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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立即”和“24小時以内”的了解與适用

作者:法家說法
逮捕後,“立即”和“24小時以内”的了解與适用

逮捕後,1個“立即”+2個“24小時以内”的了解與适用

逮捕,是司法機關依照正當法律程式在一定時限内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種方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逮捕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串供、自 殺、毀滅和僞造證據以及實施打擊報複、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最有效的—種強制方法,對于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逮捕是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且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産生較長時間的羁押,如果逮捕措施适用不當,則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造成嚴重侵害。為适應刑事訴訟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大陸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對逮捕的條件、程式以及決定機關等都作了嚴格的規定。

一、送所羁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了解與适用】增加規定逮捕後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其理由同增加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羁一樣,主要是考慮到看守所作為專門的羁押場所,看押、提訊設施、安全警戒、監所監督人員等都是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和配備的,有條件保證被逮捕人人身安全,防止脫逃,保障訊問等工作依法順利進行,不僅有利于防止發生被逮捕人逃跑、自殺、突發疾病死亡等情況,而且能有效防止對被逮捕人刑訊逼供的情況發生。與拘留不同的是,拘留後送看守所的時限為二十四小時以内,逮捕後則必須毫不遲延地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這樣規定主要考慮是,拘留是較逮捕更具緊迫性的強制措施,有時需要在被拘留的人協助下立即開展收集證據、抓獲同案犯等偵查活動,而采取逮捕措施的,事先已經掌握了必要的證據,并經人民檢察院準許、決定或人民法院決定,一般不具有先行拘留的那種緊迫性,而且實踐中多數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準許逮捕之前已經被先行采取了拘留措施,羁押在了看守所,沒有必要再規定較長的時限。(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與問答欄目)

(一)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逮捕後,應當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了解與适用】特别是大陸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已經被采取拘留措施,已經羁押在看守所,沒有必要再規定較長的送看守所羁押時間。嚴禁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辦公場所和其他場所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孫茂利主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釋義與實務指南》第357頁)

(二)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2019〕4号)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将準許逮捕的決定交公安機關立即執行,并要求公安機關将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準許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零一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号)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後,應當将逮捕決定書等相關材料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并将逮捕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通知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了解與适用】“無法通知”主要指被逮捕人家屬位址不明,或者被逮捕人無家屬的等。(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與問答欄目)

(一)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制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羁押處所。

【了解與适用】特為防止因工作疏漏造成錯誤逮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24小時以内進行詳細訊問,認真核實犯罪嫌疑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等基本情況,以及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參見孫茂利主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釋義與實務指南》第358~359頁)

(二)檢察院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

【了解與适用】強調檢察機關應在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見童建明、萬春主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了解與适用》第78頁)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零一條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其家屬。對于無法通知的,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了解與适用】通知期限為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24小時以内。(參見孫謙主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了解與适用》第277頁。小編注:雖然《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已被《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廢止,但是該條主要内容沒有變)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适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機關。

(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逮捕被告人後,人民法院應當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其家屬;确實無法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了解與适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均是指執行機關回報逮捕消息後的二十四小時,不存在疑問。(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了解與适用》第143頁)

三、訊問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準許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了解與适用】目的是通過訊問,及時查明對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逮捕措施是否正确,逮捕所依據的證據是否可靠,發現錯捕的及時糾正。對一些罪行較為嚴重,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不僅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也可以防止其繼續進行危害社會的活動。但是,對強制措施特别是逮捕的适用,一方面要考慮到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一個人被宣布逮捕後,不僅導緻人身自由的喪失,也可能會帶來其他一系列後果,應當本着慎重的原則,防止對無辜的人錯誤的适用逮捕措施,盡量避免對沒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機關也要充分認識到逮捕後及時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擷取、收集新證據,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的意義。為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訊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這樣規定,是大陸刑事訴訟法保證準确、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确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務的要求。其次,考慮到逮捕已經對被逮捕人的實際生活造成了一些影響,為了消除其影響,也為了便于當事人重新辦理工作、學習等方面的事務,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作為其不應逮捕的依據。這裡所謂“不應當逮捕”,主要是指逮捕所依據的事實經查明并不存在,被逮捕人無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等等情況。(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與問答欄目)

(一)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準許,制作釋放通知書,送看守所和原準許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立即釋放被逮捕人,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了解與适用】無論是否存在有礙偵查的情形,也無論涉嫌什麼犯罪,都應當在執行逮捕後24小時以内制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家屬。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并将郵寄憑證回執附卷,在情況緊急或者距離被通知人員路途較遠時,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先行通知,再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但不得以口頭或者電話通知代替書面通知。(參見孫茂利主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釋義與實務指南》第361頁)

(二)檢察院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

【了解與适用】增加捕後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規定,主要考慮看守所作為專門的羁押場所,有專門的設施和人員,可以防止發生被逮捕人逃跑、自殺、突發疾病、死亡等情況;要求捕後訊問應一律在看守所内進行,也能夠很大程度上防止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的發生。(參見孫謙主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了解與适用》第277頁)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适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将執行回執送達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決定逮捕的被告人,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必要時,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了解與适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均是指執行機關回報逮捕消息後的二十四小時,不存在疑問。(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了解與适用》第143頁,小編注:雖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被2021年修改,但是該條主要内容沒有變)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會〔2001〕10号)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适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會〔2000〕2号)

來源:獨角法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