但犯的決……”按,點校者指出,“說到”或系衍文。可見在元代官制中,都事等已成為流内官職。然而,從金到元的這一變化似長期為學界所忽視。它是相關制度長期運作的産物,大緻可從遠因和近因兩方面分析。

遠因可追溯到金朝制度的影響。前文已讨論金代都事在地位或權力、選任、前途等層面相較于唐宋王朝的重要變化,指出金代官吏界限模糊的特征。實際上,不止都事,金代主事、知事、管勾等進階吏職也不同程度地展現了上述特點。權限、地位方面,六部主事的特征比較突出。田曉雷指出,金代六部的政務處理體制為部—司—科三級,各分司的長官并非以往的六部郎官,而是主事。即主事地位提高、權限增加,承擔了原來郎官的部分職任。再看實際政治運作方面。明昌五年(1194年)二月,“命宣徽使移剌敏、戶部主事赤盞實理哥相視北邊營屯,經畫長久之計”。宣徽使為正三品,戶部主事與之一道作為主要人員經理邊防屯戍。貞祐四年(1216年)八月,百官集議更改券法,刑部主事王壽甯發表政見。承安五年(1200年)五月,章宗谕有司議拜儀,禮部官員認為“凡公服則用漢拜,若便服則各用本俗之拜”,禮部主事陳松的意見與之相左,認為“可令公服則朝拜,便服則從本朝拜”。平章張萬公同意禮部官員的意見,司空完顔襄認同陳松的看法。最終,章宗接受了完顔襄、陳松的建議。議定拜儀一事反映了主事對于政事的參與。綜上來看,主事在政務進行中的角色并非單純的吏職标簽所能概括。選任方面,主事等大量選用進士出身者,向官職看齊。如六部主事,“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旨不得拟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常例”。即大定三年(1163年)以後,主事基本選用進士。提刑(按察)司知事,見于史載的任職者多為進士,如抹撚盡忠、完顔寓、粘割貞皆如此。再看六部架閣庫管勾。刑部管勾,大安二年(1210年)“以主事各兼”。翌年,戶部管勾亦以主事兼之。前途方面,主事等由于選任進士出身者,突破了以往官吏分途的桎梏,仕途沒有限制,最高可出任宰執。學者統計了《金史》中擔任過主事的人員,指出其可遷至宰執、六部尚書等顯要職位,主事成為金代官員升遷的重要資曆之一,這是北宋不曾出現的情形。知事、管勾同樣如此,任職者的政治前途沒有上限。

出土官印也隐約可見金代官吏界限模糊。金末官印出土較多,其中有“知事之印”“行省都事之印”及“陝西路總帥府知事印”等。持有官印,大約可反映出金代進階吏職都事等超越于吏職之上的政治地位。

要之,金代都事、主事等雖受唐宋官吏分途的影響,在制度中被定為吏職,但其地位提高、事權擴大,在選任、前途方面與官職具有一體性,展現了官吏界限模糊的特點。元承金制,而且蒙古統治集團沒有官吏分途的觀念與束縛,于是金代都事等在制度中帶有的品級和官吏界限模糊的現實特色皆為元代吸收,而吏職定位卻被元代摒棄。在此基礎上,都事等終于在制度上成為官職。

都事等在元代成為官職的近因,則在于大蒙古國時期汗廷必阇赤制度與地方幕僚制度的發展。必阇赤為蒙古大汗位下怯薛執事之一,意為“文書官”。自窩闊台汗時期起,治理漢地的需要造成必阇赤(如大必阇赤耶律楚材)地位上升、權限增大,其所在的中書省“在一定範圍内行使了宰相機構的權力。耶律楚材等中書省官……已經具有大蒙古宰相的性質”。近來,有學者根據波斯文文獻《五族譜》未載窩闊台時期的大斷事官及《黑鞑事略》僅記耶律楚材、鎮海、粘合重山等必阇赤的事實,猜測窩闊台汗時期在汗廷行使主要行政職能的可能不是大斷事官,而是必阇赤。無論如何,必阇赤具有較顯赫的行政權力大體沒有問題。而都事等與必阇赤同為文書職位,後者的權力運作對前者職位屬性的塑造當有重要影響。此外,大蒙古國時期,中原地區無論是行政機構(燕京行尚書省及諸世侯的治下官署等)、行軍帥府(軍前行省、萬戶府等),還是諸王投下,皆大量招募儒士或精于吏事的漢人為僚佐。這些幕職中就有都事、知事等,沿襲的都是金朝官制職位。如韓仁神道碣中雲:“庚子歲,诏行台于燕,開幕府,選參佐,得良能為亟,用安侯薦,首聘公充尚書省都事。”庚子歲,即元太宗十二年(1240年)。僚屬佐政是前四汗時期中原各類機構運轉的突出特點,如《元史·申屠緻遠傳》載:“世祖南征,駐兵小濮,荊湖經略使乞實力台,薦為經略司知事,軍中機務,多所谟畫。師還,至随州,所俘男女,緻遠悉縱遣之。”萊陽人姜彧,以吏事明敏為濟南世侯張榮所知,“由府吏升充左右司知事,屬大數戶口,俾公分領一路”。加之蒙古國時期制度未立,上述職位與本機構的官職在性質上已基本融為一體。這應是它們進入元朝成為官職的前奏。

