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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銷售假“舒膚佳”被訴 法院: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知産前沿
小店銷售假“舒膚佳”被訴 法院: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假冒“舒膚佳”香皂的商标侵權糾紛,最終認定某副食店銷售侵權商品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不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但仍應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小店銷售假“舒膚佳”被訴 法院: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寶潔公司是專門從事洗滌和洗護用品的生産企業,其經核準注冊的“舒膚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肥皂、香皂等,在中國境内經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标。

2022年9月2日,該公司在市場維權過程中發現宜興農村某副食店所銷售的肥皂使用了上述商标,且經鑒定該香皂并非正品。後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副食店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合理費用5000元。

審理中,某副食店抗辯稱不知道售賣的香皂非正品,香皂是以3.5元/塊的市場價通過正規電商平台進貨,具有合法來源,并送出了交易憑證及供貨商工商資訊材料,交易憑證顯示産品為“舒膚佳”香皂,供貨商為甲公司。

法院審理認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某副食店送出了從正規平台進貨的交易憑證,該交易憑證明确載明産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足以認定案涉香皂系購自甲公司,具備合法來源。

同時,某副食店系小微經營主體,經營場所位于農村地區,其從正規的網絡交易平台進貨符合交易習慣,受限于專業程度及鑒别能力,不應苛求其對所進貨的香皂予以一一核驗真僞。某副食店送出的證據證明其在進貨時履行了審查義務,且以正常的市場價格購進,可以認定某副食店銷售的是不知道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産品。

綜上,某副食店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也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其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既不改變銷售侵權産品這一行為的侵權性質,也不免除停止銷售侵權産品的責任,仍應當承擔權利人為獲得停止侵害救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寶潔公司在維權訴訟中,為固定證據、聘請律師、提起訴訟支出了相應的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侵權方應予以适當補償。

最終,宜興法院依法判決某副食店停止侵權并支付寶潔公司合理維權費用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同時,《商标法》也明确規定商标侵權糾紛中銷售者免責的情形,即合法來源抗辯: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需要同時滿足銷售者無主觀過錯的主觀要件和被訴侵權産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客觀要件。主客觀要件互相關聯,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其遵從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則,取得所售産品的來源清晰、管道合法、價格合理,其銷售行為符合誠信原則,合乎交易慣例,則可推定銷售者不知道其所銷售産品系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也即該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進而認定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廣大小微經營主體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從合法管道進貨,核實供貨商的身份,主動索取進貨單、收據、發票等相關憑證,相關憑證須明确載明産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供貨商等資訊,以免出現糾紛時喪失假貨溯源機會,無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

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辨別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的;

(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條 第二款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産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四條 被告依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産品、複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管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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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宜興市人民法院

編輯: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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