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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勇 任海月|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革新及其法治保障

作者:上海市法學會
單勇 任海月|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革新及其法治保障
單勇 任海月|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革新及其法治保障
單勇 任海月|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革新及其法治保障

基于數字時代技術與組織的互構邏輯,水域違法犯罪防控呈現出鮮明的技術治理轉型。技術治理革新的特殊性在于以資料控制為治理手段、以平台化為組織整合特征及以事前防範為轉型方向。“江河戰略”與“數字化戰略”融合互通的機遇和挑戰并存。機遇展現于“技術形塑組織”和“組織吸納技術”帶來的犯罪治理模式更新和犯罪治理技術更新。挑戰則征表為資料偵查權力不當擴張侵害公民個人資訊權、公衆參與的形式和機制羸弱以及預測性算法精準度有限可能造成算法侵害。是以,将資料控制作為治理手段的同時,需建構資料偵查全流程控權機制以限制不斷擴張的偵查權力;在通過平台進行組織整合的過程中,充分調動象征性資源和結構性資源,動員公衆實質參與治理;在水域違法犯罪治理前端防範轉型期,完善和落實申訴救濟機制、專家參與機制和循證機制以保證事前防範和公民權利保護之間的平衡。

單勇 任海月|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革新及其法治保障

2023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水網建設規劃綱要》,指出水生态風險防控是水安全防控的重點,要加強水網數字化建設,完善河湖生态系統保護治理體系。目前,水域違法犯罪造成的水生态損害、水環境污染等問題日益突出。技術治理從事前防控和事後打擊兩端發力,在水域違法犯罪整治工作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資訊技術提升了執法機關針對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水準。南京市警察局依托長江水域綜合治理應用系統,在2022年以來一年左右的時間内,破獲非法捕撈案件370多起、非法采砂案件7起,共抓獲犯罪嫌疑人350多人。自2022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等10部門開展“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以來,長江沿岸14省(市)一年共起訴非法捕撈水産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在2022年開展的長江非法采砂犯罪專項行動中,公安機關打掉幫派90餘個,查扣非法采砂、運砂船舶190餘艘,查實涉案江砂220餘萬噸,涉案金額3.2億元。另一方面,資訊技術顯著增強了執法機關對于水域違法犯罪的感覺和控制能力。泰州市警察局醫藥高新區分局借助以圖像分析和大資料采集為基礎的“水上智慧警務工作站資訊平台”進行數字化預警,在2021年實作涉水警情同比下降50%,水上可防性案件零案發。常州水警重視水域打防管控資料賦能,打造智能平台,平台截至2022年底累計推送各類預警資訊4.5萬餘條,二次研判下發工作指令85條。然而,國家“江河戰略”與“數字化戰略”融合互通的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并存,在水域違法犯罪治理與技術深度融合的當下,如何厘清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運作機制的内在機理,以及如何保障其始終不偏離法治軌道,成為目前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首要面臨的難題。

一、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革新

相較于傳統治理,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革新表現為以資料控制為手段、以平台化為組織整合特征及以事前防範為轉型方向(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運作程式見圖1)。

單勇 任海月|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革新及其法治保障

圖1 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運作程式

(一)以資料控制為治理手段

“各類防控創新均需根植于犯罪資料與社會事實,用資料說話、用資料創新。”數字時代的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創新主要依靠線下智能裝置監控和線上資料內建聚合來實作“全景敞視”以及犯罪控制,遵循“‘資料化、評分、幹預’的資料控制步驟”。“評分”步驟在資料控制流程中起着最重要的中介作用,智能裝置監控及資料內建聚合系統将現實世界轉化為資料,預測性算法以內建聚合的資料為基礎對治理對象進行評分,進而成功實作精确預警和精準幹預。大資料技術和預測性算法的廣泛利用催生出“評分社會”(the scored society)。預測性算法挖掘治理對象的資料,進而判斷其可能的行為和風險。“全景敞視”下,個體的線上和線下活動特征均會被轉化為分數,進而導緻其評分高于或者低于社會平均值。通常而言,這種評分模型更關注存在不良特征的人。