概言之,都事、主事等原金代有品吏職至元代升為官職,遠因可追溯到金朝官吏界限模糊的制度因素的影響,近因則是大蒙古國時期汗廷必阇赤制度與地方幕僚制度的發展運作。這些因素在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後推行漢法的過程中被吸收,都事等由此正式演變為官職。可以說,金代是都事等由吏職演進為官職的過渡期,元代則是完成期。《中堂事記》收錄有中統元年燕京行中書省(即中書省)官、吏名單,曰“左右司郎官八人”,下列郎中三人、員外郎三人、都事二人。可見自中書省設立伊始,左右司都事即被列入官職。既已成為官職,那麼與左右司郎官一道被稱作首領官便是很自然的事。主事、知事等的情況也大體同此。

金代無品吏職都目、吏目、典史等,進入元代後,典史依舊延續金代的屬性,為無品吏職;都目、吏目雖在個别衙署帶有品秩,但并非流内官,元代一般稱其為流外官,本質上仍被視為吏職。元代正式形成的照磨為流内官,提控案牍系帶品秩的流外官,同都目、吏目地位相似,被看作吏職。元代流外官的位置大體處于官、吏結合處。盡管如此,由于上述職位具有吏員首領、頭目的共性,故其同官職一道被确立為首領官。這反映了元朝對首領吏員的重視——雖為吏員,卻有官的稱呼。如前所述,金代首領官的性質是官,而元代首領官則兼跨官、吏,既包括都事、主事等官職,又涵蓋都目、吏目等吏職,是為二者的重要差別。這種轉變是首領官由金代部分高層機構向元代各級各類機構下移、擴散的結果。

首領官制度對宋代以降僚屬系統的改造

首領官制度的産生及運作深植于金元時期的政治、文化環境,與宋代的僚屬系統具有明顯差異。繼金代樞密院首領官于中央官府層面更張宋代樞密院屬官之後,元代路、府、州、縣首領官制度又對宋金地方屬官進行了全面改造。

1.首領官制度對宋代以來中央官署僚屬系統的改造

中央官署層面,金元首領官對宋代僚屬系統的改造,以最高軍事機構樞密院最具代表性。作為樞密院首領官的經曆,其制度于金代正式形成,并被元代承襲。

樞密院建置可追溯到唐中期樞密使與唐末樞密院的設立,五代、宋沿置樞密院。宋代樞密院屬官為都承旨、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領院務。若便殿侍立,閱試禁衛兵校,則随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蕃國入見亦如之”。大體說來,都承旨的職能包括上殿奏事與軍務文書的通進等。“承旨”之稱,應即源自于其“承宣旨命”的取旨職責,可稱其為承旨官。

關于金代樞密院屬官,《金史·百官志》所載反映的是宣宗朝以後的制度,此前的情況并不清楚。宋孝宗乾道六年(金世宗大定十年,1170年),範成大出使金國,所撰《攬辔錄》詳述了當時金朝的官制。然對樞密院,卻僅記“樞密院有使、副、簽書”,未言其他職位。據《金史·百官志》記載,樞密院長貳包括:樞密使、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樞密院事。同簽樞密院事下小注雲,“大定十七年增一員”。王曾瑜由此推測,海陵王時期可能隻設定了前三個職位。換言之,範成大所記意味着大定十年可能尚未設同簽樞密院事。結合“大定十七年增一員”之記載,似可推斷是職或設于世宗朝。而且筆者注意到,《攬辔錄》開列金朝諸司長貳、屬官甚詳,如在樞密院官職前,記有尚書省宰執及左右司郎中、員外郎,但不包括吏職都事;記六部長貳及郎中、員外郎,亦不包括吏職主事。可見,《攬辔錄》當是隻書官職而不書吏職,僅在叙述諸司官職結束後雲:“又有諸知事、主事、都事、典事等為吏職。”六部之後,又胪列樞密院長貳樞密使、使副、簽書,但未言屬官。盡管這種記載給人以金代樞密院沒有屬官的錯覺,但可以想見,樞密院不可能不設屬官,隻是目前難以稽考。

