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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代拖久拖不結的建設項目的工程結算到底如何盡快辦結?

作者:合并且居中

合同約定的不同價格形式應當如何辦理結算?

固定價格

固定價格就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内合同價款不再調整。如果當事人是以發生争議,則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就是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援。但合同當事人對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進行約定的,則應按約定的方法來認定。固定價以外的部分,應當另行确定工程價款。

可調整價格

可調整價格就是雙方在合同約定價格調整的方法。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調整方法來認定工程價款當無異議。

如果合同中對價格調整的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應根據補充協定、對合同進行體系解釋的結論及雙方的交易習慣來認定,隻有在上述方法均能認定的情況下,方能根據市場價格或者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隻能适用市場價格、政府定價或者市場指導價。因設計變更導緻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品質标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緻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标準結算工程價款。如果當事人對工程價款之确定不能達成一緻,則直接适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标準來認定工程價款。對于固定價格确定工程價款以外的工程價款的認定也可以适用這種認定規則。

成本加酬金

工程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個部分,成本一般包括直接費和間接費兩個部分,酬金一般指利潤。由雙方在合同具體約定。如果雙方是以發生争議,合同中的約定就是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之認定規則同上述可調整價格之認定規則。

由于當事人雙方達不成一緻,換句話說,在約定非常清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就是不認可這種結果應當如何處理?對此通常的做法是由工程造價咨詢機關進行稽核,其稽核結論就應當成為工程價款認定的依據。但是對于工程造價咨詢機關出具的稽核結論不予認可,如何認定工程造價?一是可以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一緻,即當事人雙方确定了稽核結論,則該稽核結論就是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如果不予認可,則當事人一方則隻能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認定工程價款,不論是仲裁或訴訟程式中認定工程價款的方法一般是通過司法鑒定來實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争議的,僅對有争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争議事實範圍不能确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該條中的鑒定包括工程價款鑒定。

黑白合同如何辦理工程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品質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該條維護了《招标投标法》的權威,規定了建設工程領域較為常見的黑白合同的處理原則。在自主招标,自主備案,明标暗定等,黑白合同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黑白合同,也稱陰陽合同,泛指合同當事人為達到某種利益,對同一合同的标的簽訂的、價款存在明顯差額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異的兩份合同,其中一份用作登記、備案等公示,而另一份由合同各方當事人持有,其中登記備案的合同稱為白合同或陽合同,由合同各方當事人持有的合同稱為黑合同或陰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檔案和中标人的投标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四條沿用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條的中“實質性内容”的表述。如何判斷“實質性内容不一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内容應當與要約的内容一緻。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标的、數量、品質、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争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内容的實質性變更 。”在施工合同中一般指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品質、工程造價、技術資料傳遞時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品質保修範圍和品質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建設工程項目性質屬于行政強制管理的範疇,改變項目性質應認定為實質性變更。此外,建設工程中事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條款是工程結算,而影響工程結算的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工程量、工程品質和工程期限。其他條款的變化對工程款結算的影響不大,一般隻涉及違約責任的判斷,非屬于實質性内容的變更,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備案和未備案的兩份施工合同在工程量範圍、建設工期、施工品質、工程價款等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則屬于實質性變更。

1.工程品質的變更

如果招投标簽訂合同時對工程品質的要求是合格,而訂立合同後要求工程品質達到優良,為達到工程品質要求,工程造價必然會提升,此時變更合同符合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應當認定該合同系對中标合同的補充。反之,另行訂立的合同降低品質标準,并降低工程價款,并且沒有備案,那麼該變更屬于實質性變更,該合同無效

2.合同價款變化

招投标時,因已經過專業評标、釋出招标公告、投标人編制投标檔案等程式,一般工程範圍、工程量大緻已定,即使有細微改變,工程價款應不緻大起大落。如果變化很大,應當重新進行招投标并備案,否則有惡意串通損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嫌疑,進而可以認定為有實質性内容不同的黑合同範疇。

在實質性内容的不一緻的判斷上,應當注意黑白合同的認定和當事人變更合同的權利的關系。建設工程開工後,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名額調整等客觀原因,發包人與承包人通過補充協定、會談紀要、往來函件、簽證等治商記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的,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不應認定為變更中标合同的實質性内容。建築材料價格異常變動,因價格變更另行簽訂的補充協定是否應當認定為變更中标合同的實質性内容?對此也有兩種觀點:第一,建築材料價格的變動非人為控制,且訂立合同時不可預測,不屬于中标合同的實質性内容變更;第二,施工方作為從事建築行業專業主體,對于建築材料的價格變化,應有充分的認識,參與投标報價時已經将價格變動考慮在内,對價格變更另行簽訂的補充協定,構成實質性内容變更。一般認為:建築材料的價格變更,在合理範圍内,另行簽訂的補充合同不應認定為實質性内容的變更,同時在訂立施工合同時,為避免争議,可以選擇在合同中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可允許範圍進行約定。

黑白合同的效力認定

強制招投标的項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标:(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四條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強制招标工程是指根據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通過招标投标形式簽署合同的建設工程。對于強制招投标的工程未經過招投标程式簽訂的施工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該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于強制招投标的工程經過了招投标程式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經備案,在備案合同之外另行簽訂了一份施工合同,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招标備案的合同有效并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非強制招投标的項目但經過招投标程式的項目

對于非強制招投标的工程,建設機關根據主管部門要求或者自願進行招投标并根據招投标結果簽訂施工合同,将合同進行備案。如果在備案合同之外,當事人又簽訂實質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備案,以哪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發包人自願進行招投标的項目,在備案的合同之外,又另行簽訂的合同隻要不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則不存在“黑白合同”的問題,應當根據合同是否展現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認定。一種觀點認為,工程項目雖然不屬于強制招投标的範圍,但發包人自願進行招投标活動的,就應當受《招标投标法》的限制,那麼在中标備案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黑合同”則因違反《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第二種觀點比較準确,因為《招标投标法》的立法不僅關涉施工合同雙方的利益,也涉及競争秩序的維護和公平價值的弘揚,以備案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有利于維護競争秩序,弘揚公平正義。二是有利于規範建築市場。最低價中标是建築市場廣為诟病的問題,根源在于建築市場參與主體不把備案的合同當回事,以備案合同結算可以維護招投标的權威,引導當事人理性投标,遏制盲目行為。

非強制招投标項目當事人自主備案的項目

既非強制招投标項目,當事人又未自願進行招投标,但根據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承、發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必須備案。當事人在備案合同之外,另行簽訂實質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備案的,依據何份合同結算工程款?未備案的合同不應認定為黑合同。因為備案與否并非合同生效的條件,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盡管與備案的合同有實質性内容的不同,但并非不能作為結的保據,此時兩份合同的有效。以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黑白合同”的效力不是當然的非此即彼,要麼有效要麼無效, “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等合同構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才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基礎和關鍵,結合實際案情具體分析,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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