J省Z市水警建構智慧“江盾”綜合應用平台(以下簡稱Z市“江盾”平台),該平台結合以往涉江犯罪案件資料資訊,通過篩選梳理、分析研判等技術手段可以及時擷取相關涉水人員和船舶的預警性動态分析評估。A省W市的“智慧長江綜合管理平台”在實作對長江水域無死角、全天候的監控巡查的同時,監控異常目标并配合AI智能算法分析船隻及船員相關行為,最終确認船隻行為特征,進而将生成的預警資訊推送給執法人員。可以認為,已經實際運作的數字化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系統均以“資料化、評分、幹預”為資料控制的底層運作邏輯,前科人員資料與行為分析資料的整合會生成重點和高危船舶、人員的評估分類資訊,系統以推送預警的形式快速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及時幹預。

(二)以平台化為組織整合特征

在數字化時代,平台是資料的“儲存器”和技術的“工具箱”,是資料聚合、技術內建的樞紐。2022年6月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要全面推動生态環境保護數字化轉型,提升生态環保協同治理能力,建立一體化生态環境智能感覺體系,打造生态環境綜合管理資訊平台。新中國成立以來,重要江河環境犯罪治理模式經曆了分段治理、協同治理、系統治理轉型期的演變。水域違法犯罪的平台化轉型契合協同治理和系統治理之要求,兼具開放性、動态性和整體性。

J省Z市水警在“江盾”聯盟協作暢通的基礎上,結合省廳“六六戰略”實踐示範點建立工作,以“一網一圖一平台”為基礎打造Z市“江盾”平台,推進形成一網護長江的多元協同。在Z市“江盾”平台的建設過程中,水警部門在屬地黨委政府支援下架設涉水高清探頭等裝置,打通與市場監督管理局、航道處、水利等機關之間的資源壁壘,接入社會監控,在海事、水利、航道、警務、漁政、環保等部門資料共享基礎上,實作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的多方關聯協作。

(三)以事前防範為轉型方向

水域違法犯罪産生的環境風險是風險社會最為典型的風險之一,水域違法犯罪的危害性不僅表現為對人身、财産等傳統法益造成的侵害,更展現為對自然資源的可持續性、子孫後代的生存權等權利或利益構成的威脅。是以,環境風險的治理政策在于預防和恢複,即使是後置謙抑的刑事治理模式也已從事後懲治主義轉變為事前預防主義,實作了生态環境法益保護早期化。足見水域違法犯罪治理應當更強調事前防範而非事後打擊,其治理重心向事前防範轉型既具有正當性根基,又具備轉型的現實基礎,即目前數字科技對事前防範轉型的技術賦能。

一般情況下,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能夠實作事前防範主要依托于三個系統,即政務資料系統、水域感覺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首先,政務資料系統主要基于資料共享平台,将散落在各地區和各部門的水利、海事、交通、漁政、人口等政務資料進行整合,打通各部門之間的資料壁壘。在該系統中,船舶登記、漁民登記、戶籍登記等行政管理制度為水域數字化治理的資料挖掘提供了基礎身份資訊。其次,水域感覺系統通過高清探頭、無人機、智能卡口等監控裝置,結合AIS、深度學習算法等智能技術,對水域進行7x24小時的全面感覺,并将解析後的資料儲存到資料庫以供進一步利用。基礎身份資訊的共享是水域數字化治理領域的“認證”過程,水域感覺系統的資料生成屬于“識别”過程。“認證”過程強調唯一性和固定不變性,是确認治理對象主體真實性的過程,該過程僅依據基礎身份資訊;而“識别”過程是通過分析挖掘治理對象後續活動生産出其新的特征和内涵,以便進一步預測。“認證”和“識别”過程所進行的資料積累是“資料化”的過程,支撐了資料控制的進一步“評分”和“幹預”。最後,綜合應用系統對有效內建和融合的資料進行分析研判,及時預警潛在水域風險,利用平台及時指揮排程治理主體,實作對水域的實時、精準管控。

二、技術治理的“技術—組織”互構邏輯

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的技術革新作為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的重要分支之一,其中蘊含着技術與組織的互相關系,或稱“技術—組織”互構(見圖2)。

