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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上司被調查了,我曾經給他送過錢,對我會有影響麼?

作者:法海拾貝

這個時候,你隻能祈禱他沒把你供出來了,隻要把你供出來,肯定還是有影響的,除非你符合自首、立功等特别的政策。

你這種行為顯然屬于行賄的行為,行賄數額較大的話,是構成刑事犯罪的。

當然,由于你沒說是什麼機關,有可能涉及的是不同的罪名,接下來我們就展開說明一下,相信你花兩分鐘時間看完這篇文章也就明白了。

機關上司被調查了,我曾經給他送過錢,對我會有影響麼?

1.如果你給錢的對象,你說的機關上司,系國家從業人員的話,那麼,你涉嫌的罪名就是行賄罪。這規定在刑法第389條之中。

而如果你說的機關上司并不是國家從業人員,比如隻是私企的話,那麼你實作的是對非國家從業人員行賄罪。這規定的刑法第164條之中。

兩者之間最大的差別就在于收錢的主體不同。也就是是否為國家從業人員。

隻要認清了國家從業人員,那麼其餘的人都屬于非國家從業人員。

對于最常見的國家機關的、以及國有企、事業機關的上司,都屬于國家從業人員,而對于私企的上司則都屬于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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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行賄,我們可以有以下幾點認識:

一是行賄的目的必須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如果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的話,是不會構成行賄犯罪的。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不正當利益,包括實體的不正當,也包括程式的不正當。

前者是指相關的利益本來不應由自己得、而經過行賄後得到了。

後者是指相關的利益,本來應該有自己獲得,但是經過了不正常的程式、不正常的途徑而獲得了。

二是行賄的手段可以有很多種,可以直接給錢,可以給購物卡,也可以給一些财産性的利益。比如免除債務,比如房屋裝修,還比如旅遊度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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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如果是由于受勒索而基于财物則不構成行賄罪。

但是這必須達到一個惡劣的程度,就是受到了心理上的嚴重恐懼,因為受到勒索而害怕,不得不給。

如果隻是普通的受到一個暗示就給錢的話,是不能認定為該類型的,還是一樣需要受到責任追究的。

3.但是對于行賄罪的,是與受賄罪不同的,是行為一定的“優待”待遇的。

根據刑法明确規定,如果行賄人在被訴追訴之前,能夠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話,那麼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而如果同時具備犯罪較輕的情節,或者對于突破、偵破重大案件起到關鍵作用的話,則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當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也是可以免除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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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以,如果真的像你說的這種情況,建議你還是投案自首為好,這樣的話可以争取從寬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否則的話,一旦是他将你先供出來,那就沒有上述優惠政策了。

那就隻能看你的情節是否嚴重了。

而且現在一直在強調行賄受賄一起查,是以你一定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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