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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條是關于民事主體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大陸《民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采取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國家,其民法典中未明确規定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等商事權益,這與其單獨制定有商法典有關。而采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國家,一般均在民法典相關條文中明确股權等商事權益受民法保護。

  在制定原《民法總則》時,一審稿第91條曾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或者其他民事權利。一審稿未規定其他投資性權利。在原《民法總則》編纂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民事主體購買基金和其他有價證券的權利也應受到保護,建議将“股權”修改為“投資權”。有的意見建議,将本條修改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受法律保護。”根據各方面意見,原《民法總則》本條最終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與原《民法通則》未規定股權等商事權益相比,原《民法總則》在全面保障私權方面取得了顯著的進步,對于權利體系、各種權利類型作出了清晰界定,這對于相關經濟社會活動開展具有基礎性作用。《民法典》總則編對這一規定予以保留。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條是對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規定。

股權是指股東基于出資行為,在依法設立的公司中取得股東地位或者出資人資格,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産收益權為核心,并可以依法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股權是财産權利。

其他投資性權利,是指股權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為出資人或者開辦人,基于其向非公司性的營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資而獲得的出資人或者開辦人的身份而享有的經營收益權。這些其他投資性權利也屬于民事權利,與股權類似,民法予以保護。

股權的客體,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在有限責任公司是出資份額。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包含三層含義:(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股份的特點是:(1)股份具有金額性;(2)股份具有平等性;(3)股份具有不可分性;(4)股份具有可轉讓性,股東可以将持有的股份依法轉讓給他人。

出資份額,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該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比例。即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其他營利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其出資,在該有限責任公司等機關資本構成上所占有的份額。出資份額是有限責任公司等資本的構成成分,也代表了有限責任公司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能夠通過其份額的比例表現其價值,并且可以依法轉讓。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

張某某訴武某1、武某2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情:原告張某某訴稱,其與武某1原系夫妻關系,在離婚訴訟期間,武某1與其父武某2惡意串通簽訂股權轉讓協定,将其名下北京天德盛模闆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德盛公司”)20%的股權低價轉讓給武某2,使得離婚訴訟中,并未對上述股權進行處理。張某某認為上述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武某1與武某2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案涉天德盛公司20%的股權系武某1與張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作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财産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現武某2、武某1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提前将股權轉讓一事征得共同共有人張某某的同意,且事後亦未獲得張某某的追認,故武某1擅自轉讓股權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侵害了共同共有人張某某的合法權益,武某2受讓武某1名下天德盛公司20%股權的行為亦不構成善意取得。故張某某主張的武某1與武某2簽訂的股權轉讓協定無效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

五 解析

股權是指股東基于出資行為,在依法設立的公司中取得股東地位或者出資人資格,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産收益權為核心,并可以依法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民法典第125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本案從側面印證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本案中武某1與張某某原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天德盛公司20%的股權,即依法共同享有股權,并且對共有财産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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