單勇 任海月|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革新及其法治保障

圖2 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的“技術—組織”互構

(一)“技術—組織”互構的理論根基

在讨論技術與組織關系的研究中,存在兩種基本的理論模型:“一為技術對組織的建構,認為技術引入組織後會重塑組織的結構或影響組織的變遷;另一為社會對技術的建構,認為技術是否适用取決于技術是否适應組織的變遷。”這兩種理論模型均将組織或技術置于單向度的決定地位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前者過于強調技術資源對組織的影響,弱化了一個事實,即新興技術通過存在内在邏輯和傾向性的現有組織和制度安排的中介被組織設定(enacted)。而後者過于強調組織既有結構、工作流程、運作方式等對技術創新的影響,忽略了數字時代“由下而上”的技術反向塑造國家的制度變革方式。對此,邱澤奇教授認為,受技術影響而實作組織重構的過程中不僅存在技術對組織結構的定制,也形成了組織對技術結構的定制,即“互構”。Volkoff和其同僚在他們提出的技術嵌入理論(technological embeddedness theory)中也指出,技術會嵌入組織元素,進而影響員工如何執行以及如何與這些組織元素互動。同時,該理論不僅解釋了組織元素被嵌入技術導緻組織形式和功能上的變革,而且認為具體情境下的互動可能導緻技術邏輯與組織邏輯之間發生沖突而使得技術被改變以實作組織目标。互構理論和技術嵌入理論的共同點在于擺脫了組織或技術單向度或決定性作用的局限,而将視野來回穿梭于組織和技術的互相影響、互相作用之中。正是此種技術與組織的互相作用打造了水域違法犯罪治理革新的新興樣态。

(二)技術形塑組織:技術重塑犯罪治理模式

水域違法犯罪治理模式在大資料、雲計算、人工智能、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支撐下向着以資料內建為基礎的“全景敞視”、以資料共享為基礎的協同治理和以大資料相關性分析為基礎的預測性治理轉型。

在組織治理方式上,随着大資料、網際網路、物聯網、資料監控、智能監控裝置的發展,線上線下監控相結合顯著了提升國家對社會的監控程度,形成數字時代的“全景敞視”。邊沁主張将“全景敞視”變成一種機制網絡,他将曾經針對瘟疫侵襲的城鎮(有限而暫時的範圍内)的一種異正常訓的方案轉變為另一種普遍化監視的方案。在這種普遍化的“全景敞視主義”下,必須具備一種持久的、洞察一切的、無處不在的監視手段,使一切隐而不現的事物變得昭然若揭,把整個社會變成一個感覺領域,注意力要時刻保持警覺。在數字時代,社會風險資料彙聚于“資料巨機器”的資料湖,資料監控是“資料巨機器”的底層邏輯,資料化和資料技術的泛在應用推動資料監控最終走向“全景敞視”。這種社會風險資料的彙聚得益于線下線上相結合監控生成的大量結構化、非結構化資料,這些資料經過标準化處理彙入資料中樞和資料處理系統,這将使整個社會以資料的形式被最大程度地統攝和研判,最終實作對社會風險的全面感覺。

在組織治理結構上,網際網路、大資料等技術進步為資料共享提供技術支撐,建立在資料共享基礎上的多主體協同治理成為現實。“網際網路在資訊收集處理和資訊溝通方面具有強大的優勢:快捷、開放、互動性強,而且不受時空局限。”網際網路和大資料技術可以在多區域、多部門、多主體、多層級間實作成本低廉、高效快捷的資訊傳輸和共享,克服傳統科層制逐級傳遞的資訊不對稱弊端,給予了犯罪治理向平面化、網格化、扁平化方向發展的契機,進一步帶來了組織變革。

在組織治理理念上,大資料技術以相關關系分析為核心,為犯罪治理提供了預測和預警的可能,促進了前端防控的理念轉型。從因果關系判斷到相關關系分析的轉變使我們突破傳統上經驗假設的分析方法,可以運用以資料驅動為基礎的大資料相關關系分析法,以良好的關聯物為中介幫助治理主體捕捉現在和預測未來。嵌入大資料技術的犯罪治理不再是依托于小樣本的傳統的“經驗式”治理,而是建立在全樣本資料、自動化分析以及精準預測、預警和幹預上的“理性式”治理。

