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劉向老王借款100萬,之後就和妻子辦理了協定離婚手續,約定将夫妻共有的房産贈與兒子,由大劉承擔所有債務。如果屆期大劉無法償還借款,老王可以請求撤銷該贈與嗎?
——可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财産等方式無償處分财産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作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處分财産權益行為的撤銷權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二是債務人存在無償處分的行為;三是債務人詐害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作。本案中,大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負債,又通過離婚将房産贈與兒子,這種變相無償轉讓财産的行為,導緻其責任财産的流失,足以影響債權人債權的清償,具有詐害性,故老王可以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王浩懿
稽核:懷楠
監制:趙敏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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