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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自治區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釋出

作者:新疆網

  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記者王璇

   4月20日,2024年全國知識産權宣傳周活動新疆分會場活動在新疆大學(博達校區)啟動,現場釋出了2023年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知識産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人民法院判決烏蘇某酒業有限公司、河南某酒業有限公司侵害注冊商标專用權糾紛、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2023年2月28日,原告新疆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被告烏蘇某酒業有限公司、河南某酒業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烏蘇”商标專用權。經審理查明,烏蘇某酒業有限公司未經注冊商标專用權人新疆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的許可,在其經營的同一種商品啤酒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其行為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犯。河南某酒業有限公司為烏蘇某酒業有限公司生産和罐裝涉案侵權産品,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涉案“烏蘇”啤酒在全區範圍内知名度較高,顯著性較強,烏蘇某酒業有限公司、河南某酒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烏蘇”啤酒名稱、包裝、裝潢等相近似的辨別的行為屬不正當競争,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023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烏蘇某酒業有限公司、河南某酒業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新疆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烏蘇”商标專用權行為,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

   案例二:檢察機關辦理新疆某數媒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2021年3月,新疆某數媒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通過微信聯系圖書經銷商,購入米小圈系列、《三體》等圖書,并通過新疆某數媒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疆來親子”和“疆來童書”網絡平台對外銷售。經相關著作權人認定,涉案2172冊出版物為盜版書籍,價值6.02萬元。2022年6月,烏魯木齊市公安機關以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經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追加移送涉案企業新疆某數媒資訊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對新疆某數媒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經銷盜版圖書、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根據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事實和情節、認罪認罰以及通過合規整改等情況,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向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遊局提出對該涉案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案例三: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查處某影院放映侵犯著作權作品案

  2023年8月31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某商城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烏魯木齊市某影院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經查,當事人使用某影音科技(廣州)有限公司提供的點播系統,放映某影片,既未驗證著作權相關資訊,也未經該影片發行人許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行為。2023年11月17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遊局對烏魯木齊市某影院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自治區黨委宣傳部)

  案例四:巴州若羌縣公安機關查處孫某等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4月20日,巴州警察局在若羌縣依吞布拉克檢查站,截獲1輛裝載疑似侵權假冒商品的牽引貨車,查獲疑似假冒阿迪達斯、耐克、LV、鳄魚等13個品牌襪子32萬餘雙,若羌縣警察局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大隊依法立案偵查。經委托上述13個品牌商标權利人鑒定,32萬餘雙各類品牌襪子均屬侵權假冒商品,貨值以市場價計算3000萬餘元。巴州警察局食藥環分局牽頭,抽調網安、技偵、法制等警力組成聯合專案組,奔赴浙江、遼甯等地,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孫某、秋某某、邱某3人,并一舉摧毀了制售侵權假冒國際品牌商品犯罪的鍊條,搗毀制假窩點2處,現場查獲侵權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品牌襪子近7萬雙。2023年8月3日,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孫某以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标的商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對犯罪嫌疑人秋某某和邱某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移送至若羌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自治區公安廳)

  案例五:伊甯縣農業農村局查處鄧某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

  2023年7月14日,伊甯縣農業農村局接到某種業公司投訴,伊甯縣愉群翁回族鄉某村鄧某代繁的玉米品種親本與該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THD28、TH22A均相同。調查發現,鄧某代繁230畝玉米種子涉嫌侵犯該種業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經與鄧某積極溝通,鄧某系初次開展玉米制種代繁,個人不了解植物新品種權相關知識,流轉承包了230畝地進行玉米制種。伊甯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向鄧某詳細宣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侵權制種玉米全部粉碎用于青儲,并積極與品種權人達成和解。(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案例六 :喀什地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查處馬某某涉嫌侵犯圖書著作權案

  2023年8月25日,喀什地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檢查喀什市某托運部時發現,該托運部存放大量教輔材料。經查,當事人馬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印制、銷售侵權盜版圖書近7萬冊,涉案金額165萬元。目前,該案件已移送當地公安部門偵辦。該案系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産權檢察辦公室、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文化和旅遊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局5個部門聯合挂牌督辦的重大案件。(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案例七: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查處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化肥案

  2023年1月3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哈密市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化肥情況依法進行核查時發現,該公司店内及庫房共有“海法鉀寶”原裝進口複合肥268袋(規格為25kg),産品正面包裝上印有“MULTI-NPK”商标,産品背面包裝印“HAIFA®MULTI-NPK”商标。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從烏魯木齊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海法鉀寶”原裝進口複合肥10噸,貨款合計10.5萬元,同時提供購貨合同及票據等資料。經委托注冊商标專用權人鑒别,涉案“海法鉀寶”原裝進口複合肥不是權利人生産的産品。某農資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2023年2月28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依法作出責令某農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将供貨商烏魯木齊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相關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

  案例八:昌吉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處理“一種滴灌帶回收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2023年8月15日,請求人何某某向昌吉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提出“一種滴灌帶回收機”(專利号:ZL201821225074.5)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唐某某生産、銷售、許諾銷售與其涉案專利相同的滴灌帶回收機,侵犯了請求人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經審理查明,請求人何某某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法律狀态有效。經分析比對,被請求人生産的滴灌帶回收機的技術特征全面覆寫涉案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其生産、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産品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昌吉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唐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

  案例九: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查處侵犯“庫爾勒香梨”地理标志證明商标專用權案

  2023年9月11日,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執法人員檢查庫爾勒市某紙箱包裝廠時發現2000個白色紙箱,正面印有“庫爾勒香梨”字樣,左上角印有“庫爾勒香梨及”。經查,“庫爾勒香梨及”是1996年取得地理标志證明商标,注冊人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庫爾勒市某紙箱包裝廠未經注冊商标專用權人授權,委托烏魯木齊市某公司印制印有庫爾勒香梨的彩面,并加工制作香梨紙箱和銷售的行為,侵犯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地理标志證明商标專用權。庫爾勒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二款、《商标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産權局〉)

  案例十:烏魯木齊海關查獲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汽配件系列案

  2023年3月,烏魯木齊海關所屬霍爾果斯海關連續查獲3批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申報出口的機油濾芯、軸承等汽車配件,涉及“TOYOTA”“KIA”“FAG”等知名品牌。烏魯木齊海關迅速啟動侵權風險聯合研判機制,對布控指令進行動态調整和評估,確定指令的針對性和有效性,2023年全年查獲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汽車配件19931件,價值68.36萬元,烏魯木齊海關作出沒收全部侵權商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烏魯木齊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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