(三)組織吸納技術:組織驅動技術革新

數字時代的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革新并不完全是一個被動接受的過程,很大程度上仍由國家的主動選擇決定。治理能力在相當大程度上是政府可以操縱、調動的變量,這更多地取決于地方政府治理的意願。很多時候,地方政府缺乏的不是治理能力,而是能力的發揮以及能力發揮的理由。新型資訊技術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供了數字化轉型的契機,衆多技術資源在現有的制度群組織架構下被吸納,進而實作了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的革新。

一方面,“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是數字化技術作用于環境治理過程的重要行動指引”,政策是在水域違法犯罪治理領域中組織吸納技術的重要驅動因素。2021年1月6日公布的《生态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态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要大力拓展非現場監管的手段及應用,将其作為日常執法檢查的重要方式。要以自動監控為非現場監控的主要手段,推行視訊監控等物聯網監管手段,積極利用無人機及衛星遙感等科技手段,科學建立大資料采集分析、違法風險監測預警等工作程式。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标綱要》指出,要将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政府管理服務,推動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優化,不斷提高決策科學性和服務效率,要布局建設生态環境等重大資訊系統,提升跨部門協同治理能力,提高基于高頻大資料精準動态監測預測預警水準。《意見》指出,要強化動态感覺和立體防控,提升生态環境保護能力,全面推動生态環境保護數字化轉型,提升生态環保協同治理能力,建立一體化生态環境智能感覺體系,打造生态環境綜合管理資訊平台。大資料采集分析、違法風險監測預警等生态環境智能感覺體系的政策和制度需求推動相關算法和模型的設計和适用。

另一方面,水域違法犯罪治理實踐是組織吸納技術的另一個重要驅動因素。Fountain将經組織吸納的技術稱為設定技術(enacted technology),将其與客觀技術(objective technology)區分開。其認為,客觀技術包括網際網路以及其他數字通信、硬體和軟體等;而設定技術則涉及使用者的了解(perceptions)和在特定場景中的設計和使用。在“技術—組織”互構論看來,“技術與組織的關系問題是一個實踐性問題,必須将這一問題放在具體的技術實踐中來考慮”。

就治理效果而言,傳統水域巡查乏力,走向“全景敞視”的資料監控可以顯著提高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績效。傳統水域違法犯罪治理主要依靠漁政、海警和公安等部門的日常執法巡查,行為人可能會采用一系列政策躲避執法部門巡查。如今資料監控使得“全景敞視”成為可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傳統水域巡查的弊端。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通過涉水高清探頭、無人機、社會監控、AIS(船舶自動識别系統)、紅外雷射相機等采集資料,實作水域全天候監控人員、船舶和行為的“零遺漏”。同時,水域監控所産生的資料相對複雜,例如通過水域感覺網可能獲得大量視訊、圖檔等非結構化資料。傳統巡查及事後查證主要以人工作業為主,人工處理這些混雜的資料耗時耗力,而數字化轉型的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可以在技術支援下有效內建和融合各種混雜資料,這是數字治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大資料時代,資料處理系統可以處理多種多樣形式的非結構化資料,并且各自獨立的資料收集系統可以在大資料系統中互相聯系。”

從治理需求出發,“協同治理代表着新時期犯罪治理體系的基本走向”,技術被組織所吸納建構了數字時代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的平台協同治理模式。水域違法犯罪治理所涉主體衆多,傳統科層體制“條塊結合”以及各部門之間業務差異和業務壁壘可能導緻“九龍治水”“搭便車”、互相推诿等問題,進而增加治理成本。而數字平台的興起能夠為以資料共享為基礎的協同治理提供技術性支撐,低成本理順“條塊”,打破業務壁壘,推動衆主體的高效協作。在組織吸納技術的視角下,組織吸納技術固然帶來了組織變革,但此種變革并非對舊有治理結構的完全打破,而是在傳統組織結構基礎之上吸納技術後進行的犯罪治理組織結構創新。“根據協同治理理論,在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情況下,多個主體之間并非雜亂無章、平行隔絕,而是在共同存在的基礎上,區分主次、互聯互通、有機配合。”“中國多元治理主體互動的協同模式是黨委上司、政府主導,以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衆廣泛參與”,遵循大陸協同模式的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成為各主體協同治理的關鍵樞紐,犣市“江盾”平台積極加強與其他部門和企業協作,融合水利、海事、交通、漁政以及重點企業等主體的資料,最終在平台中完成資料的內建與融合、分析與預警、快速處理與全過程溯源。

