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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糾紛案件中法院如何判定“商标性使用”行為?

作者:李凱季律師

導讀

自 2013 年修訂《商标法》增設商标使用條款以來,“商标使用”成為《商标法》領 域新近讨論的熱點問題,“商标使用”甚至成為判斷商标侵權的前置條件。

相關觀點

商标糾紛案件中法院如何判定“商标性使用”行為?

商标使用的含義

商标的使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了解其含義:

一、關于商标的使用方式

從商标的使用方式上來講,包括以下七種具體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一些汽車制造企業,将注 冊的商标制做出來,并鑲嵌于車頭、後備箱等部位。又如一些計算機制造企業,将注冊 的商标先制做出來,再鑲嵌于計算機顯示屏、主機上等。将商标用于商品上,雖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從整體上、美觀上看,商标已經成為商品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電器、電子、服裝、機械等類的商品上。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裝上。即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商标。現實生活中,有些商 品,如食品、藥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裝。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 裝物上等,也是一種常見的商标使用方式。

(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品,如 酒類、油類等以液體形式出現的商品等,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裝。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 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種常見的商标使用方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書上。即在合同文本等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标。如有些企業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意向書、合同正式文本上等。這種商标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 資類企業以及國内一些具有相當經營規模或者具有相對優勢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 同文本一方當事人的企業較多采用。

(5)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中。即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标。如有的企業制作的廣告宣傳片中,反複出現該企業的商标。又如有的企業在其印制的企業成長曆程或者産品介 紹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這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商标使用方式。

(6)将商标用于展覽中。即在展覽中使用商标。如在某類産品的展銷會上,直接在 企業的展銷攤位上使用商标等。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業活動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标。如在某部電視劇作品中,某企業提供了贊助,在該電視劇中使用該企業的商标;又 如某企業舉辦招待酒會,在酒會現場擺放特别制作的本企業的注冊商标等。

二、關于商标的使用目的

從商标的使用目的來看,在于“識别商品來源”。即通過使用商标,使他人了解該商品來源于什麼地方或者來源于什麼企業。換言之,就是通過商标的使用,使他人知道 該商品是由哪個企業生産制造的,或者該企業是做什麼的。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喬曉陽主編,中國民主法制 出版社 2013 年 9 月出版)

相關案例

商标糾紛案件中法院如何判定“商标性使用”行為?

1.未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相關聯的注冊商标宣傳行為不屬于商業辨別意義上的商标使用

——浙江美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訴浙江杭州途易旅遊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 糾紛案

案例要旨:未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相關聯(未指向具體商品或服務類别)的注冊商标 宣傳行為不屬于商業辨別意義上的商标使用,一般不構成商标侵權,但如果該宣傳行為 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他人在先知名相同商标的合法權益,造成 市場混淆誤認,則可構成不正當競争,應承擔附加差別性辨別等法律責任。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 年第 12 期

2.在同類商品上大面積、重複性、接連使用注冊商标标志的行為屬于《商标法》意義上的商标使用

——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訴上海百思圖鞋業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同類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材料上大面積、重複性、接連地使用注冊商标标志,因這種使用方式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且不為大陸法律、 行政法規有關商标使用的規定所禁止,是以屬于《商标法》意義上的商标使用。

案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 10149 号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8 年第 4 輯(總第 66 輯)

3.将他人注冊商标作為商品房樓盤名稱宣傳使用,屬于識别性的商标使用行為,構成侵害商标權

——廣東省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東省廣州宏富房地産有限公司訴天津 市宏興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銷售與不動産管理、建築等服務存在特定的聯系,構成商品與服 務之間的類似,将他人注冊商标中最具顯著性和知名度的部分作為商品房銷售中的樓盤 名稱進行宣傳使用,實質屬于能夠起到識别作用的商業辨別性使用,容易造成相關公衆 混淆和誤認,應認定為侵害商标權意義的商标使用行為。

案号:(2013)民提字第 3 号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台精選

4.使用行為未起到标明出處或來源的作用,則不屬于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意義上的 商标性使用

——趙光輝訴湖北廣播電視台侵害商标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對于普通使用的公共詞彙,在使用其固有含義且無其它更好的替代性詞彙可選時,行為人主觀上并無惡意。如果行為人使用被控文字的方式規範合理且符合商 業慣例及語言表達習慣,則其行為方式正當。行為人的使用未發揮标明出處或來源的功能,則不屬于商标性使用。

案号:(2016)鄂民終 109 号

審理法院:湖北省進階人民法院

5.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外包裝的突出或醒目位置屬于識别性的商标使用

——北京鼎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與維蒂亞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在商品或者其外包裝的突出或醒目位置所使用商标一般能直接起到指明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标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該辨別極易被消費者直接觀察到,從 而造成商品來源混淆或誤認,構成侵害注冊商标專用權。

案号:(2014)高民(知)終字第4834 号

審理法院: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