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自然資源部令第11号公布《城鄉規劃編制機關資質管理辦法》

作者:共同富裕鄉村振興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規章

城鄉規劃編制機關資質管理辦法

(2024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11号公布 經2023年12月28日自然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科學性,促進行業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将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類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的機關,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規定的範圍内承擔業務。

  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資質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乙級資質由登記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初次申請應當申請乙級資質;取得乙級資質證書滿兩年,可以申請甲級資質。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管理資訊系統,依托該系統開展資質申報、稽核、核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提升資訊化管理水準。

  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進階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瓦斯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态環境、經濟、地理資訊、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進階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個專業類别。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2人,共不少于10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瓦斯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态環境、經濟、地理資訊、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于10人;

  (三)注冊城鄉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品質、安全、保密、檔案、财務管理制度;

  (五)在申請之日前5年内應當牽頭或者獨立承擔并完成相關空間類規劃項目不少于5項,且項目總經費不低于600萬元。成立不滿5年的,業績要求按已滿年度等比例計算。

  第六條 申請乙級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進階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瓦斯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态環境、經濟、地理資訊、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進階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于2人。具有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築、電力電信、瓦斯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态環境、經濟、地理資訊、海洋、測繪、林草、地質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總人數不少于5人;

  (三)注冊城鄉規劃師不少于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品質、安全、保密、檔案、财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可以聘用70周歲以下的退休進階職稱技術人員或者注冊城鄉規劃師,甲級資質機關不超過2人,乙級資質機關不超過1人。

  隸屬于高等院校的規劃編制機關,專職技術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其他規劃編制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全部為本機關專職人員。

  第八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資質審批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申請人應當送出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事業機關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檔案;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檔案、學曆證書、職稱證書等;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學曆證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申請前連續三個月在本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記錄、退休證等;

  (六)工作場所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申請甲級資質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送出牽頭承擔并完成的相關規劃業績情況;申請乙級資質的,根據實際送出相關業績情況。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決定并及時公告,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實地核查。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乙級資質審批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審批情況錄入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管理資訊系統。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乙級資質的有效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适當調整。

  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資質證書分為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紙質證書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紙質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不再補發。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送出申請材料。

  規劃編制機關按要求提出延續申請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内,機關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30日内向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并送出下列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機關法人證書;

  (三)其他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規劃編制機關合并的,合并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編制機關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機關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并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

  規劃編制機關分立的,分立後的機關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

  規劃編制機關改制,改制後不再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應當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資質等級未發生變化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規劃編制機關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擔規劃編制業務。

  第十七條 甲級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範圍不受限制。

  乙級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可以在全國範圍内承擔下列業務:

  (一)城區常住人口20萬以下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鄉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城市,法律法規對于規劃編制機關資質有特定要求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階段相關論證報告的編制。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機關承擔具體規劃編制業務。涉及軍事、軍工、國家安全要害部門、關鍵位置的涉密項目委托,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強化保密管理。

  第十八條 規劃編制機關送出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标準、規範和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強制性内容。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編制成果文本扉頁注明牽頭機關資質等級和證書編号。規劃編制機關及其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對規劃編制成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終身負責。

  兩個及以上規劃編制機關合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由牽頭機關對編制成果品質負總責,其他機關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規劃編制機關基本資訊、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管理資訊系統中的機關基本情況、人員資訊、業績、合同履約、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并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信用資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大資料等技術手段,加強對規劃編制機關的風險預警和信用監管,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規劃編制機關進行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機關提供資質證書,有關人員的職稱證書、注冊證書、學曆證書、社會保險證明等,有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以及有關技術管理、品質管理、保密管理、檔案管理、财務管理、安全管理等企業内部管理制度檔案;

  (二)進入被檢查機關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以及有關規範、标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規劃編制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機關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機關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将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并将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準許該規劃編制機關資質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規劃編制機關的資質: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從業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同意準許資質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審批資質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審批資質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同意準許資質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登出規劃編制機關的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廢棄: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規劃編制機關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同意資質審批,并給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10萬元罰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六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規劃編制機關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标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項目合同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取得資質或者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資質的機關,違法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規劃編制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機關管理資訊系統相關資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規劃編制機關的批後監管。規劃編制機關取得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作為風險提示資訊向社會公開;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同意準許資質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許資質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同意資質審批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審批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城鄉規劃編制機關資質證書的機關和列入土地規劃機構推薦名錄的土地規劃編制機關,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關要求承擔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自然資源部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