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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支付需人臉識别?這是過度收集資訊!多部門出手保護消費者權益

作者:證券時報
網購支付需人臉識别?這是過度收集資訊!多部門出手保護消費者權益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正式釋出。4月9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會上,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等多部門負責人回應了大資料殺熟、過度收集個人資訊、惡意索賠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問題。

網購支付需人臉識别?這是過度收集資訊!多部門出手保護消費者權益

(圖檔來源:國新網)

“免費不免責”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介紹,《條例》明确要形成經營者守法、行業自律、消費者參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共同治理體系。

柳軍指出,要讓市場運作更有序。《條例》圍繞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對消法規定的經營者各項義務進行了細化。比如,圍繞保障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規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務外,贈品也要安全,“免費不免責”;圍繞真實披露資訊,列舉了虛假宣傳的常見情形,還規定了不得虛構或者誇大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消費;圍繞保護消費者安甯權,規定不能擅自發送“推銷資訊”,也不能擅自撥打“推銷電話”。

同時,讓政府保護更加有力。《條例》強化政府牽頭作用,規定各級政府都要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具體就是要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條例》細化有關行政部門職責,比如要求及時處理投訴舉報,開展消費預警和風險提示,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加強對經營者的普法宣傳、行政指導和合規指引等,規定了一系列職責。

此外,還要讓社會監督更加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首次将消費投訴資訊公示上升為法定義務,創新了消費領域信用體系。《條例》還對社會組織作用的發揮作了明确規定,比如,強化了消協組織的公益監督、公益訴訟職責,明确要求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自律,發揮好作用。并鼓勵和支援大衆傳媒加強輿論監督,共同營造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柳軍表示,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将會同社會各界全面開展放心消費行動,全面樹立消費者優先的政策取向,全面建設消費友好型社會,積極建構放心消費環境共治格局。

利用消費投訴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關于消費者維權難、維權成本高,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介紹,發生消費糾紛如何處理是每一個消費者最關心、最現實的問題,《條例》完善了消費争議的解決機制。

首先,注重源頭和解。《條例》要求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誰銷售誰負責”“誰服務誰負責”,消費者有權直接找銷售者、服務商。市場監管總局也鼓勵先行賠付,商場、平台、景區等在入駐商家拒不履責時,先向消費者墊付。引導線上争議解決,目前全國已經有16.6萬家企業入駐了全國12315平台,先行和解成功率53%,比傳統的調解提速将近10天,改善了維權體驗。

其次,加強行政調解。《條例》首次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後,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調解的,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也展現了“誰主管誰維權”的一種取向。還規定了投訴的受理要件、時限、委托調解、鑒定檢測等程式,比如重大、複雜、涉及衆多人的消費争議,可以納入政府的抽查檢驗,“鑒定一次、解決一片”。

最後,規範消費索賠。消費糾紛是市場經濟成長的煩惱,市場監管總局始終暢通訴求管道,支援社會監督,實行舉報獎勵。但近年來惡意索賠蔓延,破壞營商環境、濫用公共資源,還妨礙普通消費者維權。去年,市場監管系統接受投訴1740.3萬件,參與投訴的人均1.8件,而有人投訴超過3000件。《條例》首次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行政處罰制度要準确适用,避免“小錯大賠”“小過重罰”。

禁止“大資料殺熟”,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進行規範

随着平台經濟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虛假營銷、“大資料殺熟”、自動續費、退款難等問題受到了廣泛關注。根據有關方面統計,截至去年底,大陸網購使用者超過了9億人,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27.6%,與此同時,相關訴求也快速增長,去年全國網絡消費訴求占全部訴求的56%,超過一半,成為影響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因素。

《條例》針對網絡消費存在的問題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針對一些經營者“批量點贊”“虛假種草”“虛構測評”“好評返現”“删除差評”等損害公平競争和公平交易的行為。《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資訊、經營資料,不得篡改、僞造、隐匿使用者評價等,防止欺騙、誤導消費者。

針對一些經營者掃碼支付強制注冊、線上訂票捆綁代金券等行為,《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對于消費者普遍關注的“大資料殺熟”的問題,《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定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标準。“這也是大陸在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進行規範。”柳軍指出。

值得一提的事,近年來直播帶貨創新了消費場景,豐富了消費供給,但由于“台前幕後”主體多,“人貨場”鍊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難,導緻虛假營銷、貨不對闆、退貨困難等問題比較突出。

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況旭指出,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對此,《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訊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标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标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位址、聯系方式等資訊。

況旭強調,直播間營運者、直播營銷人員釋出的直播内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釋出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條例》通過将規範性檔案《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内容上升為法定義務,明确了平台、直播間和主播責任。

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

對于一些APP過度采集使用個人資訊的問題,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雲表示,《條例》第23條規定了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資訊的義務。

尤雪雲指出,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預設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資訊。

“比如說,大家肯定都經曆過網購,網購的基本功能服務就是購買商品,必要個人資訊範圍包括:注冊使用者的行動電話号碼,也就是我們的手機号;收貨人的姓名、位址、聯系電話;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管道等支付資訊。如果超出這些的話,比如像人臉識别,那樣就是過度收集了,不是必要個人資訊了。”尤雪雲表示。

同時,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在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知情權、決定權,包括查閱複制權、更正補充權、删除權、解釋說明權等。經營者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公開消費者的個人資訊,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資訊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通路以及個人資訊的洩露、篡改、丢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丢失的,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通知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和消費者。

責編:朱雨蒙

校對:冉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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