樞密院明确設定的屬官是金末的經曆。《金史·百官志》載樞密院有屬官經曆,下轄都事、架閣庫管勾等屬吏。但志文小注中樞密院經曆“興定三年見”的記載,則不是很準确。《金史》點校者認為,“興定三年”或當作“貞祐三年”。筆者通過考察,認為樞密院經曆設定于貞祐二年(1214年)至三年之間。綜合來看,是職設于宣宗朝應無問題。經曆始見于章宗泰和六年(1206年)的都元帥府和宣撫司,衛紹王大安年間設于行樞密院,宣宗貞祐年間複設于樞密院。經曆有專門的辦公場所經曆司,與下轄都事等構成了樞密院新的僚屬系統。

經曆制度與前代樞密院僚屬系統有何不同?宋代樞密院都承旨等掌取旨、奏事等,金代樞密院的這些職司似由判官而非經曆承擔。金代樞密院經曆的具體職掌未見諸史籍,但其下設都事,“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牍”等事,即收發、勾檢案牍,還設有架閣庫管勾,負責案牍的保管。都事、管勾都是案牍職位,經曆為其直系上司,且稱“首領官”,即意味着其為都事、管勾等吏員的首領。是以,金代樞密院經曆的屬性是案牍官。案牍官,是指其執掌圍繞案牍這一中心開展。元代包括經曆在内的首領官被稱為案牍官,金元在這方面應有延續性。

經曆作為樞密院經曆司之首,在總領庶務的基礎上參與軍機,輔助官長決策,地位較高。自設立之初,經曆就在院務決策中發揮着重要作用。貞祐三年八月“己醜,制軍府庶事樞密院官須與經曆官裁決,經曆議是而院官不從,許直以聞”。此時金朝正面臨着蒙古的嚴重威脅,因為早在該年五月,中都陷落,局勢急轉直下。強化經曆在軍事決策中的權力,大概出于制約院臣獨斷的考慮。正大二年(1225年)九月,武仙以真定來歸,“朝廷方經理河北,宋将彭義斌乘之,遂由山東取邢、洺、磁等州”。樞密院經曆白華建議及時鏟滅彭義斌。可見經曆廣泛參與軍機事務。由于在軍政上的輔弼角色,經曆與官長的關系密切,地位較高。如貞祐年間,宣宗超擢師安石為樞密院經曆,“時哀宗在春宮,領密院事,遂見知遇”。再如前揭趙思文,哀宗正大後期,以節度使兼亳州觀察使。亳軍素乏軍紀,“前政不能制”。但鑒于趙思文曾任樞密院經曆,與當時作為樞密使的哀宗關系當較為密切,亳兵憚于今日皇帝的威權,不敢冒犯思文。

經曆制度展現了金代對前代樞密院僚屬系統的改造,案牍官由此成為屬官,并在政務運作中扮演重要角色。這是首領官帶給金代政制的特殊影響。不過,首領官尚未在金代發展為普遍推行的制度,是以案牍官亦沒有在諸機構中廣泛地成為屬官,其政治地位因而受到制約。金代中央官署除尚書都省、樞密院外,尚未發現有以“首領官”命名屬官的,宋代以來的“四等官制”(詳見下文)應仍在運作。元代則不然,其不僅于樞密院沿襲了金代的經曆制度,更将金代的首領官制推廣至内外諸機構,案牍官得以全部成為屬官,在政務進行中的作用顯著增強。尤其在地方官府層面,首領官制度全面變革了宋金的屬官,傳統的四等官制出現了實質性變化。

2.首領官制度對宋代以來地方官府僚屬系統的改造

如前所考,金代首領官的存在範圍大體限于尚書都省、樞密院及其派出的行省、行院等機構,在地方官府中,金代主要繼承宋制,尚未出現“首領官”的稱呼。故本部分實際要論述的是元代首領官制度對宋金僚屬系統的改造。