犯罪學理論一般認為,“在應對犯罪的政策中,預防是最佳選擇”。回歸環境犯罪治理特殊性,危害生态環境犯罪相對其他犯罪而言更注重預警和預防。水域違法犯罪的特殊性在于,“緻害者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受害者也具有廣泛性、損害結果難以用金錢衡量、損害難以消除乃至不可逆性、損害治理的成本較大”等。是以,大陸環境監管方式逐漸從單一的環保部門管制模式過渡到跨職能部門和公衆參與的預防型模式。在規範層面,環境保護法第5條規定,環境保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據此,無論是從危害生态環境犯罪的治理角度出發,還是着眼于犯罪治理理論,抑或是為了滿足大陸現行法律規範的要求,事前防範都已經成為大陸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的轉型方向。為契合水域違法犯罪治理“前端防範、主動控制”的治理方向,引入預測性算法通過水域警情的快速響應和快速處置實作前端防範和主動控制。

三、技術治理的法治保障

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革新的機制建構包括了“技術—組織”互構所催生的内在運作機制和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的外在法治保障機制。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機制本身也存在以下運作風險:

(一)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之反思

1.資料偵查權力不當擴張

以相關關系為核心的資料偵查海量的資料資訊作為基礎,驅使偵查機關擷取更多的公民個人資訊。公安機關以資料控制為手段使得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接近“全景敞視”的程度,在犯罪控制能力和水準提高的同時,資料偵查權力肆意擴張的合法性危機逐漸顯露。資料偵查的合法性危機主要展現于,偵查機關為實作及時的預警和幹預,往往在立案前的初查階段就實施資料調取、資料監控和資料分析行為。在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實踐中,資料偵查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對個人資訊權造成了侵害。

有觀點認為,數字時代偵查領域中的個人資訊權可以劃分為不受監控的權利和不被分析的權利。例如,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廣泛應用智能感覺裝置,使得偵查機關可以持續而全面地對公民實時的舉止行動和精準定位進行監控,這可能侵犯了不受監控的權利。再如,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通過彙聚漁政、農業農村局、海事部門、電信營運商以及公安自有資料庫等相關部門業務資料,通過手機聯接目标水域周邊基站的時間和頻次建構異常人員庫。同時,在目标水域核心區域設定邊界電子圍欄,若在庫人員十二點以後進入該區域,則該人員将被納入高危人員庫并被進一步研判。此種資料偵查模型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不被分析的權利。

本文認為,在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領域中,廣泛使用并呈現擴大趨勢的資料偵查與被嚴格限制的技術偵查措施的界限模糊,導緻相關規定難以規制資料偵查權力的不當擴張。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準許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技術偵查措施在大陸刑事偵查過程中被嚴格限制,即限制了應用時間、應用對象和應用程式。在形式上,立案前對水域高危人員進行的高強度資料監控和進一步資料研判在應用時間、應用對象和應用程式上與技術偵查存在明顯差異。正因資料偵查在現有規範視域下并不屬于技術偵查措施,是故多數公安機關在運用資料偵查手段時可以規避技術偵查的若幹嚴格限制。然而,資料偵查在實質上與技術偵查具有相似之處,導緻公權力執行與私權利保護之間産生了實質龃龉。

2.公衆參與羸弱

Government所指代的“治理”被國家壟斷,成為國家權力的代名詞,Governance作為能夠涵蓋與國家同時出現的多種形式的“治理”被廣泛應用。現代治理(governance)已經成為國家内部(in states)、國家之間(among states)、超越國家(above states),以及非國家主體(non-stateactors)治理行為的總稱。作為非國家主體的公衆在現代治理中占據重要的一席之地,公衆參與是現代治理法治視域下的重要内容。“公衆參與實質上就是公衆能夠參與到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然而,在大陸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領域,公衆參與的形式和機制較為羸弱,與政府的數字化治理轉型不相比對,存在參與管道有限、資訊單向流動和被動參與等問題。

