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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藥店 《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指南》釋出

作者:焦作市場監管

為指導幫助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開展藥學服務,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準,保障公衆安全合理用藥,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釋出《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指南》。

@全市藥店 《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指南》釋出

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幫助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開展藥學服務,保障公衆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适用于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

第三條 藥學服務是指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應用藥學專業知識、技能和工具,向公衆提供直接的、負責任的與用藥相關的服務,以期提高藥物治療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适宜性的行為。

第四條 執業藥師應堅持為公衆提供藥學服務,并持續提升藥學服務品質和水準,不斷滿足公衆合理用藥需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執業藥師提供藥學服務時,應當保護服務對象的隐私,并明示服務的内容、流程、方式等資訊。

第六條 執業藥師可以通過計算機資訊系統輔助開展處方稽核及藥學服務,對處方和服務對象資訊及藥學服務過程予以記錄,做好服務對象的個人資訊保護,確定相關記錄真實、準确、完整、可追溯。

第七條 執業藥師應當利用藥學工具軟體、專業參考書籍、藥物使用輔助教具等開展藥學服務,滿足藥學服務需求,保障藥學服務品質。

第八條 執業藥師應當按照藥學服務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禮儀規範開展藥學服務。

第九條 執業藥師開展線上藥學服務時,應當由其本人真實開展,不得以人工智能程式替代服務;應當在企業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首頁面醒目位置展示執業藥師注冊資訊。

第三章 服務内容

第十條 藥學服務包括處方調劑、用藥指導、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健康宣教等。

第十一條 處方調劑包括處方稽核、處方調配、處方複核、藥品傳遞、用藥交代。

第十二條 執業藥師稽核處方時,對存在重複給藥、超劑量給藥、配伍禁忌等用藥不适宜問題的,應當告知服務對象聯系處 方醫師确認,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的處方應拒絕調劑。

第十三條 調配處方後,執業藥師應當逐個核對處方與調配藥品的名稱、規格、劑型、劑量、用法是否一緻,檢查藥品的外觀品質、有效期等,确認無誤後方可傳遞藥品。

第十四條 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時,執業藥師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稽核處方并登記。

(一)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二)銷售含特殊藥品複方制劑時,處方藥應當嚴格憑處方銷售,非處方藥一次銷售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發現虛假處方、超過正常醫療需求的處方,以及大量、多次購買此類藥品的情形,執業藥師應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并向當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三)銷售含興奮劑類藥品時,應當核實藥品說明書和标簽中“運動員慎用”标注情況,并告知服務對象“運動員慎用”。

(四)銷售毒性中藥飲片時,應當計量準确,不得超出規定劑量,對處方中未注明“生用”的,應當給付炮制品。

(五)執業藥師所在企業提供中藥代煎服務的,執業藥師(中藥學)負責指導和監督,保障所用飲片品質符合規定。

第十五條 傳遞藥品時,執業藥師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與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代與指導。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進行處方稽核、調配,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電子處方箋上的電子簽名應當經過電子實名認證。

第十七條 藥品拆零服務應當符合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要求,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應當保持清潔、衛生,防止混淆和差錯,并做好拆零銷售記錄。銷售拆零藥品時,應當告知患者藥品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并提供藥品說明書原件或影印件。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應當利用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和工具,解答公衆用藥咨詢,提供個體化用藥指導,提升患者用藥依從性,避免用藥錯誤發生,最大程度提高患者的藥物治療效果,保證用藥安全、有效。用藥指導主要包括:

(一)藥品名稱、規格、劑型和數量。

(二)用藥适應症。

(三)用藥劑量:首次劑量和維持劑量。必要時需解釋劑量的折算和量取等;對于“必要時”使用的藥品應當解釋用藥條件和用藥限量。

(四)用藥方法:日服次數或間隔時間、療程。藥品說明書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應當進行用藥指導,并在用藥指導記錄中标注。

(五)預期藥品的起效時間、藥效維持時間,以及自我監測藥品療效的方法。

(六)發生用藥錯誤時可能産生的結果以及應對措施。

(七)常見和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以及避免和應對的方法。

(八)同服的藥品之間的注意事項。

(九)不能同時使用的其他藥品或飲食禁忌。

(十)貯存方法、注意事項和有效期。

(十一)近期藥品說明書有修改的,包括商品名、适應症、禁忌、劑量、有效期、貯存條件、藥品不良反應的修訂與更新。

第十九條 執業藥師開展用藥指導應當做到:

(一)向患者自我介紹,說明指導目的;

(二)了解患者既往病史、現病史和過敏史等用藥相關資訊;

(三)了解患者對疾病和藥品知識的掌握程度;

(四)指導患者正确使用藥品;

(五)确認患者是否已經了解指導建議;

(六)了解患者心理狀态,提高用藥依從性;

(七)建立客觀、規範、及時、可追溯的用藥指導記錄。

(八)銷售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時,應主動開展用藥指導; 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時,應根據患者需求開展用藥指導。

第二十條 執業藥師提供咨詢服務時,應當認真傾聽、禮貌詢問、耐心回答;對于病因不明、用藥後可能掩蓋病情、延誤治療或加重病情,或者超出自身能力範圍的問題,應當建議及時尋求醫師診療。

第二十一條 用藥對象為兒童、老人、妊娠期與哺乳期婦女、 肝腎功能不全、慢性或特殊疾病患者時,執業藥師應當進行重點關注、綜合判斷,給予客觀的指導,防止用藥意外發生。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應當以适宜方式提供用藥指導。用藥指導方式主要包括口頭、書面材料、實物示範、視訊音頻、宣教講座、電話或網際網路教育等。

第二十三條 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的法律法規,收集、報告藥品不良反應資訊,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生。必要時,聯合醫師共同應對,避免對患者造成傷害。

第二十四條 開展藥物治療管理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應當接受專業教育訓練,具備為患者提供資訊收集、用藥教育、評估 和随訪、藥物調整建議等方面的專業素質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五條 藥物治療管理的實施對象主要包括:就醫或變更治療方案頻繁者、多科室就診或有多名醫師處方者、患有2種以上慢性疾病者、使用5種及以上藥品者、正在使用高危藥品或依從性差者。

第二十六條 藥物治療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資訊收集、檔案建立、藥物相關問題評估、與醫師和患者共同制定幹預計劃、方案執行、跟蹤随訪等。

第二十七條 執業藥師應當對公衆宣傳疾病預防和保健知識,開展科學用藥、合理用藥、安全用藥的科普宣傳,積極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健康宣教主要包括:

(一)開展常用藥品、常見疾病和健康生活方式相關的科普講座;

(二)提供用藥咨詢與教育;

(三)張貼宣傳海報,發放宣傳畫、宣傳冊,播放科普視訊或音頻;

(四)基于本地區疾病發病情況,在國家和世界疾病防控宣傳日,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教育,預防和控制疾病的發生與流行;

(五)嚴格執行特殊管理藥品的有關規定,對藥物濫用者及時阻止并告知危害性。

第二十八條 執業藥師應當建立藥學服務記錄并可追溯,記錄應當完整、客觀、規範。藥學服務記錄(參考模闆見附表)主要包括:

(一)患者基本資訊及藥物治療相關資訊;

(二)評估患者用藥情況;

(三)所提供用藥咨詢、跟蹤随訪、用藥教育、患者健康生活方式的建議等内容;

(四)患者對藥學服務的内容是否了解并接受;

(五)執業藥師簽名。

第四章 行為準則

第二十九條 執業藥師執業時應佩戴标明執業藥師姓名、執業資質、執業類别等内容的工作牌,着裝符合健康服務行業要求, 儀表端莊整潔。

第三十條 執業藥師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愛崗敬業、依法執業;以患者為中心,尊重、愛護患者,保護患者隐私;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争,共同提高,促進公衆合理用藥。

第三十一條 執業藥師應當熟練掌握藥學專業知識,參加繼續教育和業務教育訓練,定期開展藥學服務交流,不斷改進服務方式, 持續提升藥學服務能力。

第三十二條 執業藥師提供藥學服務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推薦或誘導購買與服務對象表述病症無關的藥品;

(二)推薦或誘導購買超出服務對象治療需求數量的藥品;

(三)進行不科學的宣傳、虛假宣傳、誇大宣傳,欺騙誤導;

(四)将非藥品以藥品名義介紹和推薦;

(五)故意對可能出現的用藥風險做不恰當表述或虛假承諾;

(六)誘導不符合網際網路醫院診療服務範圍的服務對象通過網際網路醫院擷取處方;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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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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