(1)元代首領官制度與地方官府屬官的更革

唐、五代的地方行政系統,基本被宋代所沿襲。在此基礎上,宋代又對制度加以創造,形成州、縣兩級建制。宋代州級屬官由幕職官(判官、推官等)和諸曹官(錄事、參軍等)組成,縣級屬官由主簿、縣尉等組成。金代路、府、州、縣地方官府承襲宋制,屬官(幕職官)的構成包括不同等級或類别的判官、推官及主簿、縣尉等職,《金史·百官志》即謂“判官、推官、掌書記、主簿、縣尉為‘幕職官’”。

元代地方官府屬官與宋金差異較大。宋元之際的俞德鄰描述元代路(總管府)、府(散府)建制曰:“郡之大者曰路,次曰散府。路設總管府,府有達魯花赤,有府尹、同知、治中、府判,謂之路官。若散府則阙治中而不置。路官之次有經曆、知事、提控案牍,謂之首領官。若散府則虛經曆而不設。”這段話相對完整地叙述了元代路、府的職官建置,但有兩點不足:一是元代的路分上、下兩等,俞氏所言是上路,下路建置與上路的差別在于下路不設治中;二是元代路、府還設有推官。元初曾廢罷推官,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複置,上路“置推官二員,專治刑獄,下路一員”。府推官的設定可能在此之後。相對于前朝,元代路、府屬官的第一個變化,是首領官諸職構成了新的屬官。路、府達魯花赤以下至推官為正官(關于元代正官的淵源詳後),正官之下為首領官,即“路官之次有經曆、知事、提控案牍,謂之首領官。若散府則虛經曆而不設”。第二個變化,是判官、推官的佐貳官化,此由前一變化所決定。元人王祎曰:“國朝各路置總管府,其官屬自達噜噶齊(按,即達魯花赤)、總管以至推官,皆聯銜署書。”元代屬官無判署權(詳後),這意味着首領官成為新的屬官後,判官、推官已不再被歸為屬官,而是與達魯花赤、總管、同知等被視作同一類性質的官——正官。正官包括長官、佐貳官,而判官、推官即屬于佐貳官。州、縣官府大緻同樣遵循上述變遷路徑。元代知事、提控案牍、吏目、典史等首領官構成新的屬官後,州判官、縣主簿、縣尉被升為佐貳官(正官)。以上首領官中,路總管府的經曆、知事是流内職,其餘皆屬流外職。屬官包括流外職,這也是元代僚屬系統與前代的不同之處。

上述屬官的變化過程,可能還伴随着判官、推官等事權的轉變,學界對首領官制度與這一轉變之間的關系關注得不夠,以下試做補充。

宋金時期,作為屬官的判官、推官等承擔了大量的政務處理職能,職司範圍廣、權力大。宋代幕職“掌助理郡政,分案治事。其簿書、案牍、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凡郡事與守、倅通簽書”,權力也比較顯赫。進入元代,判官等的屬官事任逐漸被首領官侵奪,是以其雖升為佐貳官,但實際政務權力卻相對弱化。元朝平定江南後,随着首領官制度的推廣,地方官府的判官、推官等甚至一度被廢除。《至順鎮江志》載:“前代(按,指宋代)設判官、推官、知錄、司理、司法、司戶謂之六曹官,蓋以書拟群事也,歸附後悉罷之。凡總管府,設經曆、知事、提控案牍兼照磨承發架閣三員,曰首領官,以掌六曹之務。”從中可見首領官制度與判官等被廢止的因果關系。後由于現實需要,元廷又設定了判官、推官,但其職權或職任性質已與以往有别。元人程端學雲:“治中于郡事無所不統,然上有監守,下有佐屬,有僚寀。律凡當署,自下而上,則寮寀拟成牍以上,判官署,治中乃署,而又總裁于守若監。為治中之職者,雖無所可否,可也。”“佐屬”“僚寀”分别指判官、首領官。這段話勾勒了治中一職相對“尴尬”的處境:治中雖名義上職權廣泛,但屬官事務已由首領官侵奪,後者擁有政務的具體操作權,達魯花赤、路總管則擁有最終裁定權,治中在政務處理過程中的權力行使空間比較有限。上述處境顯然應該也是适用于判官的。王恽任平陽路總管府判官時,描述其職任曰:“至扶筆剖斷,一定于上官,僚若無所事。”“僚”即指判官。實際上,其“若無所事”的狀态不光是長官權勢顯赫造成的,與首領官接管了屬官工作也當密不可分。

