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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電動自行車6種判罰案例,一文搞清責任如何劃分

作者:運城消防

目前,電動自行車已成為人們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因違規停放、違規充電或改裝、更換锂電池引發的事故觸目驚心。近期,北京通報多起判罰案例,小編彙總了以下6種典型情形,今天咱們就以案說法,了解一下車主、物業、賣家、房東等不同群體需要承擔的責任。

涉電動自行車6種判罰案例,一文搞清責任如何劃分

情形1

将電動自行車停在樓梯間

罰款850

涉電動自行車6種判罰案例,一文搞清責任如何劃分

近日,北京經開區消防救援支隊深入轄區住宅小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在瀛海鎮四海路中旅亦府小區的一棟高層住宅中,一居民為圖友善将電動自行車停在了自家門外樓梯間,而且拒不整改,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現場決定對其處以罰款850元的行政處罰。

情形2

将電池拎回家充電,引發火災

行政拘留10日

涉電動自行車6種判罰案例,一文搞清責任如何劃分

2024年2月22日,通州區一高層住宅小區27樓起火。經查,火災為該層住戶私自将電動自行車電池拎回家中充電時突發故障所緻。

通州區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因過失引發火災的當事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

情形3

違規帶電池回家存放,引發火災

行政拘留12日

涉電動自行車6種判罰案例,一文搞清責任如何劃分

2024年1月4日,房山區一居民小區發生火災。經查,起火原因是當事人違規帶回家中客廳存放的電動自行車電池突發故障所緻。

房山區消防救援支隊聯合區公安分局調查驗證,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過失引起火災的當事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處罰。

情形4

未制止違規充電引發火災

物業、車主均擔責

居民徐某和朱某使用物業公司管理的插線闆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由于電氣線路故障,兩車燃燒,随後又引燃了附近使用弱電箱插線闆充電的胡某的電動自行車,3輛車同時着火引發火災,造成4人受傷、财産損失若幹。監控視訊顯示,朱某将陳某的電動自行車推至樓梯間内充電,有物業公司從業人員路過現場未予制止。

法院判決各被告賠償4名受傷人員的人身損害、家庭财産損失共200餘萬元。其中,小區物業公司和徐某各承擔30%的責任,陳某和朱某共同承擔30%,胡某承擔10%。

情形5

非法改裝電池引發火災

1人判三年六個月,1人判三年

2022年4月16日,一房屋發生火災,出現人員傷亡。事發後,消防救援大隊聯合多部門展開火災事故調查,認定起火原因為民房内電動機車锂電池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此電動自行車原裝鉛酸電池,後被改裝為锂電池,導緻電池倉失去自身密閉功能,使得锂電池内部故障起火。根據調查結果,該起火災為犯罪嫌疑人劉某、周某非法改裝電動車電池引發,符合失火案追訴标準。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失火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周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情形6

房東疏于管理,租戶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緻人死亡

房東、租戶各判一年四個月

2019年某日,租戶劉某将其私自加裝了“增能電池”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在一層樓梯口充電。次日淩晨1時40分許,該電動自行車發生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導緻1人死亡,3人燒傷,現場部分财物被燒毀。

綜合案情分析,房東周某對其存在消防逃生隐患的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導緻租戶為私自加裝電池之電動車充電中發生火災;租戶劉某安全意識淡薄,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私自改裝電動自行車電池并違規充電,引發火災。法院最終依法判決房東周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租戶劉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一旦發生電動車起火事件

車主個人、小區物業、電動車廠商責任

究竟誰該擔責呢?

涉電動自行車6種判罰案例,一文搞清責任如何劃分

視訊加載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過失引起火災的;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故意破壞或者僞造火災現場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财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産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将産品投入流通的;産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産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準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産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内設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定,并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确需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内的,應當與該建築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機關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電動自行車安全停放及充電

車主個人、小區物業、電動車廠商責任

應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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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個人

電動自行車發生火災,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導緻失火,可能會面臨多種行政責任。

違規充電的行為人需承擔相應責任,而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引起助燃、加大火勢的,視過錯程度也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即使是将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公共充電棚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也應對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情況盡到注意義務,及時發現并排除車輛故障及安全隐患。否則如果導緻火災發生,緻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損,也需視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電動自行車所有者、使用者應将電動自行車或電池放置在集中充電設施中,切勿在住宅内(含樓内、室内)停放充電;切勿将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築内的走廊、樓梯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嚴禁在上述公共區域停放或充電;不要購買和使用非标及超标電動自行車;不要違規改裝電池或購買二手電池;避免長時間過度充電,以防造成充電設施過熱、短路等故障,進而引發火災事故。

物業服務企業

公安部《關于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主管機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檢查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制止并組織清理;對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物業公司作為小區消防責任人,應當對管理區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采取相應措施,如制止将電池帶入電梯、将電動自行車停進樓道等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并對管理區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同時,對于電動自行車車棚等易發生火災的地點須安裝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對弱電箱上鎖,盡到消防安全防範義務。否則,在火災事故發生時,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電動自行車電池生産商、經營者

電池生産商和銷售商的生産銷售行為是面向公衆且以盈利為目的,如果不能確定産品品質的安全可靠和經營行為的規範嚴謹,将給公衆帶來重大隐患。電動自行車電池生産商、經營者應加強品控管理,提升制作技術,確定産品品質安全。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是以,如果涉案電池的生産商和銷售商不能證明自身生産或銷售的電池屬于合法合規合格的産品,則應承擔火災損害的賠償責任。

避免電動車火災事故

這份安全使用指南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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