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刘向老王借款100万,之后就和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儿子,由大刘承担所有债务。如果届期大刘无法偿还借款,老王可以请求撤销该赠与吗?
——可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三是债务人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中,大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又通过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这种变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的流失,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具有诈害性,故老王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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