權力變化以後,判官的職掌走向值得注意。《元史·百官志》載,下州判官“兼捕盜之事”。不過,并非僅下州的判官兼領捕盜。已有研究表明,此制施行的範圍是中州與下州,且這些州多沒有屬縣,故判官直接兼領鄉裡捕盜之事有其必要性。這大約是該制推行的直接原因。至于推行的背景,筆者認為與首領官應不無關系。判官因為屬官權力受到剝奪,相對事閑,才有可能被安排去兼管捕盜。吳澄曰:“縣有尉,職捕賊,舊矣。州之判官,職如尉,國朝制也。”差別于前朝,元代州級官府屬官以首領官為中心,這一變化當為州判兼領捕盜的制度運作提供了條件。

推官的情況與判官類似,其事權也因首領官制度的運作而與宋金時期不同,表現為職掌的專職化。宋金時期的推官雖是司法官員,但并非專掌刑獄,也兼理其他政務。元代推官則是“獨專刑名”,與前代推官有很大的差別。宋金時期的推官作為官府屬官,與判官一樣,需處理所領諸曹事務,事繁任重。到了元代,在首領官侵奪其屬官權力後,推官無須過問龐雜政務,得以專理刑獄。

首領官制度對縣尉的權力行使也有影響。首領官的存在使元代縣尉擺脫了屬官的身份,雜務的減少,使其捕盜職掌專職化。薛磊指出,元代縣尉專職捕盜,被占役的情況較前代減少,主要得益于首領官制度的完善。縣級首領官典史承擔了大部分官府差遣的事務。

(2)元代首領官制度對宋金地方官府四等官制的改造

“四等官”是隋唐時期絕大多數政府機構普遍實行的組織原則。按政務處理過程中地位與作用的不同,官吏隊伍被分為長官、通判官、判官、主典四個層次。“判官負責具體的判案工作,分工處理相關政務,通判官一般系副長官,負責協助長官對于判官的斷案作出裁定,而長官則對政事作出最後的決斷,至于主典,則主要協助判官辦理文案,協助判官判案”。宋代官府運作雖甚少提及四等官,但長官、佐貳官、幕職官及諸曹官、吏員的劃分,實際上也形成了四等官制。可見宋代四等官的外在稱謂(主要是第三、四等官)出現了變化。金朝與宋代類似,如路總管府,其長官都總管“總判府事”,同知都總管等佐貳官“掌通判府事”,總管判官、府判、推官等幕職官分掌兵、戶、禮、工、刑諸曹案事,再往下是其他屬官、吏員。長官、佐貳官、幕職官、吏員構成典型的四等官體制,盡管金朝沒有這樣明确的稱呼。吳宗國即認為,唐以後雖沒有“四等官制”的提法,但唐代四等官制的模式卻為後代所延續。

随着元代屬官的更新,原宋金時期地方官府的四等官體制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首領官制度從外在形式及内部運作形态上打破了四等官制。外在形式上,首領官成為屬官後,取代了宋金的幕職官,與長官、佐貳官及吏員構成新的四等官。更重要的在于運作方面,四等官體制下作為第三等官“幕職官”的諸判官、推官等是分領六曹、統領吏員的屬官,在此基礎上判押各自所屬文案,為佐貳官通判與長官總判提供協助。一方面,作為首領官的經曆、知事等仍承擔着以往屬官的基本職能:負責本機構日常事務,節制諸曹吏員,為長貳決策拟定政務處理草案等。另一方面,經曆等與以往的判官、推官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後者在政務處理流程中分曹判案,具有判署權,亦即裁決政事、在公文中簽字畫押的權力。而元朝官府實行圓議連署的政務處理方式,經曆等雖權力較重,在圓坐議事前拟定議事草案且參加圓議,路經曆、知事還具有重要的議政之權,但在圓議結束後的文書簽押環節中,其不能參與署名畫押,該權隻屬于正官。如王祎所言,“國朝各路置總管府,其官屬自達魯花赤、總管以至推官,皆聯銜署書”。程端學描述路總管府亦雲:“律凡當署,自下而上,則寮寀(按,即首領官)拟成牍以上,判官署,治中乃署,而又總裁于守若監。”葉子奇《草木子》曰:“元路州縣各立長官曰達魯花赤,掌印信……判署則用正官。”這些都證明經曆等沒有判署文案的權力。那麼它們屬于什麼性質的職位呢?實際上,“首領官”的含義——“首領吏員”或“吏員的首領”——已經揭示了經曆等職的屬性。吏員的基本職掌是案牍,作為吏員頭目,首領官的本質屬性即是案牍官。如《元典章》雲,“各處經曆、知事、提控案牍、都吏目、典史人等,俱系專管案牍人員”。由宋金判官、推官等到元代經曆等首領官之性質的變遷可以看出,前者系四等官中的“判官(幕職官)”兼掌案牍事務,本質是政務官;後者不屬于“判官”,而是以文牍簿書為本職的案牍官。許凡曾指出:“由于首領官的大量存在,使封建官府中掌政務的官和掌案牍的官相脫離,從政治制度發展史角度分析,這不能不是一個值得注意的變化。”這一認識應該說是頗有見地的。