新型資訊技術的低成本和全面普及,給公衆參與社會事務提供了現實可能性。技術治理本應實作便民的目标,但在技術治理場域中卻缺乏技術治理平台與公衆的互動場景。在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的運作中,政府與公衆的地位懸殊,公衆普遍被視為治理對象,技術對公衆參與的賦權與對政府賦能相比呈現明顯的不均衡狀态。實踐中,公衆大多通過舉報熱線、政府網站等傳統途徑參與水域違法犯罪治理。這些途徑是在傳統政府治理樣态和基礎設施下建立起來的,尚未充分利用專門性水域違法犯罪綜合治理平台實作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有機互動。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存在具備公衆參與形式的水域違法犯罪治理協同網絡,該網絡也“隻是徒有網絡治理的形狀,卻無網絡治理的實質”。

3.預測性算法精準度有限

數字時代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的事前防範主要建立在以大資料相關關系分析為核心的預測性算法基礎之上。在數字技術賦予了國家更大的權力和控制力量,而公民并未均衡性地被技術實質性賦權的情況下,公民權利極易受到不斷擴張的國家權力的威脅和侵害。

大資料技術和預測性算法的底層邏輯在于機率分析,通過對不同關聯物之間的相關關系進行強弱分析并預測犯罪。誠然,通過對海量資料進行機率分析确實可以在總體上對事物發展趨勢得出較為精準的結論,即便該趨勢具體到個體上可能會存在偏差,但并不會影響到整體趨勢。這種追求宏觀精準度而在微觀精準度上作出讓步的态度在私營領域或許是成立的,因為私營企業隻需要了解大體趨勢即可,即便偶爾存在個體分析錯誤也不會影響到商家對私益的攫取。但在犯罪的技術治理領域,如果将精準度有限的算法和結論奉為圭臬,則可能會導緻一些人成為技術缺陷的“犧牲者”,這或許會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尤其是在資料偵查啟動時點前移至立案前的情形下。例如,實踐中通常以船舶、人員的非法捕撈水産品違法犯罪前科作為預測将來水域違法犯罪的強關聯物,并以此形成高危船舶、人員資料庫進而對所涉船舶、人員進行重點監控。有學者指出,研究表明,非法捕撈水産品等非法開發、利用生态環境的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普遍較差,犯案後認罪與悔罪态度良好,再犯率很低。該研究結論與算法觀點存在一定沖突,違法犯罪前科是否屬于強關聯物仍有待商榷,或将導緻算法歧視和算法誤差風險,對相關主體的合法權利造成侵害。

(二)技術治理的法治保障機制

1.資料偵查的全流程控權機制

資料偵查之概念與外延大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技術偵查,是技術偵查的上位概念。鑒于立案前的資料偵查已經成為公安機關打防水域違法犯罪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為了同時滿足刑事訴訟法的程式要求以及公安機關數字化治理的需要,應當在技術偵查相關規定之外尋求資料偵查的法治确認。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資料安全法第35條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準許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由是觀之,資料偵查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具有現行法依據,但在資料偵查權力不斷擴張之際,應當以更加完善、具體的機制保障不斷擴張的資料偵查沿着法治路徑推進。是以,在為資料偵查制定嚴格的審批手續之外,還應當從包含公民權利保障和公安機關義務履行的資料偵查全流程控權機制來限制不斷擴張的偵查權力。首先,在資料偵查模型建構階段,為克服公民在技術治理中的邊緣化、形式化地位,避免“資料鴻溝”的不斷加深,應當保證公民作為利益相關主體以正式(如聽證)和非正式(如網絡留言)方式參與到資料偵查模型的開發和設計中來,在源頭上緩解公共利益保護和私人權利保護之間的不平衡狀态。其次,在資料偵查模型具體實施階段,除了要履行嚴格的準許手續,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治理對象履行告知義務。在水域數字化治理領域,如果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立案前的資料偵查在一般情況下應當由主管部門及時告知被偵查對象或公開資料偵查規則。最後,在資料偵查被實施完畢後,若存在公權力機關侵犯公民權利的情形,被侵權人可以進行有效申訴和獲得救濟。

