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退休生活補貼,其實這已經是一個老問題。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公務員其實退休費中,就包含了基本退休費和補貼津貼兩個部分,而且補貼津貼大幅度高于基本退休費,而且已經常态化了的,屬于自己退休費的内容的之一。
在體制内退休的人,其實不僅僅是公務員有退休生活補貼,部隊退休的人員,包括文職人員、事業機關退休人員,凡是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退休費中,都存在補貼和津貼。
在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人員中,基本退休費是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資和工齡的比例來計發的,最高的也就是原基本工資90%;如果有加發退休費政策,有的可能能達到100%,比如獨生子女加發5%,重大科技成果獎勵、著名專家學者等特殊人才。
如果僅僅按照本人基本工資來計發退休費,大多數人每月的退休費估計不到3000元,這顯然是不符合公務員這個職業的工資特性的。由于在職時公務員的工資中,除了基本工資以外,補貼津貼是整個工資結構的組成部分,這部分在退休後會繼續保持在退休待遇中。
如果說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公務員,終身俸包含了退休補貼這是理所當然的,常态化的,那麼在機關事業機關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後,也就是養老保險制度并軌以後,公務員一邊領着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退休生活補貼還有存在的價值嗎?或者說還會和那些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人員那樣,在養老金之外,在領取一份退休生活補貼嗎?
機關事業機關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是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按照國發(2015)2号檔案,即《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機關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在改革決定實施之後退休的從業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後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還要計發職業年金。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在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十年過渡期的中人采用新老辦法對比計算;十年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按照新辦法計算。
無論是十年過渡期的中人,還是十年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中人,由于都存在比較長的視同繳費年限,凡是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其實在确定視同繳費指數時,已經考慮退休生活補貼這個因素。
比如視同繳費指數表的确定中,除了職務(崗位)指數、級别(薪級)指數以外,還要按照本人的職務、職級、專業技術職稱對應的退休生活補貼指數。雖然這個退休生活補貼不是直接發給現金,但補貼指數在視同繳費指數的構成中占的比重是比較高的,其實這也是在養老金計算中,充分考慮到公務員和事業機關從業人員在退休後給予補貼的因素,或者說在基本養老金的構成中,實際上已經包含了退休生活補貼。
但在201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公務員中,雖然養老金要高于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公務員,但在終身俸或是養老金之外,公務員還要按照在職人員基礎績效的70%享受退休生活補貼,雖然有的地方改為一次性慰問金,但其本質還是退休生活補貼。
由于退休生活補貼始終存戴着一層神秘的面紗,即由上面出政策,地方财政出錢。這就形成了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大機關高,小機關低。财政有錢的地方發,财政無錢的地方不發,引發新的不平衡,不僅在體制内導緻了兩極分化,體制外更是議論紛紛
于是有體制内的網友建議,将公務員的退休生活補貼常态化,争取做到機關之間,地區之間盡量做到平衡。但要做大全國平衡,想法是好的,但大陸地區之間的差異比較大,國家用錢的地方太多,要将退休生活補貼常态化,挑戰性是非常大的。
還有一部分人網友認為,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後,特别是養老保險制度并軌以後,再為公務員發放退休生活補貼于理不通,于法不符,這是認為拉動收入差距。特别是在地方财政還不充裕的情形下,不但給地方财政增加了負擔,同時也讓現任者左右為難,最終受損的還是退休人員自己。
綜上所述,對于機關退休人員的退休生活補貼,是形成常态化的機制讓所有機關退休人員普遍受惠,還是直接取消?嚴格按照社保法和機關事業機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精神來執行,在不同群體的網友之間産生比較大的分歧,這是需要引發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