至此,元代首領官對前代地方官府四等官制的改造情況已大緻明晰:其一,繼宋金第三等官“幕職官”取代唐朝第三等官“判官”之後,元代“首領官”又取代宋金“幕職官”,四等官的外在形式再次出現變動。其二,元朝圓議連署的政務處理模式導緻“首領官”與“幕職官”的性質不同。後者是具有判署文案權力的政務官,前者則不具備該權力,是典型的案牍官。另外,宋金的“幕職官”具有判署權,其與長官的“總判”、佐貳官的“通判”,主要差別應在于其屬于“分判”,但三者的性質大體是一緻的,即都屬于擁有判署權的群體。“首領官”則不然,其沒有文案判署權,大概也是出于此原因,其未被稱為“判官”。但由于它案牍官的特點而成為吏員的首領或頭目,由此與吏員成為性質基本相同的職位。換言之,在宋金的四等官制下,“幕職官”與長官、佐貳官具有同質性,而在元代官制體系中,“首領官”與吏員具有同質性。

還需留意的是,元代各級官府官吏分正官、首領官、吏員三級。李治安認為,三層級的編組方式帶有蒙古草原舊俗的印痕,“把正官、首領官、吏員,比附為蒙古草原的那顔、必阇赤長、必阇赤,大抵說得過去”。這一編組結構與宋金的四等官稍有差別,但就本質而言,正官是包括長官與佐貳官的,故四等官的基本形式仍然存在。正因如此,元人筆下也有長官、佐貳官、首領官、吏員的分法,如張養浩雲,“今夫上而朝廷,下而郡邑,其設官也,有長焉,有貳焉,有幕屬焉,有胥史焉”。是以,上述兩種劃分方式并行不悖,而以前一種為主流。

結 語

首領官制度是金元首創的全新的僚屬制度,産生于唐宋以來根深蒂固的官吏分途之桎梏被打破、吏員的地位提高及政治作用愈發顯著的背景之下,展現了北方民族王朝的制度建設對中國古代政治文明的影響。是制肇始于金,成熟于元,亦較典型地反映了金、元兩代政制的繼承、發展與演進。首領官雖在金朝出現,但未普及,故在金制中影響有限。如前輩學者所言,“由于金朝一直實行科舉,版圖又小于元朝而僅限于北方等情況,使金朝的首領官制度遠沒有元朝完備”。金朝雖扭轉了官吏分途的局面,但統治者大部分重儒,推崇科舉制,這使得吏員的地位與作用仍被限制于一定範圍之内,與此直接相關的首領官系統因而未能完全發育起來。元朝統治者重吏,吏員出職成為主流铨選制度,吏員在政治中扮演的角色遠非金朝所能比。而金代首領官的運作無疑為其提供了借鑒,在取法金制的基礎上,大一統的元朝适時地将首領官推行至整個官僚組織,萌芽于金代的首領官制度至此邁向成熟與輝煌。

在元代首領官制度确立的過程中,金代首領官及吏制的運作與大蒙古國時期的必阇赤制度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元代首領官是以表現出蒙、漢(金制)雜糅的特點。首領官系統未能在金代有效發育,故金朝官府的組織原則仍大抵因襲宋代的四等官制,元代首領官走向制度化,不僅在外在形式上變易了宋金時期的四等官,更由于蒙古特色的圓議連署的政務處理模式而在内部運作層面深刻地改造了後者。從這一點來看,首領官制度一定程度上又是元代“内蒙外漢”二進制政策及政治文化的展現。

原文載《史學月刊》2024年第4期,注釋從略。

END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