2.公衆的實質性參與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産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強調,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要利用豐富多樣的民主形式,實作全過程民主的全覆寫。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為公衆參與提供了成本低廉、友善高效的新形式。公衆的實質性參與機制需廣泛動員公衆,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則可成為動員的基礎設施。資源動員理論認為,有兩種重要資源可以促進動員,即結構性資源(structural resources)和象征性資源(symbolic resources)。在資源動員理論架構下,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的建構可以在結構性資源和象征性資源的互相作用下實質上促進公衆參與。結構性資源指形成集體行動機會的廣泛的政治結構和條件,包括國家支援、政治結構相對開放程度、與國家治理主體接觸的途徑和機會。國家持續推進治理數字化轉型,支援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建設。平台也能夠通過組織整合功能使得公衆能夠知悉、參與決策,行使監督權、表達權等政治權利,讓治理結構趨于多元開放。基于平台的協作使得水域違法犯罪治理可以從國家壟斷到國家—社會共治,平台在技術上可以實作公衆與國家治理主體的雙向互動。是以,可以認為,公民通過平台的實質參與存在結構性資源保障。Bomberg和McEwen改進資源動員理論架構,納入非有形的“象征性資源”。“象征性資源”指非物質資源(non-material resources),這些資源對于行動者來說具有象征意義(symbolic value),可以用來幫助動員個體群組織實作共同目标。他們關注社群身份(community identity)、尋求地方自治(the search for autonomy)和社群可持續性(community sustainability)。尋求地方自治和社群可持續性與社群身份密切相關,即公衆擁有的身份可以使其獨立生存,相對不依賴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人,并享有作出決策和決定自己未來的自由。社群身份傳統上是基于地點的身份,與共享地理位置、曆史、基礎設施以及部分共享權力有關。目前,傳統社會正向數字社會轉型,基于平台的社群也被廣泛建立。在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領域,國家與社會共享同一水域違法犯罪治理平台(并不必然以同一端口進入),公民可以與國家治理主體協同合作、線上互動及平等協商,與國家分享一部分可自由行使的犯罪治理權力,也可對行政決策行使監督等權利,由此公衆便擁有了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的共同身份。是以,在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領域,象征性資源和結構性資源共同作用,可以動員公衆實質參與水域違法犯罪治理。

環境保護法第53條規定,應當完善公衆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意見》明确指出,要推動社會治理模式從單向管理轉向雙向互動。相關規定大多是以政策性、原則性為主要特征,公衆在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領域與政府實質性的雙向互動機制有待進一步确認和細化。公民的實質性參與以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相關資訊公開為基礎。資訊公開可以保證公衆的知情權,解決公衆與政府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問題,進而有利于實作公衆與政府的雙向互動機制。因缺少規範強制力,實踐中大多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并未搭建政府與公衆的雙向互動通道。公衆成為技術治理平台的使用者時,平台與使用者呈現線上互動和數字協商的形式,進而真正實作從“‘政府播放模式’到‘政民交流模式’”,或稱從“浏覽型”到“表達型”公衆參與的水域違法犯罪治理轉型。例如,J省W市J市“江盾”平台已經嵌入了當地的24小時線上智慧生活服務平台APP,當群眾日常發現線索,可通過該APP上傳相關線索進行舉報,資料資訊自動同步到“江盾”平台,實作長江禁捕全員參與、全員監督、全面回報。綜上,在數字化平台實際賦能公衆參與的基礎之上,應推動細化環境保護法《意見》等相關規範的要求,以具體明确的機制實質性保障公衆在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建設和運作過程中的參與。

3.算法錯誤的申訴救濟機制

“技術—組織”的互構是一個長期循環互動的過程,基于算法的治理很難做到完美的公平公正,并且“公正的社會”之見解無法達成完全共識,“着眼于現實的視角更容易使人明白,消除赤裸裸的不公正比尋找完美的公正更重要”。由于大資料技術和算法的預測預警可能出現錯誤,治理對象應當被賦予基于錯誤分類(miscategorizing)的評分來質疑不利決策的有實質意義的機會。正所謂“無救濟則無權利”,當算法結果出現明顯錯誤時,相關主體的申訴救濟機制有必要予以落實。

這種針對技術治理的申訴救濟權已經在特定犯罪治理範圍内得到了法律确認,即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32條第3款。但是該法是針對電詐犯罪的專門性立法,并不能當然适用于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領域。在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領域,應當仿照該法落實治理對象申訴救濟機制,同時可以在協作治理平台内形成平台規則,暢通公衆申訴通道、完善申訴處理、回報以及恢複等機制。此外,基于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的實際運作主要由政府主導,那麼公民在權利被侵害時則有權請求國家賠償。憲法第41條第3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從業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然而,個人資訊保護法和國家賠償法雖然對個人資訊處理者或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從業人員侵犯公民權利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作出了規定,但限于現行規定中的歸責原則和賠償範圍等因素,因技術錯誤而産生的侵害能否作為賠償理由尚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明确。

4.技術治理算法設計的專家參與機制

技術治理所涉算法設計是一項複雜的系統性工程,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涉及犯罪學、偵查學、組織學、政治學、刑法學等多學科知識。在衆學科中,犯罪學學科在水域犯罪技術治理算法設計中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算法設計以犯罪學理論為底層邏輯之一。技術治理平台利用預測性算法及時預警和幹預異常目标的過程就蘊含了抑制犯罪機會以預防犯罪的犯罪學思路。具言之,理性選擇理論和日常活動理論等理論為評分所依據的預測性算法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根據理性選擇理論,環境會帶給個人機會,如果該人有犯罪動機,那麼這種動機與機會之間的互動可能導緻個人通過理性過程決定是否實施該行為。根據日常活動理論,當潛在犯罪人和适宜的目标在同一時間和空間聚集并存在接觸機會時,監管者的在場或缺席對于一個犯罪是否發生來說是關鍵。在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平台所依據的預測性算法中,實際包含了對各類水域違法犯罪機會的資料化和評分,通過及時預警和幹預可以有效減少違法犯罪機會,使得潛在犯罪人或有動機的個人不将其犯罪傾向轉化為實際犯罪行為,進而預防水域違法犯罪。有學者進一步認為,日常活動理論可能是進一步探索環境犯罪相關問題的主要候選理論之一。

大資料時代并不是一個理論消亡的時代,相反,大資料分析等技術是在理論的基礎上形成的,理論貫穿于大資料分析的方方面面。在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流程設計中引入專家參與機制,可以實作對技術治理政策和方案的及時評估,不僅有利于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的犯罪學研究發展,也有利于犯罪治理對策的更新和修正。犯罪學專家根據最新理論和思想指導算法設計,使得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算法設計不僅僅是依托于經驗的算法模組化,還具備犯罪學根基,能夠彌補預測性算法精準度有限的局限。

5.技術治理方案的循證機制

技術治理的流程設計涉及“技術—組織”互構,包括“技術形塑組織”和“組織吸納技術”。基于此,技術治理方案的循證機制是指,通過實踐運用預測性算法,使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方案在“形塑”和“吸納”的過程中被不斷驗證和修正的機制。現代警務研究吸收了實驗犯罪學的基本原則,引入實驗方法,評估犯罪對策的淨效果,進而提高警務工作的效果和效率、明确警務改革的具體方向。包含預測性算法的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更需要引入循證機制。因為預測性算法不僅涉及警務經驗、常識等,還涉及以相關關系為核心的大資料技術設計,這可能導緻技術治理方案與實踐效果、實際因果關系之間的誤差,是以循證對于技術治理方案的完善極為重要。

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的預測性算法精準度有限,但實踐中往往缺乏對以預測性算法為基礎的技術治理方案的循證機制,忽視對方案的不斷驗證和修正。在技術嵌入理論中,技術被投入使用是重要的互動過程。在此過程中,技術方案可能會被确定(confirmed)或重新定義(redefined)。在循證過程中,不僅包括技術對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程式的形塑以提高控制犯罪效率,更重要的是在實踐中發現水域違法犯罪治理的問題而對技術進行改進或重新設計。針對預測性算法精準度有限的困境,基于實踐的循證機制是發現算法錯誤或誤差并修正的重要機制之一。應當重視和激活循證機制,確定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方案在保證控制犯罪有效性的同時避免公民受到技術威脅或侵害。

結語

水域違法犯罪治理在新型資訊技術的加持下大放異彩,這有益于大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作,也有助于大陸的生态文明建設。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不應隻關注更全面的監控和更迅速的預警,而要追求技術賦能和賦權的動态均衡,推動水域違法犯罪技術治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合規化發展。

單勇 任海月|水域違法犯罪的技術治理革新及其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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